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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09, 2007
三立事件
要控告某人是兇手,請拿出命案現場的兇刀。
找不到兇刀,不代表可以用其他命案的兇刀代替,即使兩個命案兇手是同一人也不行。
拿和本案無關的證據,說可以證明兇手有犯罪,就有栽贓的嫌疑,即使兇手真的有罪也一樣。
就算是疏於查證,沒有弄清楚,就大喇喇公告說這是凶殺現場,還是有造假新聞的問題。
就算真的是不小心,但弄錯的人總是自己。三立不但連口頭道歉都沒有,還揚言要告揭發的聯合報,反省的誠意令人質疑,理不直,氣倒是很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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