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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19, 2026

「公投法複決憲法裁判」之我見 v2.8.6

在野黨最近推動「公投法複決憲法裁判」,本座作為一般百姓是支持的,這是整理後的個人想法,作為外行應該難以寫出更好版本了。

太長不看懶人包:

超級濃縮版:

我國憲法無論修憲前後,均非純粹歐陸防衛性民主憲法
,同時承載兩種相反的設計:一種相信人民眼睛雪亮,應該監督政府包括司法權(直接民權);一種相信人民可能犯錯,需要司法來把關(違憲審查)。這兩種相反的設計因為政治妥協被放進同一部憲法。過去,相信人民的那套設計(直接民權)被刻意封印(原憲法 25 條、27 條國民大會制度),但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後,封印意外解除。現在兩種設計奇蹟般同時生效,我們應該讓它們一起運作,而不是假裝其中一種不存在。

若把憲法的守護者稱為保安,我國憲法因為政治妥協,同時請了兩個保安保護自己:司法權張保安,和直接民權孫保安。一開始,憲法告訴孫保安他不用上班(25, 27 條),活都給張保安幹。孫保安的存在,效果上只證明憲法尊重孫中山。後來修憲刪除第 25、27 條,卻
忘了還有個從來沒上過班的孫保安,所以孫保安依新規定銷假上班,從此他和張保安都是憲法的保安。因此,孫保安行使監督權時,固然不能完全無視張保安職權,但張保安也不能假裝孫保安無權監督他,更不能痛打或開除孫保安。無論是哪一種,都是在破壞憲法的自我防衛機制。
 


一般濃縮版:

1. 我國憲法從來不是純粹歐陸憲法,因政治妥協,憲法內部同時承載兩種相反理念:一種相信人民的智慧,可以直接監督政府五權(三民主義),另一種則認為多數人民也可能犯錯,因此必須由司法守護憲法(違憲審查)。兩者理念不同(甚至矛盾),解釋不能混為一談。解釋者固不應以孫中山理念解釋違憲審查,亦不應請張君勱解釋三民主義,否則係改寫憲法,而非解釋憲法。


2. 依憲法前言及第 1 條明文規定,國父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享有憲法明定指導地位。三民主義固非憲法內部唯一理念,但不得被解釋者全然排除,或以「指鹿為馬」方式實質掏空。


3. 憲法第 17 條,應依憲法第 1 條進行解釋,其憲法目的為「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而非「行政、立法補充參加權」。

4. 憲法第 136 條,依據第 1 條民權主義理念,以及憲法整體結構,並非僅授權法律制定程序性相關規定,公投射程亦屬授權範圍。若公投標的均須憲法明文授權,無明文授權即違憲,則修憲前後「法律複決」以及任何創制權之行使均當然違憲。

6. 憲法第 1 條亦蘊含「權能區分」理念,已抽象解釋「人民監督」(17,136 條)與五權之關係:五權固具有憲法明文規定之專屬授權,但不可絕對排除 17,136 條之監督。只有人民監督超過「權能區分」,方為侵犯權力分立。若謂 17,136 全然不得監督五權之憲法明定之「專屬」職權,則為掏空 17,136 的監督權本質,以及第 1 條的解釋功能。

7. 為何威力巨大之「超級民權」(符合權能區分下,任何國家權力原則上均可監督,且修改射程不需修憲),可被張君勱先生寫入憲法?係因張君勱先生已預先以 25, 27 條實質凍結直接民權,25 條規定複決權由國大代表「沒收」,並以 27 條極為嚴苛條件,使其有生之年幾乎不可能實施。自此,「直接民權」無論射程多大,都僅為象徵性,沒有任何威脅。換句話說,136 條的開放性,是因為「反正支票不會兌現,金額自然不用額外設限」

8. 我國歷次修憲已廢除國民大會。修憲後民權並未轉為明文列舉封閉,17 條憲法目的,以及 136 條開放性均未改變(否則法律複決還是當然違憲)。原本凍結之複決權應恢復原本作用。

9. 我國憲法 78,80 條違憲審查,違憲審查依其歐陸憲法理念之制度本旨,本應排除多數民意即時干預。然我國憲法同時採直接民權制度,修憲後原本限制直接民權之制度已消失,而第 17、136 條仍然有效,因此兩者不得不進行憲法內部調和,而非使其中一方完全失效。因此,民權主義監督除權能區分外,亦必須兼顧法安定性、少數保障...等司法功能,司法權亦不再能當然拒絕任何形式的人民直接監督。

10. 人民對違憲審查的監督,並非「公投法挑戰憲法」,而係憲法內部「17 條監督權,與 78 條執行權」之憲法內部張力。憲法 80 條法官排除一切干涉,以及司法終局性,其前提均為「遵守憲法」,因此法院不得援引第 80 條排除來自憲法本身之限制。

11. 我國憲法因歷史原因本就兼容並蓄,張君勱先生之違憲審查及孫中山先生之直接民權均為有效的憲法。「司法權守護憲法」及「人民監督國家權力守護憲法」兩者同時成立,若僅採張君勱先生之法治國,任意拋棄國體條款三民主義理念以及三民主義直接民權,則司法院守護之「憲法」將不再是兼容三民主義與違憲審查之中華民國憲法,而是僅剩歐陸違憲審查理念之半本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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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擬推動修法,將憲法法庭之憲法裁判納入公民得以複決之事項。反對者據以主張此舉侵害司法權之「抗多數性」與「最終性」,難免違憲。然而,此項批評未充分注意中華民國憲法所體現之特殊立國理念。我國憲法,無論修憲前後,均非純粹歐陸自由主義防衛性民主憲法,而係同時承載「防衛性民主(相信司法專業,防範多數人民)」與「民權主義直接民權(防備政府濫權,相信多數人民)」之特殊憲法。

本文主張此「公投複決憲法裁判」倘僅限定於「暫緩憲法裁判一般規範效力生效,交由專業司法機構進行重審」且具有高門檻及基本權防護者,應有合憲空間。

一、依據我國憲法三民主義,我國參政權具「直接監督五權」之憲法目的,為上對下的監督權,並非僅是政治參與權
 
中華民國憲法前言明定:「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憲法第1條復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由此可知,國父孫中山先生(非張君勱先生或其他人)之三民主義並非單純為「歷史文件」,而係構成我國立國基本原理以及憲法價值基礎。又如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此一面向社會國原則之明文規範顯示,「三民主義」已內化為憲法秩序之一部分,並非僅具歷史象徵意義,也並非僅影響民主國原則。

於制憲史而言,中華民國憲法之所以被制憲者承認為憲法,而非僅為起草人張君勱先生之學術意見書,係因其明文承繼孫中山三民主義,並據此取得政治與法理上之正當性。就此意義而言,三民主義可謂「憲法草案之所以為憲法」之正當性前提。是以,若司法權對「法治國」之解釋,致使三民主義於憲法體系中全然不再具有實質意義(無論是宣稱「三民主義已經過時」或是「寫作孫中山,讀作 J.S. Mill 或其他人(若歐陸憲法理念也可被硬解釋為三民主義,一切實施主權在民與民主政治的國家均為實施民權主義,那豈非美國、德國也在實施三民主義?乃至孫中山先生所批評的代議民主也是三民主義?)」),則已非單純之憲法解釋,而係改寫憲法。此種變動,涉及「人民正式通過的憲法是什麼」之判斷,原則上為主權者專屬,絕非解釋者所能為之。

憲法第 1 條所揭示之國體條款,本就具有指導整體憲法解釋之規範效力:憲法條文之抽象解釋,不得導出與國體條款價值難以相容之結論。而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既為制憲史「主權者授權此憲法」之正當性前提,復為國體條款明文規定之「民主共和國之基礎」。對於憲法第 17、136 條之民權以及第 78、80 條之司法權之核心功能以及權力分立,在進行抽象或體系解釋時,自然不得全然排除民權主義所蘊含之核心理念。

依民權主義理念,國父孫中山先生所設計之政體,旨在使人民得以透過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項政權,對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五權行使即時、直接之制衡與監督。在此體系脈絡下,司法權作為五權之一,與其他治權同樣並非超越人民所不可質疑之絕對權威。司法之專業判斷與其對憲法及法律之忠誠,亦應置於人民監督與評價之範圍之內。既然其他四權雖各具憲法授權以及高度專業性(例如行政權「核能、疫苗是否安全」議題),仍須接受人民之直接制衡,則司法權亦不因其專業職能而例外。換言之:既然我國依憲法規定,為基於三民主義「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民主國家,則司法權作為五權之一,原則上與其他四權相同,不得當然排除人民之直接參政監督。司法院之重大職權(如審判獨立、解釋憲法之排他性及其最終拘束力等),雖其行使原則上受制度保障,惟不得抽象推論至絕對否定人民以參政權直接監督之可能。因此,我國司法之終局性,應理解為對國家機關之絕對終局,並拘束一般人民,然不能全然排除依憲法行使參政監督之主權者。


「人民直接監督政府五權」為國父民權主義之核心價值與制度精髓。相關孫中山先生言論即明確揭示此一立憲理念:

    「在人民一方面的大權,剛才已經講過了,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在政府一方面的,是要有五個權,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
     
    「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
     
    「就是政府有了大權,一經發動做工夫之後,可以發生很大的力量,人民隨時要他停止,他便要停止。總而言之,要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權,便要政府的動作,隨時受人民的指揮」


總而言之,憲法第 1 條既明定我國為「基於三民主義」,則第17條自應依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理念解釋,而非一般西方代議民主。參政權不僅是人民授權政府的定期選舉權或補充參加權,而是日常監督權。第 17 條具備「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憲法目的,效力可及所有五權,進入司法並非當然違憲。而司法之忠誠與其他四權並無二致,原則上亦屬人民得直接監督之範圍。

第1條不僅宣示國體,亦整體解釋權力分立,界定「人民監督」與「政府五權」之邊界。人民以原始主權制定憲法,並將治權分授五權,固然為「主權者自我約束」,然此「約束」並非退居「觀眾席」放棄直接監督,而係於「權能區分」原則下,人民仍得直接監督五權運作,第1條理念上引入直接民權,第17條原則上引入直接民權,第136條具體制度上引入直接民權並允許動態調整監督方式與標的。

同時,我國憲法既然一併制度化「違憲審查」與「直接民權」,則其設計並非僅防「多數暴政」摧毀憲法,亦以「直接民權」防止「寡頭暴政」。若司法以維護憲法為名,全面、絕對排除人民直接監督,亦將掏空憲法引入的自我防衛機制,與多數民粹摧毀司法權相同,均使憲法無法自我防衛。 


二、我國參政權內涵採開放設計,國會立法若符合「人民監督五權」則為憲法委託立法,為喚醒既有權力,非創設新權力

我國憲法之參政權制度設計,依憲法明文承認之建國理念,為有意採取「開放式設計」理念。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中指出:「民權之實情與民權之行使,當待選舉法、罷免法、創製法和複決法規定之後,乃能悉其真相與底蘊。」此語揭示,人民參政權之具體內容與行使方式,刻意留待立法程序進一步具體化落實。換言之,我國憲法有意令參政權制度具動態開放性,立法者得依國家民主發展之階段與社會實際需要,靈活設計與調整相關制度,而不受限於制憲時之靜態構想。

依此原意觀之,憲法第 136 條不僅授權國會制定程序性細節,亦於「監督五權」之憲法目的下,賦予國會動態調整參政權射程的立法自由。若非如此解釋,則無論張君勱先生之原始憲法或是憲法增修條文,從未明文授權一般法律可以複決,或明文列舉創制權適用範圍,若拘泥於「136條僅具程序授權」或「參政權射程須有明文」的狹義見解,則不僅現行法律複決制度將陷當然違憲,亦將導出制憲者「創設不具作用之創制權」的荒謬結果。

固然,國會所構想之「司法憲法裁判複決權」,非為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明文列舉之適用標的。然而,國父時代,亞洲整體尚未發展出成熟司法制度,遑論以違憲審查為核心之強勢司法體系,當時之司法權更多為「個案審判者」而非「規範創造者」。反之,現代司法權「憲法裁判」具有一般規範效力,其實質意義遠超出單純「認知憲法」之行為。尤其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之舉,往往涉及大法官以個人「價值選擇」設定全國拘束之規範,為「消極立法者」,甚至「積極立法者」。此一過程並非純然反映憲法文本之客觀意旨,而可能反映憲法裁判者之價值與政治偏好。例如,在相同憲法條文下,自由派與保守派大法官可能分別「看出」保障與不保障墮胎權之相反結論;在權威體制下,司法者甚至可能「看出」監督政府或民主制衡並非憲法所保障。

當司法權不再僅為憲法的客觀闡釋者,而是創造規範、形塑政策方向之事實上立法者,且十五位大法官之「立法」效果足以凌駕民主機關所為立法甚至(在修憲界限論下)人民新修正的憲法時,此種行為實質上屬「立法性司法」。依憲法 17 條直接民權原旨,此名義上為「司法」,實質上為「立法」甚至「改憲」之行為,自得依 17 條原旨列入第 136 條動態調整範圍。

綜上,若國會立法目的,若在於因應在司法權隨時代發展逐漸強勢,且逐步跨入「規範創造」之「立法」領域,為確保司法權不自我神聖化、寡頭化導致憲法自毀風險,為確保憲法之意義不與主權者完全斷裂侵蝕「主權在民」,以及確保第 17 條「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憲法目的仍得實現,則該修改未踰越憲法 136 動態調整之授權目的,應有立法形成自由。反之,若國會拒絕依 136 條之憲法委託進行動態調整,反將陷入「死守制憲者當年的具體想像,往往會背叛制憲者最初想達成的宏大目的」之謬。

而國會依憲法第136條修正公民投票法,擴增對憲法裁判之民主監督,其立法本質仍屬回應憲法第 17 條「人民監督權」之憲法委託立法,而非創設新憲法不存在的權力。司法院解釋憲法雖具等同憲法效力,然本質並非憲法本身,一如欽差大臣代表皇帝而非皇帝本人,否則解釋權即將變質為制憲權。

是以,當人民監督權與司法權因制度設計產生張力時,其本質並非「以普通法律挑戰憲法」,而是「憲法第 17、136 條之監督權」與「憲法第 78、80 條之執行權」之憲法內部張力,為「憲法自我修正」而非「外力改變憲法」,為「人民行使第 17 條監督權」而非「主權者帶頭違憲」。人民監督是否越界,應依第 1 條所體現之「權能區分」檢視是否違背權力分立,並考量是否過度侵害法安定性、少數保障...等進行衡量,與司法權形成調和,而非遽認憲法全然不許,一概認定違憲。

三、「人民監督」是否越界,應以「權能區分」權力分立理論作為比例原則測試標準

為防止「人民監督」流於多數暴政、民粹干預或對五權體系的過度侵入,三民主義提出「權能區分」理論,作為權力分立之基礎,用以界定「人民監督」與「政府五權」之分際,使治權得以正常運作而不陷混亂。

孫中山先生以老闆與司機、工程師與機器、阿斗與諸葛亮為喻,說明人民雖為主權者,擁有最高決定權與管理權,能掌握大方向,如決定車輛是否啟動、機器何時開關、船艦航向與砲擊目標;然而,實際操作與技術執行,例如方向盤如何打、機器內部如何運作、如何操縱船艦瞄準系統...仍須交由具專業知能之公務員完成。此即「人民監督定大方向、專業執行負責細節」之制度構想,體現三民主義試圖在「主權在民」與「政府專業化」之間取得平衡。

既然憲法第 1 條確立中華民國為以民權主義為基礎之民主共和國,則人民對五權之監督是否違背權力分立、第 17 與第 136 條之監督權是否過度介入第 78 與第 80 條司法權之執行權,自應依第 1 條內涵之「權能區分」理論加以判準。換言之,人民監督若逾越「權能區分」所界定之邊界,即構成民主監督對司法專業之僭越,違反權力分立;反之,若仍於「權能區分」框架之內行使,司法機關即不得以「違背權力分立」為由,一概否定人民的正當監督。

因此,我國憲法固如同通說,認為司法權有其人民不得隨意介入之「核心領域」,然此核心之存在,並非全然否定所有來自民意之即時、日常監督,而係人民監督不能介入具備高度專業性之領域事務。違憲審查需要嚴謹之證據分析、法律論證、體系性推理,並需理解國內法秩序與比較憲法...等高度專業能力,絕非一般公民所能直接取代。是以,第 78 條所謂「統一解釋憲法」人民不應介入之核心範圍,理應包括對「具體案件之違憲判斷」等事由之審查與裁決。

然而,司法核心領域並非可以無限擴張。依憲法第1條「權能區分」之原理,人民雖不應取代司法專業作出具體解釋與裁判,但作為憲法制定者與主權者,若在不損及少數保障、個案終局之前提下,透過適度程序向司法院提醒司法解釋與社會共識(例如何謂隱私權、何謂殘酷的刑罰....)之落差、或以第 17 條監督者之身份,僅調整緩衝時間,不影響憲法的具體意義,則難謂踰越司法專業,進入 78 條、80 條司法權不可由人民侵犯之專業核心。


四、我國為明文承認為基於民權主義之民主國、法治國,不許全然掏空人民監督權

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明定司法院為統一解釋憲法之機關,其所形成之違憲審查制度,使憲法裁判原則上具有終局性與拘束力,否則其本質上即非憲法之統一解釋。該制度並承擔維護憲法秩序安定與確保基本權保障之重要任務。同時,憲法亦明文規定法官應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反對「司法複決」者會認為,人民對大法官之監督應限於間接途徑,如透過立法委員與總統選舉影響任命,或行使修憲權變更憲法。此外,違憲審查的正常運作須與即時民意相隔離。若憲法裁判需面臨民意監督,即使最終仍由司法機關決定,也可能產生寒蟬效應,使大法官在社會壓力下自我設限,難以理性適用法律,從而違背憲法第八十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

然而,在現行憲法保障大法官任期、不得罷免之制度設計下,此見解將使人民對司法權之參政權監督功能即形同虛設。選舉與罷免主要係針對行政與立法機關而非司法院,並非直接作用於司法。修憲則屬立法性質之權能,並非構成對司法領域之直接監督。因此,倘否認人民對司法直接行使參政權之可能,實質為等同讓「人民監督權」只在行政、立法領域存在,將其在司法領域實質解釋為不存在任何作用,掏空參政權於司法領域之制度核心功能。

況且,我國憲法並非純屬歐陸體系:憲法第 1 條之理念與第 17 條之原則,已引入「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第 136 條則授權國會得依時代需求動態調整人民監督的標的與範圍。至於第 78 條與第 80 條關於司法院統一解釋憲法與法官獨立審判的規定,均有一項重要前提:法官必須遵守憲法。既然如此,當人民之監督具備憲法依據,而非國會的政治決定時,司法權不得援引第 80 條以絕對排除來自憲法的監督,而應依權力分立(權能區分)及比例原則,具體衡量監督是否逾越限度。而以第 1, 17, 136 條形成的體系觀之,我國憲法從未如歐陸憲法般,授予司法權當然免於民意即時監督之特殊地位。

同時,大法官面對 17,136 條監督的心理壓力,則是來自憲法本身選擇的必要代價,因為憲法必須解釋為一個整體,不得不將歐陸憲法的理念打折,以求和 17,136 條共存。憲法必須整體解釋。若僅從第 78 條、第 80 條出發,推論違憲審查必須與多數民意完全隔離,方能維持獨立,則將無視我國憲法在制定時,張君勱先生折衷的歷史事實:中華民國憲法除採歐陸違憲審查制度外,亦基於妥協,接納與歐陸「防衛性民主」實不相同(甚至難以相容),「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的三民主義式直接民權。第 78 條、第 80 條因此必須與第 1 條所確立的國體、以及第 17 條、第 136 條所揭示的民權制度加以調和。若僅以歐陸憲法理念解釋第 78 條與第 80 條,全面排除人民監督,不僅使第 1 條所列三民主義原則完全喪失解釋效力,亦將破壞第 17 條與第 136 條在司法中的功能。第 17、136 條與第 78、80 條分別體現民主與法治,皆屬憲法基本結構;當兩者作用領域重疊時,應透過制度調和,而非任意排除其中一方。

是以,人民對司法權的直接監督,並非憲法所絕對禁止。其合憲與否,仍應視監督之方式與強度而定。我國參政制度根源於民權主義,而憲法第 1 條蘊含「權能區分」原理作為判斷標準。準此,只要國會立法符合此原理,並以極謹慎、克制與謙讓的方式設計,兼顧法秩序安定、少數保障及個案終局性等司法功能,人民對司法之直接監督即具有合憲之可能。

五、司法對人民監督之絕對排除,來自主權者預先自我限縮,此條件修憲後已不存在

通說認為,司法權得以拒絕人民以主權者身分所為之即時干預,其正當性基礎在於「主權者預先自我限縮」理論。主權者於制定憲法時,透過憲法規範將自身權力部分封存,並預先授予司法機關,尤其是憲法裁判機關,以制衡與審查之權能,形同為自己戴上手銬,預先排除干預司法之可能。換句話說,司法權排除多數干預之正當性,源自人民在憲法中對司法所為的授權與自我拘束,並非司法權僭越民主。然而,此一見解本建基於歐陸法治國之憲法結構。於張君勱先生主導起草之《中華民國憲法》原始設計下或尚可成立,但經歷多次修憲後,憲法結構已發生實質變遷,原先限制民權監督之制度基礎,現已不復存在。

回顧制憲歷程,張君勱先生為確保憲法能獲各派接受(尤以國民黨為主),不得不採折衷路線,兼融難以相容之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與西式防衛性民主現代憲政。張君勱先生雖信奉西方代議政治與權力分立,但為確保政治正當性,仍於第 1 條確認中華民國以三民主義為立國之基礎,第 17 條、第 136 條因此為民權主義直接民權。孫中山先生之理念不僅具歷史意義,亦為我國參政制度明文的憲法原意。

然而,在人民政權的具體實施上,張君勱先生以國民大會設下層層限制:第 25 條規定人民之政權須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行使;第 27 條則以封閉列舉方式限定國民大會職權,並規定全國性創制、複決權須「全國半數縣市曾經行使」後方得進行。在當時內憂外患的政治環境下,該條件幾乎不可能達成,實際上形同將直接民權永久凍結。

若以比喩而言,孫中山先生設計的複決權如同具有強大能量的「原子彈」。張君勱雖承認其存在(第 1 條)、確立其原理(第 17 條)、並允許制度化(第 136 條),卻同時於第 25 條規定原子彈必須上交法定代理人、第 27 條設下幾近不可能啟動的條件,使之生成後即被封印,換句話說,136 條的開放性,亦可理解為「反正支票不會兌現,金額自然不須額外設限」。於張君勱先生之苦心設計之下,我國憲法表面上兼容三民主義與違憲審查制度,但在運作上封印直接民權,實仍遵循其認為成熟的歐陸「防衛性民主」模式。

惟歷經歷次修憲,國民大會制度已先行凍結,繼而明文廢止,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不再透過國民大會為中介。原先限制直接民權的制度性機制(張君勱之「煞車」)已無憲法依據,而第 17 條「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及第 136 條之開放授權(孫中山之「油門」)仍持續有效。當「煞車」消失、「油門」猶在時,憲法的運作意義是否能與制憲初期相同,自應重新檢討。同時,讀者亦可思考,若複決權只是對行政、立法補充參加權,張君勱先生又何必用嚴苛條件大加封印,不讓已經具備修憲權的國民大會行使呢?創制複決權究竟是什麼,令張君勱(或孫中山先生)認為,就連修憲權和總統罷免權都可以立即實施,而創制複決卻必須受到近乎無法啟動的限制?

綜上,在第 1 條與第 17 條揭示「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理念及原則,第 136 條則確認參政制度為開放設計之前提下,若要主張人民已於憲法中絕對的、完全的放棄進入司法領域之監督權,必須有明確憲法依據,而此依據原存於第 25 條、第 27 條;在該兩條失效後,已難謂憲法絕對排除第 17 條、第 136 條所保障之直接民權在司法領域的適用。

固然,司法權仍得依第1條「權能區分」原則,主張其專業核心不容干涉,並審查人民監督是否損及法安定性、少數保障等司法功能;惟已不可再主張憲法在結構上,已經完全分工排除人民對司法之直接監督。人民得依憲法第 1 條理念,第 17 條的原則以及第 136 條的制度功能主張:司法權與人民監督權應並行對話,憲法應該讓 17,136 條與 78,80 條折衷共存,而非一概否定人民監督的合憲可能。

同時,憲法本身為折衷之產物,並存不兼容之「三民主義」與「防衛性民主」兩種理念,故不宜全以張君勱歐陸法治國思維為唯一詮釋依據。憲法之直接民權,應依孫中山先生原創之三民主義意旨理解,而非以歐陸「司法獨立、防衛性民主理念」為前提。若強行以後者為基礎,則形成「張君勱替孫中山解釋三民主義」之大謬,亦非張君勱先生所願。

而司法權與直接民權之關係,應各自依「三民主義」與「防衛性民主」之理念,分別界定其本質,孫中山解釋民權,張君勱解釋違憲審查,兩者各自獨立而不相互改寫其本質,再依憲法第1條所揭示的國體條款、以及憲法對法安定性、少數權利保障等進行射程上的調和,如此才是對我國多元憲法理念的最大尊重。而「說最後一句的是司法還是人民」之割裂,係憲法本來如此,而非本文有意讓憲法支離破碎。  

綜上,基於前述分析,本文認為當前憲法結構,由於第 25、27 條結構性屏障消失,而第 78、80 條必須與 17、136 在第 1 條下調和,已不足證明憲法已「全然的、絕對的」排除人民監督司法權重大職權。而司法權固依憲法明文,負審查一切憲政爭議並維護憲政秩序與基本權之責任,然面對人民監督,則不宜採最嚴密而排除性的審查態度。否則,將使司法演化為自我授權之權力寡頭集團,不僅構成程序性利益衝突,並將實質架空憲法所確立「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體系原意,違背憲法所要求「公僕忠於憲法主人」之憲法忠誠義務。因此,本文認為,司法權故得自我防衛,但亦應自我拘束,應以憲法第 1 條蘊含的「權能區分」作為權力分立原理,並運用比例原則,進行實質、但非極嚴格的審查。

六、「人民監督司法」在我國為三民主義民主國、法治國前提下,應得有條件合憲
 

本文主張,若國會所提之司法複決制度,若具備下列前提條件,應有合憲之可能性:其一,設置極高觸發門檻(例如 10% 選舉人連署、60% 投票率,60% 同意票);其二,人民僅能暫時延後憲法裁判所涉一般規範之生效時點(直至司法院重新解釋,且最多五年),不得影響個案終局裁判;其三,在暫停一般規範效力後,立即強制啟動司法重審程序,且後續之憲法解釋仍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為之,人民不得自行行使釋憲權或指示大法官採取特定解釋;其四,對於牽涉人民基本權保障之事項,明確准許憲法法庭暫時處分排除適用。

若在極高門檻,存在重大憲政爭議之情形下,仍完全否定人民參政權監督,將導致人民對司法權之實質監督權被全然剝奪,顯然有違我國以民權主義為前提之 17, 136 條參政制度本意。故至少在爭議重大且影響範圍廣泛之重大司法行為上,應承認人民直接監督之權限。高門檻亦可降低制度被濫用或反覆啟動之風險。但須注意,我國對相同爭點仍允許多次釋憲(如死刑、通姦罪等事例),因此憲法秩序之穩定性並非要求「僅啟動一次」,而在於「不得隨意反覆啟動」。

關於人民僅能暫時延後憲法裁判所涉一般規範之生效時點,並立即交由司法重審之機制,則為兼顧憲法第 78 條之明文意旨──解釋憲法意義之專業權能屬於司法院。在此設計下,人民並不改變憲法的具體意義,也不干涉個案終局,僅是要求司法啟動對話,並在司法重新做出決定前暫緩舊裁判向前適用。

反對者或主張,違憲宣告之生效時點以及是否重審相關爭議,亦屬於「統一解釋」之一環,應全面排除人民之干預。然依前述分析,我國 78、80 條必須與 17、136 條進行共存,解釋者不應以 78、80 條絕對排除 17、136 條之適用。既然憲法已規定大法官不得罷免,人民亦顯然不應直接命令大法官如何釋憲,或作廢憲法裁判。若連不改變憲法意義,僅調整「緩衝時間」亦一概不許,則人民對司法將完全喪失任何直接監督空間,為「掏空」參政監督,而非「調和」。因此,本文主張只要「憲法容許對司法權最克制、最謙讓的直接監督」為真,則這種監督必然包含「效力暫緩」之具體制度設計。同時,我國國體條款既明示我國為民權主義的民主國家,則五權不可被人民監督干預的絕對核心範圍,應依權能區分理念,以其是否為高度專業性之領域事務作為判斷標準,而「社會需要多久緩衝時間」本質亦為政治決定,在人民暫緩後立即交由司法決定之前提下,難謂人民監督已入侵不屬人民的專業領域。

至於得對影響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部分由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則體現我國設置違憲審查機制以維護基本權之重要功能,人民得提醒司法權其對憲法價值之認知,已與主權者社會共識產生嚴重斷裂,但不得阻止司法權保護少數人基本權。舉例而言,倘國會立法法案包括「同性戀一律死刑」並經公投復活,憲法法庭仍得就該部份為暫時處分,明令其仍然不得適用,直至法案超過五年自動失效或五年內司法院重新解釋。

若反對者主張,在上開嚴格條件限制下,司法複決仍必將導致民粹取代法治,則實屬對現代憲政發展之誤讀。於比較憲法實務中,「民主與司法對話」之模式所在多有,如加拿大憲法之 Notwithstanding Clause 即明文容許代議民主對司法判斷行使最終制衡,以確保憲法解釋不與社會共識產生永久性斷裂。 因此,本文所主張之機制,於實務並非自毀憲政秩序。若無視嚴謹制度設計以及國際類似制度之現況,一概以民粹名之,不僅無視制憲者對民權之付託,亦昧於國際憲政多元發展之事實。 


七、結論

依我國憲法前言及明文,中華民國係基於三民主義之民主共和國。參政權之核心功能,非僅限於「政治參與」,更為對五權機關行使即時制衡之「日常監督權」及「管理權」,依憲法明定之國父遺教,人民得以參政四權隨時監督政府五權。人民不僅在修憲日為行使原始主權的主權者,在日常亦依照民權主義、權能區分理念有限度行使主權,以監督政府治權。司法權同其他四權,僅為五權之一,原則上無當然排除人民監督之憲法地位。

我國制憲因歷史原因,兼容並蓄各家學說以取得各派共識,既包含張君勱先生歐陸違憲審查制度,亦包三民主義國體條款以及民權主義直接民權。同時承認「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及「司法權為憲法守護者」並非概念上令憲法支離破碎,而係憲法本來如此。過去憲法下,人民制度上不得行使監督權,係因民權之實際行使者(國民大會代表)職權採封閉列舉並設極高條件,人民(代表)自不得行使對司法監督權。惟此一限制,已隨國民大會之廢除,人民不再需要將民權轉交給代表而不復存在,人民自得要求人民對司法的直接民權不得歸零。

本文主張人民與司法理應分工合作,司法守護專業理性與法秩序之統一,人民則守護憲法意義之正當性,同時,司法監督與人民監督,共同構成我國憲法之防自毀機制。源於國父三民主義之直接民權,雖因長期法制未完備及民權過去由國大代表行使而「沉睡」,並不代表其制度或人民權力之消失,人民之監督係來自憲法內部之正當監督,而非從體制外進行破壞。若國會立法旨在確保人民得「監督而非取代專業」,旨在令憲政秩序自我修復而非令民粹凌駕法治,則此種制度在我國三民主義憲法之架構下,理應具備合憲之存在空間。

歷史經驗顯示,憲法的崩解未必來自民粹衝擊,亦可能源自憲政守護者自身之濫權。委內瑞拉等國的發展提醒吾人,「監督者誰來監督」是憲政中確實存在的危機。孫中山先生倡導之「人民監督五權」理念,若運用得當,其實可視為對此結構性風險的超前回應,而非全不可取的民粹。故在當代脈絡下,吾人應深思,是否可能重新詮釋 1924 年的直接民權,使其轉化為 2026 年更精細的防禦性民主,化解民粹專斷的同時亦防禦司法寡頭化,而非將人民監督的一切可能,皆反射性的視為民粹全面排除。

最後,吾人主張「活的憲法」固然應隨時代演進,但其演進前提仍須受憲法明文之嚴格拘束。若司法解釋得以「進步」為名,僅取張君勱先生之法治國,公然拋棄明文為國家前提,張君勱先生亦不願輕易否定之三民主義直接民權,則吾人必須嚴肅追問:司法權所守護者,究係國民大會所制定之憲法,抑或是少數精英集體創作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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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2月 16, 2025

財劃法行政院不副署之我見

 個人認為不副署違憲,以下內容請 deep research 幫了億點忙後手動整理:

一、拒絕副署構成對總統憲法職權之實質妨礙

首先,依憲法第 72 條明文: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副署乃法律公布的必要程序環節,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將導致總統無法履行公布法律之憲法義務。

憲法學者許宗力教授曾闡述「憲法機關忠誠」原則,強調「憲法機關忠誠指的是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不得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不得使其他憲法機關陷於癱瘓,其具有限制憲法機關權力濫用之功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也明確指出:「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以上原理均旨在維護憲政體制中各機關職權行使之順暢與核心功能不受侵害。行政院聲「不副署是制衡立院的手段」,已逾越正當權力制衡之界限:任何制衡措施都不能以癱瘓他機關的憲法職權為代價。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十日期限內公布,此為總統不可推卸之憲法義務;倘總統怠於公布即構成違憲。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將直接導致總統無從依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公布該法律,使總統陷於違憲失職的困境。換言之,行政院長以消極不作為手段阻斷總統行使公布法律之職權,已對總統憲法職責造成實質妨礙,依上述原理應屬違憲的權力濫用。

二、拒絕副署違背憲法覆議機制、架空立法權

按照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在法律案覆議程序完成(立法院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執行之。然而拒絕副署意味著行政院長並未真誠履行「接受」立法決議的義務,而是透過程序瓶頸讓法案無法生效。這種作法形同由行政機關自行宣告法律無效,不但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架空立法權,更違反憲法覆議程序規定。

三、「副署」意義在於承擔責任,非賦與「額外實質審查權」

從比較憲法觀察,「副署」制度的設計旨在強調行政團隊願意承擔執行責任,而非賦予副署者對該決定內容的最終否決權或實質審查權,「副署是一項憲法規定,要求總理或部長簽署已由國家元首簽署的官方文件,國家元首簽署後即對該文件承擔政治和法律責任。」(A countersignature is a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requesting the Prime Minister or a Minister to sign an official act already signed by a head of state, who by signing it assumes political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is act)

上述意涵可從日常組織運作類比理解:公司内部請假,需行政人員簽核,行政人員不簽即無效,董事長請假亦需行政人員副署,以確認請假流程完備,並進行後續作業。然而,行政人員副署意義僅在於「請假流程由本人負責」,若事後流程發生問題由其承擔責任;並不代表行政人員可以實質審查、否決董事長的請假。在請假要件符合規定的前提下,行政人員無權不簽,不簽即屬於逾越職權。

同理,在民主憲政運作中,立法院依法通過且程序完備的法律案移交總統公布時,行政院長的副署旨在責成「行政院長必須執行該法,並對執行負政治責任」,而不是給予行政院長二次否決機會。

四、其他論點反駁

有論者主張: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憲法位階上「平級」,主張行政院無須配合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然憲法機關間之平等,非否定憲法所明定之職權分工,此一關係可由組織運作之類比理解:在公司內部,業務部門與財務部門位階相同,然涉及財務申報事項時,業務主管仍須依財務承辦人意見辦理,並非因財務承辦人官位較高,而係因該事項屬於財務職權範圍。憲法機關間之互動,亦同此理。

另有論者主張,於憲政機制失靈(憲法法庭停擺)情形下,行政院得援引「抵抗權」拒絕副署法律。然依比較憲法通說 (連結),抵抗權僅於顯然、重大且立即不可回復之違憲侵害,且在所有制度內救濟途徑均已失效之極端嚴格情況下,始得成立,且其行使主體原則上限於人民,而不及於國家機關或公務員。歷史上抵抗權之適用,多涉及極權政體下對人民生命或基本人權之即時侵害,與一般政策性或預算性立法爭議存有本質差異。若承認行政機關得在非最嚴重、明顯情形得以抵抗權拒絕依法行事,將使公務員是否守法取決於恣意判斷,與法治國原則顯然不符。



TL;DR 

1. 拒絕副署將導致總統無法公布法律(憲72),屬妨礙總統行使憲法職權及義務。

2. 覆議失敗後行政院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3-2),覆議失敗後拒絕副署,讓法案無法生效,顯非「接受該決議」。

3. 「副署」本意在於「宣告對此負責」(請假須行政人員副署,只代表行政人員負責跑流程,不是有權審查)。將副署作為二次審查權濫用,違背副署制度本意。

4. 用「行政院與立法院平級,沒必要絕對服從」及「行政院有抵抗惡法的權力」均不成立。

  • 「平級」不代表「不需尊重對方職權」。業務與財務平級,但牽涉財務,業務主管仍需服從財務承辦人意見,規定如此,與官位大小無關
  • 抵抗權僅限極為嚴重、明顯無爭議、有立即無法恢復違憲侵害之特殊情形(例如極權政體即時侵害人民生命權),且屬人民對國家機器的防衛權,並非國家機關對守法的豁免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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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4月 10, 2024

對二次元「兒童色情」、兒少性剝削與 iwin 的我見

Ptt 原文

改自本座拙著,最近 iwin 管制虛擬「兒童色情」和真實兒少性剝削鬧得沸沸揚揚。本座屬於「嚴打真實戀童,但反對同等嚴打虛擬人物」流派。

本座認為首先該做還是「正名」 

看二次元的不該叫做「戀童」

愛看電影殺人情節,但反對現實殺人的人不叫「潛在殺人犯」,哪怕他喜歡的電影殺人情節可以非常血腥讓人不舒服吐出來,跟真正的潛在殺人犯還是不同。

同理,只看二次元,但反對現實戀童的宅宅也不等於「戀童」。就算某肥宅真的看了很噁心的本子,只要該肥宅堅定反對侵害真人,那就不能跟真正的戀童癖混淆。

本座認為這一定要說清楚。如果 ACG 愛好者和肥宅們認為自己算戀童,只是屬於虛擬沒那麼嚴重 etc. 那先天就站在道德劣勢,你已經承認了自己有病,那保守派嚴刑峻法對付你幫你把病醫好不好嗎?
 

憲法、法律的「人」只包含自然人。

依據母法的定義、從法明確性來看,法律上的「人」就只能是自然人,否則就是重新定義人類,這點不細說。

國外規範虛擬色情的法律,會用 non-genuine sexual acts with minors(瑞士 Swiss Criminal Code)image of an imaginary child(英國 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等詞彙,明文表示虛擬人物也屬於刑法的規制對象,這也佐證在刑法上,「虛擬人物」和「人」並不是相同概念,否則何須吃飽沒事幹換個詞明文表示?

反觀台灣,相關條文都是規範兒少的圖畫 etc. 條文從未明示將虛擬人物也納入管理,因此衛服部和 iwin 說虛擬人物也屬於兒少性剝削,純屬擴張解釋法律,顯不符立法原意。

大法官釋 617 同理,本座主張釋 617 規定人獸交屬硬核,其「人」僅限定於自然人。大法官從未在任何解釋將「人」的定義擴展到虛擬人物(大概也沒想到會有邏輯鬼才把虛擬人物也當人)。所以別再說二次元作品有可能觸犯釋 617 的人獸交了,頂多算軟芯猥褻物而已。否則當這麼說的時候你已經無形接受了「虛擬人物也是人」的錯誤概念,從而在接下來輿論戰失利。
 

保護真實兒童必須停止浪費預算

最近有幸終於投中一篇小社論。本座以為在目前這個風口,「打 ACG 是浪費貴重預算」是能被接受的。

日本 ACG 發達但性犯罪率遠低歐美。目前台灣無二次元導致兒少受害案件,兒少受害案無一是 ACG 導致。寶貴的預算和司法資源拿來管 ACG,只是在浪費珍貴資源甚至癱瘓司法人力。

這跟賣偏方一個樣,賣偏方的說關心你父母得癌症,實際上是花光你父母錢讓他們錯失治療機會,買偏方的錢拿去買有效的自費治療搞不好父母多活幾年。打 ACG 的口說保護孩童,實際上是把有限資源花光,用在無法幫助孩童的地方,錢如果省下來去做有用的事,也許真實虐童案、真實兒少性剝削就能少更多件,阻止不幸發生。

嚴打 ACG 的保守派,和賣偏方的騙子,他們的關心和愛都假的。只是一個圖財,一個只想滿足自己的基督教宗教願景(也許有些人還有趁機擴權搞錢),才不管對兒童到底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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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讓人兩難」?

出處

最近接連出現兒童受虐及兒少性剝削事件,加害者甚至與兒童保護單位關係密切,引起輿論關切,也有民眾和立委諸公呼籲修法。

筆者認為保護兒童,除了立法,也要提防賣「偏方」假友軍。有政府官員和宗教保守派,對持有真人性影片,有實際兒少受害的案件唯唯諾諾,稱其「讓人兩難」,卻對無實際受害者的虛構影視作品重拳出擊,揮霍兒童救命錢,就是賣偏方的假友軍。

賣偏方者口口聲聲為病人好,讓病人散盡家財,不只是讓病人做「無用功」,更讓病人錯失治療機會。政府預算花在無效治療的費用每多一元,能實際挽救兒童的經費就少一元。假保護兒童之名,卻把預算砸在安慰劑,實際上是戕害兒童。

打擊「湯姆貓與傑利鼠」無法減少虐貓。政府官員要績效,不是靠打擊虛擬人物濫竽充數、搞遮羞布。更何況主張嚴打虛擬人物的團體,尚且無法防止「自己人」虐童,信賴他們的「藥方」無異請鬼拿藥單。預算省下來,用在真正有用的措施,不知道能多救多少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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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聾發聵的好文,寫文章的作者一定是帥哥小鮮肉(?)

難得投稿中了一篇趕快慶祝一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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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04, 2024

Iwin 「兒童色情」事件目前小感

最近不斷看文章,iwin 「兒童色情」事件個人感覺逐步明朗。

這件事根本不是「反兒童色情 v.s 肥宅」之爭,而是「基督價值 v.s 台灣多數價值」之爭。看推動者宗教背景深厚就知道了。

天主教、基督教天然敵視「性」,認為「性」本身是獸行,只有在「主」准許的婚姻之中,「性」將男女雙方以愛結合並產生後代,這時候的「性」才是好的。天主教、基督教強調兒童和青年應該是純潔的,和污穢的「性」不可以連結在一起,哪怕是虛構的兒童和青年也不行。

從這角度看就可以解釋保守團體的過度反應。明明 ACG 造成兒少性剝削極低,我國根本沒有。交友軟體、甚至陌生人手中的糖果餅乾對兒少都比 ACG 危險的多,也有真實受害案例,但保守派卻只管虛擬人物有沒有露點(連靜香洗澡都算),對真正傷害兒少的兇手視而不見。這些保守團體背後還都有一神教背景。

原來目的是傳教,不是為了保護兒童。和同婚一樣,宗教團體反同婚,說同婚不能生小孩、可以同婚那也可以跟摩天輪作愛...都假的,他們反對的真實理由是這樣違背神和教會的教誨。但是他們知道神和教會不是能上檯面的理由,所以就弄各種表面上的藉口。這些藉口都假的,駁倒他們就換其他藉口。保守宗教團體只想大眾聽他們的,從來沒有想溝通,畢竟只有凡人向神認錯,哪有神對凡人退讓的道理?神旨到凡人下跪接著就對了!多少年過去了,他們還認為「別人」用保險套是有罪的,這種人是能溝通什麼?              

保守團體目前的作法,就是「販賣恐懼」,先說不怎樣怎樣做,真實小孩就會被害喔,然後再舉一些確實有問題的作品,例如重口味的漫畫(但這些重口本用現行妨害風化罪就可以法辦,根本不用曲解兒少法),引起民眾恐懼後就偷渡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提案,以實現天主教基督教國家兒童純潔化的宗教願景,連大雄偷看靜香洗澡都違法,名正言順的用思想罪打擊異教徒。

某些政治人物也不清醒,可能有人覺得之前得罪教會,導致選舉失利,乾脆擁抱極右派,但極右是遠離中間的死路。除非台灣伊朗化,倒退成一神教的地上神國,否則宗教保守派永遠不會滿足。

看美國共和黨墮胎權爭議就知道,宗教保守派的主張一直步步進逼,一開始說推翻全國墮胎權(Roe v. Wade)是為了尊重州權。推翻後發現各州公投一直輸,就推動調高公投門檻,不讓州民保護墮胎權。連這樣都失敗,就改口該由聯邦設定墮胎限制(這時候又不尊重州權了),一直亂下場就是共和黨被極右拖累,選舉一直失利。極右還要批評共和黨對生命的捍衛不夠。


我尊重他人信仰一神教的權利,但用強制的方式逼所有人接受一神教價值就是侵害他人。套釋 617 的話。ACG 就算要管理,也要基於「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且「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予以保障。」來管。色情的「性秩序」紅線應由多數人認定,不是一神教替全國所有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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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01, 2024

虛擬兒少為真人,電玩奪命也殺生

 這是看到最近新聞:iWin 認為虛擬人物的兒少圖片也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要求 ptt 下架。個人的反對意見。歡迎轉載。

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性。」


刑罰法規應具備明確性,國民能夠藉由法條的閱讀明確了解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罰性質。虛構的二次元動漫少女屬於電磁紀錄,並非真人。若虛擬寶物不是寶物、虛擬貨幣不是貨幣、殺死遊戲 NPC 不是殺人,顯難以期待一般國民能將電磁紀錄理解為法律保護的兒童。若將法律「兒少」的定義擴張到虛擬人物,對一般國民欠缺可預見性,將導致法律模糊不清,違背法明確性。

不符合同法體系解釋

「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使同一用語、意義統一,且不同階層的法律規範不得相互抵觸。」


法律解釋應保持一致性,以維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在同一部法律中,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定義應當具有連貫性。在同法其他條文(例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已將「兒童」「少年」明確指向實際存在的自然人,不應在其他條文又將「兒少」概念納入虛擬二次元,否則將導致同一名詞在同一部法律定義不一。

刑法不能隨意類推適用


或有人指出:虛擬兒少色情會導致實體兒少色情,所以規範實體兒少色情的法律也能擴展到虛擬兒少色情。


然而刑法對於犯罪的不同階段,如已遂、未遂或教唆犯罪等,都必須分別明文規定,才能處罰罪犯。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已遂犯的規定不能處罰未遂、適用於未遂的規定也不能處罰教唆犯罪。


因此退萬步言,即使假設所有虛擬色情都以煽惑他人犯罪為目的,且哪些屬於色情由衛道人士認定。政府將針對已遂、未遂犯罪的規範,套用到教唆、煽動犯罪上,仍然是恣意擴張解釋,難稱正當。更何況二次元是否會導致真人犯罪,也需要實證證明,非 NCC 說了算。

結論


將「虛擬人物」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童、少年,有極為嚴重的過失。包括使一般人無法預見,違背明確性。導致與同法其他條文(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兒少」為真人的定義錯亂矛盾。假衛道之名以刑法處罰法律該法未納入的教唆犯、煽動犯(假設二次元真的導致犯罪),實質上為擴張解釋刑法,違背罪刑法定,侵害國民人權。


若政府認為法律必須防止色情流通,遏止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幻想,我國刑法「妨害風化罪」已有所規範。若認為現行法律不足以達成預期效果,應透過立法程序修法解決,而非以逾越法律規定,扭曲解釋法律的方式為之。濫權的政府,恐怕比愛看二次元色圖的噁男更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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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09, 2023

 用 AI 修英文可不可行?

近期,ChatGPT 受到了非常多的關註,各種應用被開發出來,甚至很多人使用 ChatGPT 寫論文,引發爭議導致許多期刊禁止使用。但是真的完全不能用嗎?個人認為未必。ICML 的規定值得參考。ICML 是禁止使用 ChatGPT 的頂級會議,有詳細說明不可以使用的原因:


連結

   The Large Language Model (LLM) policy for ICML 2023 prohibits text produced entirely by LLMs (i.e., “generated”).  This does not prohibit authors from using LLMs for editing or polishing author-written text.
   The LLM policy is largely predicated on the principle of being conservative with respect to guarding against potential issues of using LLMs, including plagiarism.
   
我認為用 ChatGPT 進行輔助性作業,例如:換句話說,化繁為簡,改善用字....還是可以的。前提是原創文字來自人類,ChatGPT 只是輔助。


禁止使用 ChatGPT 的主要原因是原創性和正確性問題。首先,論文作者必須能對研究質量進行最終把關並負責。ChatGPT 無法負責其正確性的把關,因此不能擔任作者,也因此只有人類才能成為作者。

其次,如果研究人員使用 ChatGPT,生成具有原創性的文字。由於 ChatGPT 不能擔任作者,理論上作者應該要列入發明ChatGPT 的人或提供訓練數據的全體人類。但由於明顯的原因不可能做到。這導致實際貢獻者沒有出現在作者名單,引發抄襲問題。  

把握住根本原則後,再來看 LLM 的使用。在 AI 只是幫忙「打磨」文字的場合,文字本質是由人類作者原創,AI 幫忙編修並不減損人類的原創性及貢獻,並且最終品質仍有人類負責把關,所以無上述原創性、正確性問題。

現有很多服務、包含 DeepL、Grammarly 等也提供自動修改人類文本的功能,他們在現在和未來也可能使用 deeplearning 或 LLM,但我想不會有人認為有問題。因此,如果是
把 ChatGPT 當成高級翻譯或自動編修軟體來用,倫理上應該是沒什麼爭議的。最多被問的時候再指出有拿 AI 做 text polishing 或 paraphrasing。

最後不得不說,DL/LLM 真好用。我現在寫論文 DeepL、DeepL Write、ChatGPT、
Grammarly 四大守護神獸交替使用。中文底稿弄好,先丟 DeepL 機翻,人工小改,請
ChatGPT 潤筆重排、再丟回 DeepL Write 清潔,最終結果 Grammarly 大英修。文章的生產速度和質量都比預期好很多。

P.S:本文有用 ChatGPT 小潤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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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7月 10, 2022

醫療人員寫程式有用嗎?

 改自 ptt 的發文

以個人經驗來說,醫療人會點程式有沒有用?個人經驗是有的,我自己弄的東西:

關鍵字搜尋引擎

有引擎前,蒐集 case 主要靠自己作筆記。有引擎後 keyword 和查詢條件丟下去 case就噴出來。可能辛苦作筆記收了不曉得多久才能收一兩百個,引擎只要用正確的搜尋條件一分鐘就生出一千個。

查資料自動化

最近做回溯研究收案超過兩千個。這幾天弄出 RPA 機器人可以自動填病歷號查資料,申請通過正式上線。一樣的事情,別人可能要弄經費、請助理、花不知道多久搞定。我自己做可能電腦多開幾個晚上還不用想辦法找錢。

各種自動化和改善工作流程

學會 Autohotkey,可以打 fu 自動變成 Advise follow-up,一鍵自動從其他表單帶入資料、一鍵文字自動排版...

隨著技能樹越來越深廣,能做的事情還能越來越炫炮,例如



幫普通表單程式加上改字型、拼字檢查、自動完成、顏色佈景...等功能。潛在應用的地方很多,例如 HIS 或 RIS 各式表單程式。

以前會想:這種事委託專門單位、學校、或是外包廠商不就能做?自己會的價值在哪裡?

後來發現專門單位可以非常忙,手上待處理的案件可以到四位數。需求如果對全院不夠重要、急迫不一定能可以做,可以做也可能要排隊,排隊成功程式開始做也可能要反覆修改處理眉角問題,每次修改可能又是另一個循環。學校或外包廠商做,要想辦法弄資源,弄計畫、請經費、etc,一個程式綁一堆東西,原始碼還可能在別人手上、以後只能一直投入。自己弄就沒有上述一堆問題、程式想改就開記事本改就好。       


「又快又好」是可能形成價值的。以大規模撈 case 查資料做回溯性研究為例,別人流程是:

1. 寫申請單委託資訊單位
2. 花時間排隊(可以等很久)
3. 得到結果,發現眉角問題、協商修正 * N(用 nodule 查結果 Nodule、nodlue 沒撈到 etc.)
4. 請助理一筆筆查資料整理
5. 生成那張跑統計的 Excel 表格。

而如果都能自己做呢?可能 IRB 通過的當天,下班前搜尋引擎就把 case 列出來了。然後多花幾個晚上用機器人把資料查好。最後用 python 字串、報表分析,很快就能統計好大部分資料,這時候可能別人還在排隊。大幅改善效率,就能大幅降低投入成本和時間,就能顯著提高研究成功率。這時哪怕作為醫療人員和研究者的本職技能都不頂尖,別人也會願意合作。
                                                               
就算一時做不了這些事,起碼也能讓自己上班更輕鬆。別人花時間按 Enter 和空白幫報告排版還是從其他系統抄數字,你一鍵就無腦完成,更快下班不好嗎?如果喜歡寫,替自己節省精力,創造機會的同時還能做喜歡的事,緩解 burnout 不香嗎?

所以如果本來就有寫程式的興趣,可以繼續鑽研深入,然後設法找自己周圍有必要但別人顧不到的事,遵循法規、看好政治和環境允許的限度,抓準機會切進去,programming skill 不會虧待我們。

至於學哪些語言,我是學 Python 和 Autohotkey 為主。AHK 主攻辦公室自動化,Python 補一些 AHK 不好做的事情,例如運用瀏覽器自動化測試套件自動點頁面之類。Python 也可以銜接 Machine Learning 和 Deep learning。另外零碎玩過一些 Rust、C/C++、PHP 之類的東西,但這些對醫療職業可能就不那麼直接有用。

值得一提的是數學,有後悔沒趁年輕的時候學好數學,最近鑽研 Deep learning 和統計都遇到數學的檻,回頭補同濟的高等數學。結果現在奔四體質變差很多,用腦一多就 tinnitus 甚至 vertigo,而且有些基礎的東西忘了還要「復健」。所以如果還在學校,學習數學其實是好選擇。程式語法那些在有明確目的的情形下快速入門不難,但數學就不行。線性代數和微積分剛好也是現在 deep learning 會用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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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5月 14, 2016

支持死刑的理由

保留自己八卦版的文章

: 首先我不知道能不能把理論過程寫好,寫漂亮,但我發現目前論述都太容易
: 缺乏一個真正好好說理過程,或許你仍然可以不同意,但我相信可以理性溝通
: 第一、死刑不可回復性
: 第二、冤獄產生不可避免
: 第三、死刑嚇阻性問題
: 第四、國家可否殺人問題
: 第五、憲法上問題
: 第六、生命的價值
: 第七、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



推您這篇文,總結了廢死常見的思路。

個人簡單來說:

一、人命無價,所以不能放在天平上,不可以有死刑?

不必要的娛樂用電,可能帶來火力發電,每年製造一堆空氣汙染
不必要的汽機車造成的空氣汙染
抽菸害人吸到二手菸

以上都能引起肺癌,根本就是隨機殺人。而且台灣肺癌每年成千上萬的死亡,其實殺人數遠比死刑來的高。但我們還是在做這些事情。因為做這些事情雖然會導致其他人類死亡,但是利大於弊,所以政府允許抽菸,然後就會有二手菸讓不想吸菸的人得肺癌死去

廢死喜歡主張「每條命都無價」,但事實上我們每天在做把人命放上天平的事情,不管你喜不喜歡把人命標上價格放在天秤的一端,你每天的日常生活其實都在這麼做。所以說「每條命都無價」我認為不是對不對的問題,而是昧於現實的問題,因為不管你贊不贊成你早就在做了。


所以即使人命關天,一旦誤傷難以恢復,國家冤錯案不可避免,我認為只要能論述「利大於弊」還是可以支持死刑。接下來論述「利大於弊」,死刑的「弊」您都說完了,那「利」在哪裡?

我簡單修改 #1M-J5-g6 我自己的文章

死刑不是復仇。
死刑不是復仇。
死刑不是復仇。

死刑是用與罪相當的刑罰,不帶仇恨,嚴肅而莊嚴的否定罪惡。死刑的意義在於刑罰的公平,「罪刑相當」。犯罪的「罪」與制裁的「刑」必須相當,秩序才能為人信服,罪惡越重要罰越重,否則難以服人。


1. 公司如果監守自盜偷錢,跟上班遲到罰一樣重,大家服不服?

2. 學校烙人打人跟上課打瞌睡罰一樣重,學生服不服?


老師會把作弊的學生記大過或是退學,不是仇恨學生,而是不這樣做,無以表示對錯誤行為的否定,無法維護校規之威信,會讓認真遵守校規的學生對校規的信心產生動搖,覺得遵守校規是傻瓜。所以將學生退學就算老師會因此難過流淚,該做也是得做。

而死刑呢?就是因為殺人時在太惡劣了,所以不用死刑,沒有任何「罰」可以跟罪犯的「罪」相等,若不判死無以維護善良與正義的尊嚴。「不是我愛殺人,而是不殺服不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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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鄭捷處以死刑,核屬罪刑相當,合乎法律之目的,且無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更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死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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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用死刑?因為面對極惡的罪,不用同等的刑罰,會無法「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讓百姓覺得法律不公平都偏袒壞人,民眾一旦開始瞧不起法律,那「保障社會安全」就做不到了



二、犯罪的成因很複雜,死刑不能解決問題,所以不要用死刑?

我認為會這樣說的人,都對刑罰產生了不切實際的幻想,錯誤的幻想刑罰必須是解救一切問題的萬靈丹。死刑不具備萬靈丹的效用,所以不要有死刑。

對,我也贊成光用死刑根本解決不了問題。但我還是支持死刑

一樣用比喻來說:國中生加入幫派飆車打同學,我相信也有複雜的成因(包括家庭教育等)。如果學校的老師「只」把每個飆車打同學的極惡國中生開除退學,那肯定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一樣會有一批一批的極惡國中生上來繼續入幫派飆車砍人,永遠退學個沒完。

但如果反過來說:「讓同學退學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所以以後一律採用愛的教育。以後加入幫派飆車打同學的,一律等同曠課處理,警告一次加罰掃廁所。」請問原本已經囂張的打人小孩聽到了會怎樣?鐵定是氣燄更加囂張!


看出問題了嗎?

「將所有犯大錯的小孩退學」雖然不能徹底解決小孩犯錯問題,但還是能在問題發生後,「罪刑相當」犯大錯用重罰的方式,讓很多人對已經失去顏面的規範重拾信心,讓很多人認為這校規起碼公平,情形越惡劣罰越重。倘若因為小孩犯錯成因複雜,就放棄對犯錯的小孩採取「罪刑相當」的處罰,那會讓其他人對校規失去信心。而且,沒有理由「超級壞小孩退學」跟「找出小孩犯錯的原因」不能同時進行

死刑也是一樣。把所有惡劣殺人的人都抓去斃了,以後還是會有殺人犯。但把他們斃了起碼會讓人覺得:這社會法律真公平,做大壞事有大惡報,罪刑相當,刑罰公平,遵守的心甘情願。而且沒有理由「解決犯罪深層原因」是廢死的專利,維持死刑還是可以同時「解決犯罪深層原因」。

死刑不需要解決所有的問題,只要在法律和善良的威信受到踐踏時,避免已經重創的威信進一步受傷,這樣就夠了



三、「犯罪的成因很複雜,不全是死刑犯的錯」會有宿命論的問題


「殺人犯和罪犯犯罪的成因很複雜,包括環境、教育、生理等原因,不能全歸咎於殺人犯,所以不該用死刑」
「如果你我投生到殺人犯的家中受教育,也許也會變成殺人犯,所以他們情有可原,不能用死刑」


這樣的論點,如果替換成

「我賺多賺少都是由上天決定,如果上天跟眷顧比爾蓋茲一樣眷顧我,我也能賺大錢」
「我錢賺得少,很多都是由環境決定,不能完全怪我」


你看出問題了嗎?「犯罪外力決定論」「人沒有自由意志」其實就是「宿命論」。

宿命論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清楚,如果人一旦相信宿命論,認為人的一切都是由外力決定,那人就會失去向上的動力。「犯罪他力決定論」問題也是如此,如果一旦因為犯罪成因複雜,就不用「罪刑相當」去處罰罪犯,那就會落入類似宿命論的問題:人沒有去惡向善的理由。反正你會壞,是因為你的環境壞,你會好,是因為你的環境好。那我當好人不就傻瓜?

所以個人以為,就算犯罪成因複雜,很多犯罪真的都受到外在影響,也不能放棄「罪刑相當」,因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人去惡向善的重要動力。一旦甚麼當推給外力,你善也是環境的功勞,你沒有賞,你惡也是環境的錯,所以你沒有錯。那人就失去向善的動力。

打比方:我知道學生暴力打人加入幫派成因也很多。但如果我跟學生說:「你打人是受環境影響,你打人不是你的錯,所以你暴力打人加入幫派比照打瞌睡處罰就好」「你奮發向上是你父母教的好,不是你的功勞,鄭捷如果出生在你家也會奮發向上」請問會有甚麼結果?一定是紀律渙散,所有人都變壞,因為行善無功,做惡無過,沒有因果,沒有動力了。

所以不管「犯罪由環境決定」是不是真的,我認為都必須維持應報理論,因為應報理論就是講求現世就有因果,有因果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人行善去惡的動力。所以即使「犯罪由外在環境決定」是真的,也不影響應報理論的正當性。因為否定「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自己負責」,甚麼都推給外力,那人就都不用向上了。 全文連結

星期二, 3月 29, 2016

關於廢除死刑

修改自己 ptt 的文。

很多人,甚至支持死刑的人都把死刑當成報仇。但其實死刑不是復仇。死刑是用與罪相當的刑罰,不帶仇恨,嚴肅而莊嚴的否定罪惡。

死刑的意義在於刑罰的公平,「罪刑相當」。犯罪的「罪」與制裁的「刑」必須相當,秩序才能為人信服,罪惡越重要罰越重,否則難以服人。舉例:

1. 公司如果監守自盜偷錢,跟上班遲到罰一樣重,大家服不服?

2. 學校烙人打人跟上課打瞌睡罰一樣重,學生服不服?

而面對惡劣傷害人命的時候,「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在正義的天平上只能以生命平衡生命」(康德)。就是因為生命貴重,除了生命之外沒有任何「罰」與罪犯的「罪」相等所以執行死刑。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做錯事,要情形越惡劣罰越重,不然沒有人會願意遵守規矩。怎麼遇到了惡劣殺人的時候,腦筋就忽然轉彎了呢?

老師會把作弊的學生記大過或是退學,不是因為要對學生以牙還牙,要對學生用漢摩拉比法典,而是學生太惡劣,不這樣做,無以表示對錯誤行為的否定,無法肯定秩序,無法維護校規之威信,會讓認真遵守校規的學生對校規的信心產生動搖,覺得遵守校規是傻瓜。所以將學生退學就算老師會因此流淚,該做也是得做。

最後,引一段鄭捷的判決書,證明這理論不是我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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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鄭捷處以死刑,核屬罪刑相當,合乎法律之目的,且無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更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死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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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用死刑?因為面對極惡的罪,不用同等的刑罰,會無法「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讓百姓覺得法律不公平都偏袒壞人,民眾一旦開始瞧不起法律,那「保障社會安全」就做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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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除死刑,個人以為死刑只是一種工具:執行死刑不是因為愛殺罪犯,而是因為罪刑不相當會動搖法律威信動搖民信,簡單講「不是勞子愛殺人,而是不殺服不了人」

所以要廢除死刑,也不是不可以,但必須要有能讓人信服,代替死刑解決問題的新方案。

打個比方:老闆把偷錢的員工開除,不是因為老闆恨他,是因為如果不開除,公司上下沒有人會服公司的規矩,如果有人能想出某個神奇的方案,不開除偷錢的員工也能維護公司的風氣,那老闆也樂得不開除員工傷大家和氣,前提是這種方法確實存在。

但這種「替代方案廢死法」,必須先提出可行方案(但很遺憾,我認為目前能替代死刑服眾的全國性方案實質上不存在),讓眾人接受這方案能有效替代死刑,不會不能服眾,讓民眾產生「法律都在偏袒壞人,壞人殺人我們還要養他」這種對法律不服氣的心理,先對話讓大多數國民同意,再廢除死刑。絕對不是現在「精英」不修法,不以理服人,就直接「我精英才懂,你們在座支持死刑的都是OO」霸王硬上弓強行停止執行死刑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做法。 全文連結

星期六, 1月 01, 2011

放射科一個月

當了住院醫師之後時間真的過得很快,一個月一下子就過去了。

第一個月可說是悽慘無比。之前PTGBD contrast打到病人肚子裡,還好是water soluable contrast所以沒事。但不久後一個LGI爆炸就沒那麼幸運了,病人打Tazocin收上去...

第一個月就接觸到不少檢查,LGI、arthrogram、HSG、VCUG、PTCD PTGBD t-tube cholangiogram。一開始全部的檢查都很不順,到現在大部分都還好,只剩下萬惡LGI。

打星海的時候我從來不打多線空降,因為我一次只能做一件事情。檢查台上,要同時注意病人有沒有跌倒頭暈發生意外,還要注意螢幕上Barium有沒有從想照的地方移開,要在Fluoroscope腦中即時構圖出病人大腸的3D走向(一堆病人切過left hemi、right hemi,或是年紀大多了一圈腸子還打結,根本不能套解剖學知識),病人有lesion要螢幕上即時抓到,然後想病人等一下怎麼轉位倒藥把要看的東西清楚的顯示在螢幕上照下來。而這一切都有時間限制,時間太久了病人腸子的藥會乾掉檢查會不準、病人會不耐煩老人家身體會受不了、下一台要做的病人會等太久、病人輻射量會吃太多...。所以那些要注意的事情,是在病人一邊翻身,螢幕上Fluoroscope即時動態改變下同時完成。

當初當Intern看學長做LGI覺得很簡單,自己去做才發現多線操作和立體構圖意外的糟,下場就是做檢查周圍會嘆氣,一台要花別人的兩三倍時間,別人一台二十分鐘我一台一小時還結果很差。往好處想就是我練一個禮拜就和練一個月一樣厲害。主治醫師表示:「不管任何檢查,病人安全最重要」「會整個人focus在一個點上完全鑽進去,是你的優點也是缺點。但是做我們這一行不能這樣.....」

下個月要開始值班,打Chest CT abdominal CT plain film還要回答急診問片幫忙做檢查etc.。希望能順利一點。 全文連結

星期六, 11月 20, 2010

Twsam

昨天受到Twsam的FB邀請,促成今日的雙人高峰會。

Twsam表示他由火車站出發,離火車站靠近的地點最方便。而我去台南也要一小時的車程。就乾脆敲定在我工作的地點會面,因為有接駁車直接從火車站送過來。

我醫學大學唸了七年變成住院醫師,twsam則是走computer science變成某IC design house的測試工程師。雙方所學已經差異不少,加上已經沒有一起coding、一起比賽的奮鬥史,所以聚在一起已經難以像以前一樣一起講工程師笑話和大家的糗事(了不起聊聊一題拿下一個比賽的怪事)。所以話題就聊到了工作上,意外發現Twsam的工時比我還短(不過twsam表示:我的工作還沒進入爆氣期呢)。收入因為還沒遇到分紅不能確定,要是確定twsam收入多多,那就考慮執行TFCIS的優良請客傳統wwww

問起了DNA和DL的近況。DNA似乎由家裏驚人財力資助,正在法國進行為期一年的修煉,年底還不一定會回來。可能要拿到聖衣學位才會回來。DL則是正在進行多線作戰,同時和論文以及工作、COD7進行戰鬥。DL似乎成了靠近書卷的男人。據傳還推掉聯發科的面試邀請,因此DL和DNA都列入TFCIS優良請客傳統的觀察名單。

最後是Twsam的友情照,地點為我工作醫院的西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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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宇宙最美的測試工程師Twsam姍姍來遲了!在西餐廳聊起雙方的工作內容。總覺得照片中的twsam儼然有種好男人貌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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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羞沉思版Twsam,現在全台販售全身可動1:1真人PVC模型!!在7-11外面打嘴炮,結果講到接駁車跑了都不知道XDD 全文連結

星期六, 1月 24, 2009

無門之門

禪宗有所謂「無門之門」,任何有固定門路,可以一步一步累積的東西,都不是真正的禪。這句話借到coding來也不錯。坊間的書,教你拉拉GUI的,多如過江之鯽,能稍微深入一點做「完整」介紹的,就已經為數不多,深入講到設計背後思維的,就鳳毛麟角。而一些比較進階的東西,往往不知道哪本書才找得到。比如像講解reflection的書,我到現在都不知道哪裡有orz

現在處理程式設計的問題開始用別的方法。通常都是把遇到的問題換成可以Google的關鍵字,丟下去找看有沒有人有跟我一樣的問題,別人的solution是怎樣。有可以動的solution當然是很好,但是要是碰到的solution都不能用,那就開始追究不能用的原因,反正軟體的東西很多都可以備份和重灌,大不了全部交給萬能的Subversion管理。就根據自己對相關工具的基礎認知,開始這裡調調,那裡改改,這裡加個print那裡放個dump,反正就是玩玩轉轉。玩出新的問題再去搜尋或跑去論壇發問。看有沒有高手願意指點一二的。

這跟翻書的滋味又不一樣。書本再大,只要問題答案在書上,那總有一天一定可以把書翻完。但從茫茫的知識大海中找解決方案,就像明明沒骨頭的雞蛋卻硬要我找出一根來,還是喜歡啃大書的老方法,多無腦啊XD 全文連結

星期六, 10月 04, 2008

Code Geass:零之鎮魂曲(大雷)

ptt自己的文,有人質疑為甚麼要稿個零之鎮魂曲,而不是當正義皇帝,或是統一世界後好好搞內政?


零之鎮魂曲我認為還是有必要

既然都能當上皇帝了,何不那時候好好做?我想魯魯會這樣做理由有很多,首先是魯魯希望把未來的決定權交給所有的人,人怎樣才幸福終究是自己才能決定,否則「強加的善意還是惡意」,要說內政很好的話,無印一開始的11區內政經濟都很好,可是不是所有人都覺得幸福(因為日本被不列顛欺壓)。魯魯倘若用皇帝的姿態威壓這個世界,就算經濟內政都弄的很好,也不是所有人都會高興,因為他們被惡皇帝欺壓了(請看25集路邊詛咒魯魯的群眾,他們的臉是幸福的表情嗎?)

零之鎮魂曲會讓世界混亂嗎?我覺得這要檢視魯魯和朱雀的具體作為。魯魯用武力和Geass獲得了世界,本質還是外力強迫他人屈服,本質還是威權統治,人心不一定服從(除非他對所有地球人用Geass,但他不要),同時也違背魯魯最後「人有權利定義自己的幸福」這個理念。所以最好的手法不是利用不得人心的強權統治世界,而是把世界交給更得人心的強權,所以大概可以推測,魯魯在稱帝兩個月內,大概就是剷除世界各地有能力動搖世界秩序的強權,「反對的人都被抄家了」,異己和潛在性能成為動亂之源的人全部殺光以後,再做球給他培植出的新強權:Zero。這樣比起只靠Geass和武力來硬壓,世界反而更穩定。在魯魯刻意扶植下成長的未來Zero,他的絕對力量絕對不會輸給惡皇帝魯魯,但在擁有力量的同時卻更有人心,所以我覺得零之鎮魂曲在世界穩定性而言是高明到不行的高招。

那繼續當22集開頭的正義皇帝難道行不通嗎?零之鎮魂曲執行以後,用於戰爭的能源被投入飢荒和重建,因為沒有戰爭(其他強人都被魯魯抄家了哪來戰爭啊?),全世界都賣Zero的面子(有實力又有人心),所以世界很有秩序。人與人之間仇恨消除(一、「喔喔喔,偉大的Zero大人再度將我們從殘暴的統治中解放,於我們有大恩,所以我們願意聽Zero的放下仇恨」二、在一起被魯魯暴虐統治,共同患難以後,原本的仇恨根本不算什麼,三、大家一起反對魯魯的暴虐統治(雖然直到Zero才「成功」),能培養革命情感,就像原本有嫌隙的兩人,因為互相發現兩人討厭的政治人物都一樣,就交心成了朋友XD,如果兩都曾被該政治人物折磨到家破人亡,想必兩人友誼會更深XD)

假如魯魯當初選擇當正義皇帝呢?第一,因為不列顛停戰了,所以超合眾國各會員國就沒有繼續合作的必要,最終必定回到國家各自林立,國家之間還是會有衝突跟戰爭,不會有「用於戰爭的能源被投入飢荒和重建」這種好事。第二,因為大家被沒有共同的大敵折磨過,也沒有共患難反抗大敵人過,所以沒有革命情感、仇恨不會消失,所以共同的敵人消失以後那就是國家間算舊帳了。結論就是雖然不列顛對世界的壓迫停止了,但世界的戰火和仇恨不會消失。

零之鎮魂曲還有兩個理由,那就是成長和贖罪。首先零之鎮魂曲的發生,代表魯魯從一開始只追求自己和妹妹幸福的自私者,變成了能將全世界幸福放在心中考量的無私者。再來也刻劃出魯魯因為自己的成熟,所以對自己的過錯產生悔恨,願意用「以自己的殺身帶給世界幸福」來贖罪,一來殺人償命,因為痛悔自己的血腥所以拿自己的性命來還,二來過去因為自己的自私傷害世界,所以現在即使要付出生命,也要讓世界更好!

零之鎮魂曲到了現在都還在讓我感動流淚啊。 全文連結

星期四, 6月 19, 2008

犬夜叉完結

今天透過某種謎樣管道到祖國大陸去看連載赫然發現了這件驚人的事實。

話說我第一次看到犬夜叉應該是在某個現在已經無法回憶的漫畫店,那時應該是在302電腦還是老WinNT4.0,高一或高二某大於一星期長假的結尾,看了頗多漫畫以後想說來點不一樣的,就根據封面選了這本,結果一看口味大合,犬夜叉和阿籬,aka笨犬和可口美的組合我實在太喜歡了。於是就利用漫畫店 + 謎樣祖國連載一直看下去。這中間還發現了萬能字幕組Popgo漫遊字幕組,由於那時祖國的犬夜叉連載大多到了120話就會斷掉,所以我那時搜尋的功夫提昇很多(當然沒現在的UpToDate神功強就是了),在Colux上完電腦課,螢幕切回來的時候,小朋友齊打交1和犬夜叉都是製造快樂的好選項。

犬夜叉初期的人物設定我都很喜歡,有不幸家族陰影,快拖團時被奈落計算導致被桔梗封印的半妖犬夜叉,父母慘死的小狐狸七寶,被屠村的珊瑚,家族被詛咒的彌勒(怎麼都好悲慘啊),想要刀子的殺生丸,每個人都有鮮明的故事和色彩,很符合書本上「戰國童話故事」的感覺,天天快樂的看連載,祖國到120斷掉到找到很有愛,現在已經死了的inuyashabbs.net連載之間,也是天天想到底120話以後劇情會怎麼發展。因為那時不能租漫畫,所以只能用空想具現化了。

到了大概高二高三交界吧,302的電腦換成了當時看起來很炫的Pentium III-933 +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喔天啊,Windows 2000的右鍵選單還有漸入漸出耶」,當時還在用PII350 + Windows 98SE的我如此羨慕著。此時,光是看連載已經不能滿足我,「好想要動畫啊」,當時年輕純真陽光又可愛的我如此想著(謎之聲:你現在還不是一樣年輕純真陽光又可愛=.= d8888:>////<),可是我又不像DreamLinuxer或Twsam有好朋友FTP的火力支援,可以快樂找自己的閃電霹靂車。於是我就嘗試各種方法,包括去漫遊留很多言到可以買FTP下載權的程度,然後設法下載,很遺憾頻寬太小,失敗。IRC也試過,失敗。那時eDonkey似乎還不是很流行,Napster事件好像也沒過很久,P2P知道的人似乎還不多。不過後來我們三個人(Twsam和Kochi那時的出現頻率就降低很多),cisfun三台機器都因為不同的歷程而裝了某個i開頭會跳很多廣告的程式。那時會弄很多很蠢的事情,比如想辦法讓機器不要被關,或是在電話便宜的時間打開自己家中的撥接網路等。題外話,那時的DreamLinuxer很萌,如果我中午下課稍微趴下來睡覺,DL會來襲擊睡覺中的我,真是好可愛啊>/////////<(當時的DNA和Twsam則是蘿莉控)

後來的犬夜叉就開始爛掉了,陷入了標準的七龍珠模式:奈落永遠不會死,反正笨犬和可口美就像打FPS一樣看到人就砍,中間的劇情濃度大大的減少,完全的單細胞化。動畫更是令人失望,大概第50集以後就開始一大堆垃圾原創劇情,還有笨犬去偷看可口美的弟弟交女朋友然後亂入的,只差沒喊藍藍路了=.=。反正就是奈落一直派壞人出來,而我則是因為很深的愛一直跟著,中途斷掉不看的話好像會有遺珠之憾。

最近的幾回有透露出完結的曙光,奈落很笨的被打,然後用自殺式的攻擊朝可口美和笨犬衝過來領便當,然後可口美被吸到四魂之玉裡面,然後最後的大魔王:四魂之玉開始考驗人心,可口美說出了終極的正確答案:希望四魂之玉消失。然後四魂之玉就亮起五個燈自己爆掉了。愚蠢的我還沒意識這是結束,直到昨天看到「最終回」三個字為止,和奈落周旋的過程很虛,結尾的來臨更是毫無預兆的莫名其妙,我想。

不過大結局還不錯,彌勒和珊瑚生了三個小孩(雜碎!!!),殺生丸把小玲放到楓婆婆的村落,阿籬則是因為思念家人的原因被關在現代無法回到戰國,所幸過了大概十頁以後阿籬發揮出對犬夜叉的愛,食骨之井很順應人情的也跟著打開來個大圓滿的結局。於是大家就一起這樣生活著,全劇終,犬夜叉和我八年的時光也說了再見。不過如果要選一句話來表達感想的話,我想說:奈落他X的早個200話死,結局早個200話來,犬夜叉的評價會高的多.... 全文連結

星期三, 11月 07, 2007

考前之嘴炮

進入大五臨床課程已經有兩個月了,學校生涯也剩下沒多久(五下就進醫院了...),也和很多人討論過生涯規劃的問題,百感交集啊XDDD

首先就課業而言,大五如同我所預期的,共筆的份量又加了起碼一倍。四年級的時候,一整年的病理共筆加起來也才七十本,開學兩個月,我打這篇文章的現在就已經七十三本了,而且平均厚度可能還比病理共筆多。當然這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學校的病理科某老師向大家開出了虛假的支票:她說大五上課時數減一半,多出來的時間拿去實習,課程壓縮是沒有問題的。結果開學第一堂傳染病學一個小時就170張slide。其他的老師也是看到下一節沒上課就自動加課上課到六點半,或是跟同學加號稱不會考的額外課程,結果考前一個禮拜決定把他放入考試範圍,堂而皇之的要求我們禮拜六要上課的老師也有。此外每個老師的投影片都和有兩倍上課時間的去年差不多,所謂的調整只是說話的速度快兩倍加上各式各樣變相延長上課時間。

課業份量比大四多出不只一倍的結果,就是學習的方式又更詭異了。大四的時候還可以靠認真讀共筆加上Wikipedia來設法真正的記憶知識。大五的學習狀況如同我學長說的:「連考古都背不完」。是的,現在的學習徹底變成利用情報來達到生存的戰爭,每次進行學習都要針對老師的命題趨勢最佳化,哪些老師會考「Empirical finding」,哪些老師會重新出題。就算要翻共筆,每次翻開共筆就先判斷根據上課的氣氛哪些slide可以看都不看就直接跳過。碰到確定會出「那個題」的老師,有時更是直接跳過整本共筆,省下來的時間拿去偷懶嗎?不對,是搶先去念其他的共筆。

每天念好多本共筆加上情報作戰優勢總輕鬆了吧?不,考前通霄不要睡加上念不完念不熟的情況依然會發生。怎麼說呢?如果一堂課一本共筆的話,據說期中考前還會發個40本共筆吧,就算兩堂課一本,也是起碼20本共筆,加上原有的73本共筆,可以合理推斷有90本共筆,就算有一半的共筆因為「那個題」可以不看直接跳過,也有45本共筆,以傾向低估的每本平均30頁厚度計算,也是90/2*30 = 1350頁的負荷量。更何況不可能有一半的共筆可以跳,共筆也不會平均一本只有30頁,我已經不曉得看到幾本60頁的共筆了....於是乎出現很無力的情況,如果我像現在一樣,目標是盡力設法每天念個三四本共筆,考前一樣還是得通霄然後還是念不完,如果我放棄不念共筆,考前還是一樣通霄照樣念不完,可是為了避免被當掉,我仍然必須盡我所有的努力,利用認真讀書和情報作戰來降低我被淘汰的機率,在醫學院過的這五年,徹徹底底的從探求真實的學問追求者變成只能追求帳面有六十分,心有餘而力不足的糟糕學生orz

整體而言,我現在準備考試,第一步就是調查考訊,哪些老師會出「那個題」,哪些老師比較硬,要認真唸共筆,哪些老師喜歡刁難學生,那部份的共筆可以直接放棄。然後每天注意班版上有沒有一些特別的老師。所謂「特別的老師」就是只要班上出席率特別高,再來個上下課敬禮,然後不管老師講多冷的笑話都大笑,這位老師就會出那個東西。寫到這裡,不禁佩服那些打探情報的組頭們和幹部啊。東西沒真的學會?考試先有辦法過再說...

開學後,因為是在教室唸書的最後一個學期了,所以也聊起了未來選科的問題。基本上對我來說外科一開始就在黑名單(其實只要能救人的科目,都是黑名單,為甚麼?因為沒救到人就會死,就要賠3000萬,我可沒那個身家,呸),也有老師一上課就在拉人,「我們XX小兒科有多好,未來的主流啊」,基本上小兒科也是黑名單,現在小孩子都是獨子,家長寵的要死,告上法院我可受不了啊。當然婦產也是啊(也有接生沒接好,被黑道砍死的),內科可以接受吧。唉唉,唸書念到現在,我對醫學這個東西還是該死的一點興趣也沒有,一路死背死背再死背。未來啊,我只希望能找一個不要被告的科,領個死薪水,這樣過下去,真是一點理想都沒有,但也是現在的我勉強算是期望的願望了。

比較可以讓我感覺到希望的就是醫學資訊這個東西。最近跟老師和研究所學長吃飯,問起:資工系的程式不是比較強嗎?為甚麼會讓非資攻得來寫醫學資訊的應用呢?答曰:因為資工戰隊聽不懂醫院的需求,就是因為資工戰隊弄不清楚醫學概念,無法精確寫出醫療需要的程式,所以醫學資訊所才會存在啊。而且聽起來這個東西發展的不錯,因為現在醫學很流行Evidence based,所以不管是哪個醫生都很想去搞資料弄統計,正好需要醫學資訊啊XD。以後應該會設法弄請假,想辦法進修吧.....

繼續唸書去 全文連結

星期一, 9月 24, 2007

讀書紀錄

最近讀四人幫Design Patterns,把實際範例:Lexi的部份看完了。目前介紹Lexi的部份正在讀第二遍。

不愧是天書啊,一進到實例的地方難度馬上指數上升。進入這裡之前的一些原則說明:比如包涵優先於繼承,對介面programming而不是對implementation進行programming這些輕描淡寫的文句,到了Lexi文字編輯器的實際解說的時候,可以說是每句話都有非常深的涵義。雖然文句都能夠理解,但是書中將物件耦合性降低的神妙手法還無法完全深刻體會,目前只能把這本書放在一旁,讓頭腦開啟固有消化技能慢慢進行消化。

怎麼個不能理解法呢?應該說是書中運用Language feature的方法跟過去我在C++書上看到的「施設原意」不同。比如C++書上提到:提供繼承和虛擬函式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多型。但以Lexi提到的Transparent Enclosing這個例子來說,子物件甲繼承的目的可能只是單純為了得到和母物件乙相同的介面,進而達到在使用端不知不覺的情況下,以非繼承的手法增加原物件乙的功能(甲物件自己做了一些事情後,再偷偷用指標把要求delegate到使用端原本期待的乙物件去。原本只處理乙物件的程式碼就因為甲物件在中間攔截,變得可以享受到甲乙兩個物件的功能,如在UI上偷偷加上捲軸等)。

因為和C++書上的原始用法並不相同,讓我在Transparent Enclosing這個地方想了老半天。其他像是Lexi中Bridge 、Iterator、Visitor的實做,把完全不同的物件樹透過一堆接近神異的方法連結在一起,卻又不損彼此的獨立性和implementation的自由度(到最後大家都透過ADT講話....),更是讓我想到腦漿噴發。突然間才發現,自己過去以為「物件導向 = ADT」是多麼的愚蠢>"<

以電腦書來說,因為我想再去比NCPC,所以讀物可能會換成ITOA吧,我當年讀演算法的時候實在太混了,天天打小朋友XD。至少基本的東西我想弄懂再去比賽,江山代有才人出,搞不好Kochi沒來我還是被幹掉了....平常讀共筆以外的讀書時間,就限定於ITOA吧~

醫學方面最近也是收穫不小。開學後我跑去找了病理實負責電腦的老師報告病理系統的現況,順路打探一下現在身為病理教學者的老師當年是怎麼讀書?得到了不少指引。老師說:原文書是拿來查的,但不是要考試了才來查,而是平常有興趣,或是不懂得地方就可以開始翻原文書,畢竟原文書的知識一定比共筆詳盡。

我問:「翻完記不起來怎麼辦?」師答:翻醫學原文書的目的,不是為了馬上把所有的細節背起來(如某某癌症是第14,18染色體互換,某某癌是IgH基因錯位等等),有時候雖然原文書沒記起來,但光是知道哪些知識分佈在哪些章節就可以算是收穫。以後反覆的查詢,就能記住架構和細節,最終導致知識的增加。

我問:「老師會在暑假想辦法翻完原文書嗎?」老師講的答案讓我非常開心:答案是老師也翻不完XD,「你囫圇吞棗讀個幾百頁,可能老師兩堂課就上完了,沒意義」。老師當年四年級的時候,原文書也只是拿來查的(這裡我就遜了一級,我都查Wikipedia@@)。升上五年級以後,「投影片都背不完了,沒辦法看原文書」(超級中肯啊,傳染課老師一小時17X張投影片的神技是怎樣~"~)。所以以讀書的方法來說,我應該還算是在正軌上吧....

再問,「老師,那以後實習要看Journal嗎?」「不必,身為實習的學生,最重要的是把基本的醫學弄懂,醫學課本和老師上課提到的知識和統計,都是長久以來已經公認的事實,先把那個弄懂就夠了,舉個例子,一個去外科實習的學生,假如連手怎麼消毒,怎麼縫合都不知道,那還實習什麼?」,看來我以前的共筆和趙俊彥講義還是不能丟啊XD

電腦和醫學方面都有收穫,值得紀錄一下XD 全文連結

星期日, 8月 26, 2007

直銷公司之嘴炮大師遭遇記

事情發生在昨天,故事的開端在於調皮的孩子,任性的DL,突然用MSN告訴我他想要知道台北06JVer2的綠色薩克需要花多少錢,急需我去台北車站地下街打聽情報,本來不願意去的我,在不斷解釋我會在台北火車站迷路抗議無效以後,無奈的只好順從DL的胡鬧,乖乖的幫他去找薩克了。

一開始,我以為所謂「台北地下街」應該是沿著台北車站捷運站2號出口那邊,沿著那些「X號,XX路出口」那邊走就可以找到,結果來回晃來晃去就是看不到鋼模販賣店,正當我心中納悶,意志動搖的時候,我看見了路邊有小姐在主持免費測量體重、BMI等的攤位,就當作休息,好玩去測了一下。

學習了四年的濟世救人之術還是有所差別,那位小姐熱心告訴我,說我BMI如何偏高的時候,一大堆的公式和數字,很多都是精簡版公式,其實不準,數字也很多只是概略的,而BMI他的算法,由於小姐還問了我身高,所以想必BMI只是體重除以身高公尺平方這種概略的估計法吧。總之重點不在那邊,我和那位小姐順路聊起天來,她問我科系,我如實的招出了我是醫學生,我想一切的陰謀就是從這個點開始,而我絲毫沒有察覺。

事後回想,那位小姐很巧妙的,利用我自己的話鋒轉移我自己的焦點,偷天換日把聊天的中心點轉移到什麼科的醫生比較好賺錢,什麼科風險大,這時候我還沒察覺那位小姐的詭計,我只是抱著「醫生並不是每個都可以輕輕鬆鬆月入五十萬,那些醫生是例外不是通案」的想法,試圖把我所知的醫界生態告訴一位其他職業者,試圖化解一些沈積多年的誤會而已。乍看下那位小姐只是附和我的話,主導話題的是我,但實際上那位小姐一直遵循著「以靜制動,犯應即仆」的內家秘訣,一步步的把話題轉到她想要的戰場。

後來話題進入到皮膚保養品了,印象中是小姐說:其實醫生不一定都是辛苦賺錢吧?她認識很多醫生賣保養品,輕輕鬆鬆的賺錢耶。文章寫到這,我想一般智商正常的讀者已經可以看穿她的陰謀了,但我在開心講話的時候,理智核心只能發揮一成功能,大概只能支持我的嘴皮不斷的精確發出聲音而已,總之到這裡我完全踏入了陰暗的陷阱而不自知。

她跟我提到她們公司有在賣的保養品,聊啊聊的我講到說我也有用過,她就突然的把話題轉移到創業,她說我看的出來「頭腦聰明」,而且「口才流利」,都灌迷湯了,我卻還是沒有警覺到那位小姐其實是個披著人皮的.....,後來,她說她想介紹她們公司的產品,可是手上沒有DM,不過「剛好」她們公司就在附近,她過去拿DM給我,到了這裡,我想到的是:這位小姐可能希望我成為醫生以後可以幫她們的產品代言吧。結果當然不是這樣,「過去拿DM給我」也只是個遁詞,兩分鐘以後就「啊,要不要一起去拿,這樣比較快」。大野狼已經完全掐住小綿羊的脖子,小綿羊還乖乖跟大野狼走。哭哭。

所謂的「帶去拿DM」,當然不只是拿DM,她直接把我帶去見了所謂的「主任」,「主任,這是我剛剛量體重認識的新朋友」,拿椅子請我坐下,我還說「不用啦,我站著就好了」,X的勒。接下來就是嘴炮攻勢了,當她拿DM給我的時候,「順路」拿了公司願景啦,產品介紹啦、行銷計畫啦,之後既然已經成功把我拉到他們的據點了,當然會順路帶我參觀。當然囉,那棟建築裡面擺滿了可以讓她們嘴炮威力強化無限倍的神秘法器,比如牆壁上有凹凸感的巨大公司說明,註明雜誌的引用,亂七八糟的英文等等,還不斷的跟我炫耀說剛剛擦身而過的某某人,就出現在我手上拿的公司成功人物本子上的第幾頁等等等等,還「熱心」的透露出她們有內部演講,票只有熟悉的人才有,但願意去幫我弄一張內部演講的門票。該演講下禮拜日十二點半在大安高工,「非常有價值,有空一定要來聽」,「門票手邊剛好有,外面不一定買的到」,我就在嘴炮攻勢下,買了一張$100的門票。那位小姐攻勢又來了,還直接跟我約下禮拜日她在捷運站跟我碰面,可以把我帶去。我說我自己去就可以了「喔喔,自己去的話,到了要講電話喔,因為我們內部聽眾席有分組的,我們是NP小組(是說攻破她們的嘴炮是NP-hard的problem嗎XD)」


喔,對了,我不是出門來找薩克的嗎?我就把找不到路的情況告訴了那位「熱心」的小姐,而她也告訴我大略的方向,接下來開始,包含剛到台北車站,到處亂繞碰到小姐以前的時間,是個總計快兩小時的迷路大作戰,我一路問路->迷路->問路->迷路,終於走到類似上次走過的鋼模店出現地區,但找來找去找不到很多家賣鋼模的店,看得到的店進去問都沒有DL要的型號,最後在一家店問到組好的,$445,可是DL要的不是那種組好的,聽到我真的迷路兩小時還驚訝了一下,DL同學,我跟你說會迷路不是推託啊,是真的會迷路。我有跟你講,誰叫你不相信?不過換做我是DL,我也會認為自己是在唬爛,「在台北車站捷運站迷路,騙肖喔?」我也會這樣想。可是我說的一切都是真的XD

後來看到薩克了(雖然得到的資訊不是DL要的),還被人誇獎了很多下,就心滿意足回家了,回到家當然要跟我媽吹噓一下,我媽不愧是四十年老經驗,智慧的洞察者,一下就戳破這個東西叫做直銷,就是要交貸款,衝業績,拉下線那種東西,ptt的DirectSale版上那些邪惡體系者是。我完全落入了嘴炮的陷阱而不自知!作戰行動完全失敗,我的嘴炮徹底的輸了orz

事後反省一下,為甚麼這次我會落得如此蕭索的下場,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我用過她們的產品,還真的很有效。幾年前在鋼琴社,同學拿了一些她們的護膚產品擦在我左手上,結果我左手背到現在還是比右手背白,光這點就讓我對她們公司的形象加了五十分XDrz。如果不是因為這件事情,也許我有機會洞穿她們的陰謀,不過,因為對我來說,她們公司是一個已經確定產品很有效的公司,所以我一開始就對她們有額外的信任,也成了我心靈防禦的致命漏洞。

不過一件事情換角度想,常常可以得到不同的結論,一個高明的社交工程(Social Engeering),往壞角度想是無情的詐騙,但往好處想,卻是結結實實的心靈漏洞免費檢測(畢竟我在受害以前醒了)。我以印象非常鮮明的方式,證明了段數高超的嘴炮,可以瓦解一個人所有的理智,把人當成白痴一樣耍。當然前提是該嘴炮師的等級要高,以我的故事來說,秘訣在於該嘴炮師小姐「以虛御實」的四字真言。

人最大的敵人就是自己,在武俠小說中,高明的太極拳師,對於敵人的拳腳並非以強行抵抗的方式進行防禦,而是於雙方身體接觸的瞬間,以探聽順化之良能,知來藏往的內功知覺,以不纓人之力的方式,在順應對方拳腳的同時轉化對方的拳腳。粗看之下,是對方主動自己陷入被動,但細看的話,卻是對方莽攻而自己主控。到了最後,結局是攻擊方因為自己的攻擊被對方借用而重心不穩被發放翻跌出去,或更糟糕的因為防禦被對方引開而受到致命的反擊。人對外來的欺侮,可以警醒舉手反抗,但人因為自己的行為造成惡果,卻往往不會懸崖勒馬控制自己的行為。

嘴炮之道亦復如是,倘若是那個小姐莽撞的主動對我說她們產品有多好,她們賣產品有多賺錢,這我一定聽不到兩分鐘就走人。但那位小姐利用了我想抒發醫界生態的心情,讓我自己把話題轉到醫生並不是都很好賺(住院醫師),再假裝被動的提出有皮膚科年輕醫師賣她們的保養品大賺,看起來那位小姐完全只是被動回應我的話題,不是嗎?所以我完全失去警戒。然後再趁我說了一大堆話,找機會趁機做幾個聽起來受用卻又不顯得突兀,不露痕跡的稱讚,比如說我「說話流利」,「對醫療生態有見解,可見觀察力不錯」,因為這些稱讚都是順應我自己的行為投我所好說出來的,所以我不會生起警戒。最後她把我的思想轉移到「住院醫生其實都賺辛苦錢啊」,再一步步的提到銷售的事情,引起我的興趣,徹底遮蔽我的警覺心。接下來是引誘我主動索取一些DM,再告訴我一起過去拿對她比較方便,把我引入她們的洗腦總部,一進去就把我帶去見「主任」,大加尊榮不斷的麻痺我的警戒,最後來個漂亮的連發嘴炮唬爛連續技,搭配周圍無數的神器增強效果漂亮的結尾。最後欲擒故縱把我放出去找鋼彈,並且心滿意足的回家。直到我回家冷靜下來,細細回想再聽媽媽的分析,才明白了自己的敗橛,徹底的感到羞慚和懊惱。

我醒悟以後,也做了一些決定,該小姐專業的主任名片,被我拿去挖牙垢以後丟到垃圾桶。該小姐送的公司願景、產品介紹、成功經驗等DM與手冊,被我和我媽隨手翻閱以後送到廢紙回收。至於下禮拜的演講,當然我不會去了,好險該小姐說要在大安捷運站接送我的時候被我拒絕掉了,省得她下禮拜一個人在捷運門口罰站。至於我留給她唯一的身份資料:真實姓名和email,前者很久以前就洩漏出去了(才會有一堆補習班在我考上北醫放榜的瞬間寄來海量重考DM),我也沒辦法。至於email嘛,她要是寄來,我會勾選,然後按下「Report Spam」(翻譯:標記為垃圾郵件)進行特殊鄭重的保存處理。

不過我對那位小姐還是有感激之處,如果沒有那位小姐,我無法體會「以靜制動」的可怕,如果沒有那位小姐,我就無法看見,原來世界上有這種奇蹟等級的唬爛術,如果沒有那位小姐,我無法了解人最大的敵人是自己,更無法體會人心掌握術最高明的境界,就是利用對手掌控對手。這位小姐雖然和我只是萍水相逢,可是在我的心中,她已經可以說是我的師父了。 全文連結

星期一, 7月 02, 2007

對一些輿論的看法

對於一些輿論的看法我有點不吐不快。

輿論說:「醫生負責的是人命,所以不可以出錯」。人命不可以出錯我沒有意見,但這不代表醫生的義務應該比較高。有多少義務應該是根據有多少權利決定,顏同學不小心摔死玻璃娃娃沒有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顏同學只是熱心幫忙,並非營利行為所以不能要求太高的注意義務。但現今輿論對醫生的看法,好像病人死了就是醫生的責任。但台灣醫生收的診療費有合理嗎?要求別人只能有一半的權利,但義務要加倍,這我不認為合理。

輿論又說:「醫生不可以死要錢,死要錢就是沒醫德」。這我也不完全認同,我認為愛錢沒什麼不對,但要取之有道,比如發明新醫學技術賺大錢難道也是沒醫德嗎?幫愛美人士美容手術收很多錢難道也是沒醫德嗎?收紅包、報假帳或是像某醫師為了賺健保,故意把人醫成神經病這沒有醫德我絕對同意,但我不認為愛錢就一定沒醫德。講白話點,現在一大堆家長希望孩子能夠當醫生、當老師、當警察、當法官,這些都是高尚的職業,可是大家都是因為為了道德才去考的嗎?是人就免不了愛錢,愛錢不一定有錯,只是手段的問題而已,要求醫生摒棄人性我認為是過度苛刻的要求。

醫生的錢多嗎?要看什麼角度講,論總金額的話很多,我們學校附設醫院內科R1就有九萬多元的月薪,怎麼不多?可是把工作性質類似的產業拿來比,請人來修水管多少錢,請人修主機板多少錢,再來比較一下醫生幫你修血管收多少錢,就會覺得其實醫生賺的未必有多。那為甚麼修電腦的人賺的沒有醫生多?因為業務量不一樣,醫生的業務量多到可能要兩天值一次班(如神外),單價不高,可是量很多,自然總金額就多了。或許會有人拿主治醫師來比,主治醫師看個病,三分鐘就幾百元入袋,好簡單啊!可是這是知識的價錢,這跟請人修水管,可能明明只是換個小零件還是要修百元維修費是一樣的道理。

單憑「負責的東西很重要」並不構成義務特別高的理由,這是我的見解。要求別人做更多,當然應該給更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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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肌肉真的唸不完XDrz 全文連結

唸書有感

唸書念到大四結束,成績越來越差(Kochi也在抱怨這點,不過我覺得是他玩太多了XD),資料的流量越來越大。唸完病理,看當初的大體,就覺得當時自己的無能XD,東西又不是很多怎麼記不住XD。回頭唸趙俊彥大體講義,發現我的圖形認知能力和記憶力都有驚人的成長,只是似乎追不上課業「難度」的提昇就是了XD

如果以需要思考的能力來判斷一個科目深不深奧的話,那醫學大概是幼稚園等級的科目吧。現在聽到某些詞彙都會覺得好笑。「為了避免學生死背,要鼓勵思考,命題趨勢將朝向『病例題』....」,少來,病例題和「死背題」的差別,只是前者多了流病資料以及把病變部位的描述轉成感官描述而已。「請問下列何者腫瘤好發於脊椎骨,且半夜疼痛無法以阿斯匹靈緩解?答:骨生發瘤」和「有一個病人,脊椎骨感到疼痛,且吃止痛藥無效,他可能得到什麼瘤?答:骨生發瘤」請問本質上有什麼差別嗎?沒有。只是一個可能用膝跳反射就可以寫出來,一個可能要多想零點二五步。

「思考」是什麼?我認為真正思考性的東西,是可以大大方方讓你打開課本,把所有會用到資料全部塞給你,還可以讓你想破頭都想不出來的東西,這才叫真正的思考性題目。但在醫學生的世界裡(我不敢說整個醫學,我只能說:到目前為止),「思考」和「死背」的差別,是前面那個要背很多而且記很熟,後面那個只要背一部分,而且比較不熟沒關係。所以當我看到考卷上超難的病例題,被人東邊用一點統計資料,西邊用一點疾病Symptom/sign解出來的時候,完全不會感覺「我輸了」,為甚麼?因為這些東西,只要我有背到,我也一樣寫的出來。

寫到這裡,就想到老師提到的一個情況:「現在病人都會查資料,有時候對於自己的病會知道的比醫生還多,所以要多讀書小心不要被病人電」云云。為甚麼會這樣?我想,是因為醫學是很死記的科目,病人和醫師的差別就是背的多少而已,所以假如有一種疾病,病人很努力研究,那是有可能在某個疾病懂醫師不懂的東西。但程式設計,會發生高中生背了一點網路上的C++教學,就可以把學十年的物件導向大師電的說不出話來的情況嗎?似乎不會,至少我沒看過。

以數學的應用題來比喻的話,程式設計是公式很少,有附證明,考試全部可以翻書,但一題應用題可能要想上五步十步甚至二十步才解的出來的應用題。醫學是公式有幾千條,沒有附證明,考試全部都要死背,然後「死背題」是一題只用到一個公式,「活用題」是一題用到十個公式,難度有別但兩種都只要知道公式就可以一步算出答案,只要有背就有辦法解題。「有一個人去過埃及,回來以後有類似感冒的症狀但未在意,一個月前開始發生血尿、膀胱疼痛的情況,以止痛藥控制沒有改善,血液分析結果有嗜酸性白血球上升」,看起來好像有點複雜?其實只要知道血吸蟲分佈地區,血吸蟲感染初期症狀,不同寄生蟲寄生部位(埃及血吸蟲寄生於膀胱),感染寄生蟲嗜酸性白血球會上升,半秒就可以解出這是埃及血吸蟲感染,有什麼難的?背資料而已。至於所謂高深的「鑑別診斷」,一個疼痛的病人想請你幫忙找出他為甚麼痛?其實就是背更多資料,甲病有ABCDE五個症狀,乙病有ABDE症狀,丙病有CDEF症狀,背熟然後診斷(感覺只要有資料,其實用貝氏定理就算的出來....),小醫生可能只能記一千種疾病,老經驗的醫生可能記得住一萬種病,所以老醫生看的比小醫生更準....

總之我個人的感覺:程式設計是一門藝術,醫學不是。至少我現在不感覺它是。 全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