星期三, 1月 26, 2005

布希陣營加入反P2P行列

http://news.com.com/Conservatives+back+Hollywood/2100-1032_3-5548781.html?tag=nefd.top

美國RIAA已經連續對P2P公司Grokster和StreamCast提出兩次的告訴,結局都是敗訴收場。現在RIAA決定上訴到最高法院,而布希當局似乎也站在反對P2P的立場。

我決定製作一份P2P的FAQ,澄清一些一般人對於點對點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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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一:P2P公司獲利最主要是來自於使用者對於版權的侵犯,所以P2P公司應該對使用者的行為負上責任

事 實一:不只P2P公司是這樣,燒錄機,MP3隨身聽這些東西哪些不是以使用者個非法行為作為主要獲利來源?那麼設計這些東西的公司是不是都應該遭受嚴厲處 罰?明朝往往官吏一個人貪污,全家都要判死刑,皇帝的理由就是:一個人貪污,全家享受。現在RIAA的論點和明朝皇帝如出一轍。

論點二:P2P公司有能力監控使用者的行為,卻故意迴避這樣的責任

事 實二:這是欺騙性的說法,一般版權擁有者的論點最主要是「點對點公司可以加入過濾機制防止版權物品的交換,但是點對點公司卻沒有如此 做」,如果這個論點成立,那麼微軟公司也應該必須為使用者上色情網站負責,因為微軟公司有能力在瀏覽器裡面加入色情阻擋機制(比如過濾具有「無碼」,「獸 交」等關鍵字的網站),但是微軟公司沒有這麼作,所以微軟應為色情負責?市面上幾乎所有的IM軟體都可以傳送檔案,他們也都沒有建立過濾機制,是不是應該 也要負責?IIS和APACHE也沒有建立防止非法複製的機制,是不是也要負責?

以分散式的P2P來說,點對點公司的確沒有能力控制/監控使用者的行為。如同燒錄機公司不能防止你非法拷貝光碟,瀏覽器公司無法阻止你上色情網站是一樣 的。「具有重寫程式加入管理機制的能力」不等於「具有監控使用者的能力」,如果這種論述真的成立,微軟,蘋果恐怕都要破產了。

論點三:點對點公司必須取得唱片公司的授權

事實三:已知燒錄機可以非法複製音樂光碟,那麼燒錄機公司需不需要獲得唱片公司的授權才可以生產燒錄機?

論點四:點對點公司提供音樂下載,卻不負監督的責任

事實四:點對點公司不但不提供音樂,也不媒介交換行為,點對點公司只生產軟體。請不要誤導眾生。當然非分散式的P2P或是有偷偷提供檔案的例外(如Kuro)

論點五:下載是沒有道德問題的
事實五:如果大家都免費下載,那還有誰要做生意?


未來還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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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月 22,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