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3月 29, 2016

關於廢除死刑

修改自己 ptt 的文。

很多人,甚至支持死刑的人都把死刑當成報仇。但其實死刑不是復仇。死刑是用與罪相當的刑罰,不帶仇恨,嚴肅而莊嚴的否定罪惡。

死刑的意義在於刑罰的公平,「罪刑相當」。犯罪的「罪」與制裁的「刑」必須相當,秩序才能為人信服,罪惡越重要罰越重,否則難以服人。舉例:

1. 公司如果監守自盜偷錢,跟上班遲到罰一樣重,大家服不服?

2. 學校烙人打人跟上課打瞌睡罰一樣重,學生服不服?

而面對惡劣傷害人命的時候,「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在正義的天平上只能以生命平衡生命」(康德)。就是因為生命貴重,除了生命之外沒有任何「罰」與罪犯的「罪」相等所以執行死刑。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做錯事,要情形越惡劣罰越重,不然沒有人會願意遵守規矩。怎麼遇到了惡劣殺人的時候,腦筋就忽然轉彎了呢?

老師會把作弊的學生記大過或是退學,不是因為要對學生以牙還牙,要對學生用漢摩拉比法典,而是學生太惡劣,不這樣做,無以表示對錯誤行為的否定,無法肯定秩序,無法維護校規之威信,會讓認真遵守校規的學生對校規的信心產生動搖,覺得遵守校規是傻瓜。所以將學生退學就算老師會因此流淚,該做也是得做。

最後,引一段鄭捷的判決書,證明這理論不是我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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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鄭捷處以死刑,核屬罪刑相當,合乎法律之目的,且無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更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死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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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用死刑?因為面對極惡的罪,不用同等的刑罰,會無法「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讓百姓覺得法律不公平都偏袒壞人,民眾一旦開始瞧不起法律,那「保障社會安全」就做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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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除死刑,個人以為死刑只是一種工具:執行死刑不是因為愛殺罪犯,而是因為罪刑不相當會動搖法律威信動搖民信,簡單講「不是勞子愛殺人,而是不殺服不了人」

所以要廢除死刑,也不是不可以,但必須要有能讓人信服,代替死刑解決問題的新方案。

打個比方:老闆把偷錢的員工開除,不是因為老闆恨他,是因為如果不開除,公司上下沒有人會服公司的規矩,如果有人能想出某個神奇的方案,不開除偷錢的員工也能維護公司的風氣,那老闆也樂得不開除員工傷大家和氣,前提是這種方法確實存在。

但這種「替代方案廢死法」,必須先提出可行方案(但很遺憾,我認為目前能替代死刑服眾的全國性方案實質上不存在),讓眾人接受這方案能有效替代死刑,不會不能服眾,讓民眾產生「法律都在偏袒壞人,壞人殺人我們還要養他」這種對法律不服氣的心理,先對話讓大多數國民同意,再廢除死刑。絕對不是現在「精英」不修法,不以理服人,就直接「我精英才懂,你們在座支持死刑的都是OO」霸王硬上弓強行停止執行死刑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做法。 全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