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4月 11, 2010

誰定義正義?

看見媒體刊登顏教授「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一文,個人有一些想法。

「殺人償命」和「禁止死刑」是不是宗教觀這一點,顏教授以「禁止死刑」是基於「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所以不是特定人士的宗教觀來為「禁止死刑」解套。但「殺人償命」其實也是基於「賞善罰惡」這個世俗化的經驗。顏教授如果發現自己的課堂上有認真的學生,應該會不吝於多給點分數,打混混太兇的應該也會不客氣的叫過來罵或是當掉,這就是「賞善罰惡」了。「殺人償命」的正當性源於對「賞善罰惡」的推崇,乃至犯人生命權的保障也得擺在「賞善罰惡」的後面。

更進一步討論世俗,不知道顏教授如何定義世俗?如果根據民意這種世俗來看,民間支持死刑一直遠高過廢死刑,所以「禁止施以痛苦,所以不可以死刑」理論若根據民意定義,是不世俗的,是只屬於法學精英的宗教觀。反之民間常常有「為什麼政府要庇護殺人犯」這種聲音,「賞善罰惡」這種根據一個人行為的善惡給予不同人權的想法,其實更世俗些。當然如果法學學者的「世俗」,是由刑法學教授等社會精英在教科書自創的「世俗」,那又是另外回事了。法學精英愛提「復仇」問題,「賞善罰惡」並不是漢摩拉比法典式的以眼還眼主義。若是,那老師對偷東西的學生「賞善罰惡」的時候,那個老師會去偷學生的東西。

個人一直很反對「庶民正義」這種詞彙,這種詞彙意味著:有某種正義只是死老百姓不懂,才會以為是正義。一個法律或是一件事情,要論證是不是正義,一定要用人類的語彙或人類的其他標準解釋,而這些最終還是由人類的共通認知推導出來的(多數人類都討厭死,所以「生存權」要保障,多數人類都不喜歡性侵害,所以法律規定性侵害要坐牢賠錢)。「庶民正義」一詞,應該解釋為「庶民定義了正義」。就算要反民粹,也是以庶民支持的更高正義,來否定某項庶民目前的非正義(如用庶民能接受的「平等」正義,來破除「男女不平等」)。少數法學精英自以為的思想,來凌駕庶民定義的正義,稱為王權,不是正義。 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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