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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19, 2026

「公投法複決憲法裁判」之我見 v2.0

在野黨最近推動「公投法複決憲法裁判」,本座作為一般百姓是支持的,這是整理後的個人想法,作為外行應該難以寫出更好版本了。

太長不看懶人包:

  1. 我國憲法明文宣示尊崇國父遺教,三民主義為我國國家前提。我國民主為「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民主,參政權為「監督權」而非僅為「參與權」,人民本有直接監督司法之權力。
  2. 「民權主義」是我國民主法治前提,任何政府治權都不應解釋為絕對超越民主監督,其中包括司法權。
  3. 國會立法若不違「人民監督五權」,屬完成憲法委託保障參政權之立法,非創造不存在之新權力。若僅以憲法未明文為由否定一切,則法律複決也違憲。
  4. 人民監督應尊重「權能區分」原理並採嚴格設計,觸發後交回司法重審,避免淪為民粹治國,但絕非全然不許監督。
  5. 若司法權全然否認憲法明文民權主義,則其守護之「憲法」本質為司法精英集體創作,不是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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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擬推動修法,將憲法法庭之憲法裁判納入公民得以複決之事項。反對者據以主張此舉侵害司法權之「抗多數性」與「最終性」,難免違憲。然而,此項批評未充分注意中華民國憲法所體現之特殊立國理念。本文主張此「公投複決憲法裁判」倘僅限定於「暫緩憲法裁判一般規範效力生效,交由專業司法機構進行重審」且具有高門檻及基本權防護者,應有合憲空間。

一、依據我國憲法三民主義,我國參政權具「直接監督五權」之憲法目的,為上對下的監督權,並非僅是政治參與權

中華民國憲法前言明定:「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憲法第1條復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由此可知,國父孫中山先生之三民主義並非單純為「歷史文件」,而係構成我國立國基本原理以及憲法價值基礎。又如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此一面向社會國原則之明文規範顯示,三民主義已內化為憲法秩序之一部分,並非僅具歷史象徵意義,也並非僅影響民主國原則。因此,依憲法明文及制憲原意,「民權主義」應被理解為我國民主國、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前提及內在構成要素。

固然,三民主義本身並非可直接適用之具體法律規範,不產生直接拘束力,然於憲法體系之解釋上,應具指導與補充功能。對理解我國民主國、法治國原則內涵以及參政權存在之憲法目的,三民主義不得被全然否認,否則將動搖憲法明文揭示之國體前提。

依民權主義理念,國父孫中山先生所設計之政體,旨在使人民得以透過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項政權,對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五權行使即時、直接之制衡與監督。在此體系脈絡下,司法權作為五權之一,與其他治權同樣並非超越人民所不可質疑之絕對權威。司法之專業判斷與其對憲法及法律之忠誠,亦應置於人民監督與評價之範圍之內。既然其他四權雖各具憲法授權以及高度專業性(例如行政權「核能、疫苗是否安全」議題),仍須接受人民之直接制衡,則司法權亦不因其專業職能而例外。「人民直接監督政府五權」為國父民權主義之核心價值與制度精髓。相關孫中山先生言論即明確揭示此一立憲理念:

「在人民一方面的大權,剛才已經講過了,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在政府一方面的,是要有五個權,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
 
「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
 
「就是政府有了大權,一經發動做工夫之後,可以發生很大的力量,人民隨時要他停止,他便要停止。總而言之,要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權,便要政府的動作,隨時受人民的指揮」


因此,憲法第1條所揭示之民權主義理念,即「人民四權直接監督政府五權」。依制憲原意,創制權與複決權之存在,不僅是為了讓人民參與重大政策與法律之制定,更包括對五權是否盡忠職守,在不違「權能區分」之前題下,進行直接監督,而司法自身是否濫權違背憲法忠誠,未被制憲者排除於監督範圍。因此,解釋憲法第17條與第136條創制、複決權之憲法目的,應置於第1條所示之民權主義脈絡下,理解其憲法本意包含「直接監督權」,而非只有「參與權」。

二、我國參政權內涵採開放設計,國會立法若符合「人民監督五權」則為憲法委託立法,為喚醒既有權力,非創設新權力

我國憲法之參政權制度設計,依憲法明文承認之建國理念,為有意採取「開放式設計」理念。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中指出:「民權之實情與民權之行使,當待選舉法、罷免法、創製法和複決法規定之後,乃能悉其真相與底蘊。」此語揭示,人民參政權之具體內容與行使方式,刻意留待立法程序進一步具體化落實。換言之,我國制憲者有意令參政權制度具動態開放性,立法者得依國家民主發展之階段與社會實際需要,靈活設計與調整相關制度,而不受限於制憲時之靜態構想。

依上開制憲原意之考證,憲法136條之規定,非惟授權國會制定參政權程序性、細節性之法律規定,亦得於「監督五權」之憲法目的內,授權國會動態調整具體適用事項及射程,不因憲法未明文規定「複決權得作用於憲法裁判」,即認其必然未獲憲法授權。我國《公民投票法》所建立之「法律複決」制度,亦非憲法明文規定之結果,若拘泥「複決權具體射程須有憲法明文規定」之狹義見解,則現行法律複決制度也將陷入違憲,創制權亦形同具文。

若依前揭參政權之動態開放設計意旨觀之,國會所構想之「司法複決權」,雖非憲法明文或制憲當時所參照之外國實務,然其立法目的,若在於確保在司法權隨時代發展,而遠較制憲時期強勢(國父時代,亞洲整體尚未發展出成熟司法制度,遑論以違憲審查為核心之強勢司法體系)之現況下,人民仍得依國父「四權監督五權」之本旨管理政府五權,則該立法並未逾越我國參政權本意為「監督政府五權」之憲法原旨,未踰越憲法136條之授權目的,應有立法形成自由,立法本質仍屬回應憲法17條參政權(人民監督權)保障之憲法委託立法,而非一般國會立法,已具備憲法「參政權」內在價值基礎,並非創造憲法上不存在的權力。

因此,當此國會創設制度與司法權發生緊張時,其是否逾越合憲界限,應與司法權進行調和,而非遽認憲法全然不許,一概認定違憲。

三、「人民監督」是否越界,應以「權能區分」權力分立理論作為測試標準

對於如何防止「人民監督」流於「多數暴政」「民粹政治」及「入侵五權」,確保治權正常發揮功能,而非受到多數民粹干擾,我國制憲者則提倡「權能區分」作為權力分立之理論基礎,藉以區辨主權與政權,以及人民與五權機關之權限分際及配置。

「權能區分」理論中,孫中山先生以阿斗與諸葛亮為喻,認為人民(阿斗)雖為主權者、具備管理權,雖得隨時委託、撤回對具專業知識之公務員(諸葛亮)之授權,惟治權之執行權仍須交由公務員,而非人民親自執行。此「人民管理、專業執行」之設計,為三民主義兼顧主權在民與政府專業化兩端之「民權主義」具體制度構想。換言之,雖然我國制憲者從不主張人民代替司法權的運作,但認為人民對治權中具有重大政策意涵與原則性效果之行為,應擁有實質監督與控制權限。

既然我國憲法明文奉行三民主義,其對人民參政權之監督功能與司法權行使間界線,理應依制憲者原意,回歸「權能區分」之此一民權主義重要原則加以判準。亦即,人民監督之行為若逾越「權能區分」所界定之權限,則構成民主監督對法治國之僭越,違背權力分立;反之,若仍於權能區分框架之內行使,依制憲原意,則屬民主國實現參政權監督之正當運作,並未跨越民主國與專業治權、法治國之界限。

進一步言之,憲法裁判的規範效力,尤其是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之行為,往往涉及大法官以個人「價值選擇」(胎兒生命權與母體健康權何者更加重要?國會監督具體界限為何?)拘束全國,具「消極立法」之性質,並非單純「認知憲法」行為。其結果對國家權限配置與憲政秩序產生長遠且拘束之效,影響立法與行政之政策走向。依民權主義原理,此類具原則性與制度性重大影響,且實質具備一定「立法」性質之司法行為,自應屬人民「權能區分」下得以參政權進行監督之核心範疇,只要監督後仍然交回專業司法進行最後判斷,就是監督司法而非取代司法。

四、我國為明文承認為基於民權主義之民主國、法治國,不許全然掏空人民監督權

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明定司法院為統一解釋憲法之機關,其所形成之違憲審查制度,使憲法裁判原則上具有終局性與拘束力,否則其本質上即非憲法之統一解釋。該制度並承擔維護憲法秩序安定與確保基本權保障之重要任務。同時,憲法亦明文規定法官應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外部干預。反對「司法複決」者會認為,人民對大法官之監督應限於間接途徑,如透過立法委員與總統選舉影響任命,或行使修憲權變更憲法。

然而,在現行憲法保障大法官任期、不得罷免之制度設計下,此見解將使人民對司法權之參政權監督功能即形同虛設。選舉與罷免主要係針對行政與立法機關而非司法院,並非直接作用於司法。修憲則屬立法性質之權能,並非構成對司法領域之直接監督。因此,倘否認人民對司法直接行使參政權之可能,實質為等同讓「人民監督權」只在行政、立法領域存在,將其在司法領域實質解釋為不存在任何作用,掏空參政權於司法領域之制度核心功能。

本文主張,當國會依憲法第136條落實民權主義民主原則所體現,憲法17條之人民監督權時,民權主義「四權監督五權」應視為我國五權地位及權力分立之制度前提,而非可被司法權核心或法官獨立審判否定之權力。首先,此參政權監督機制為我國基於三民主義民主原則之具體實現,不惟與法治國原則同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法基本結構,位階相當,本就不應被法治國全面排除。同時,在我國憲法特殊脈絡下,「民權主義」更為明文確立之國體前提,我國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以及權力分立,均須在我國民權主義之框架下理解,因此司法權之核心領域,應尊重我國制憲者之權力分配,不得抽象推論至全然否定人民直接監督權,只有國會立法過度,違反我國「權能區分」原理「監督而不取代、制衡而不破壞」之要求,方為違背權力分立,始屬侵入司法權核心領域而違憲法官獨立審判,也並非獨立於憲法審判,故不能否定源於憲法之正當監督。



五、「人民監督司法」在我國為三民主義民主國、法治國前提下,應得有條件合憲

基於前述分析,本文主張,若國會所提之司法複決制度,若具備下列前提條件,應有合憲之可能性:其一,設置極高觸發門檻(例如 10% 選舉人連署、60% 同意);其二,人民僅能暫時延後憲法裁判所涉一般規範之生效時點(例如五年),不得影響個案終局裁判;其三,在暫停一般規範效力後,強制啟動司法重審程序,且後續之憲法解釋仍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為之,人民不得自行行使釋憲權或指示大法官採取特定解釋;其四,對於牽涉人民基本權保障之事項,仍得由憲法審判機關採行暫時處分以維護權利。

若在極高門檻,存在重大憲政爭議之情形下,仍完全否定人民參政權監督,將導致人民對司法權之實質監督權被全然剝奪,顯然有違我國以民權主義為前提之民主與法治原則。故至少在爭議重大且影響範圍廣泛之重大司法行為上,應承認人民直接監督之權限。高門檻亦可降低制度被濫用或反覆啟動之風險。但須注意,我國對相同爭點仍允許多次釋憲(如死刑、通姦罪等事例),因此憲法秩序之穩定性並非要求「一次性決定」,而在於不得被恣意變更或顛覆。

關於延後一般規範效力並交由司法重審之機制,其不僅符合憲法第78條之明文意旨──解釋憲法之權能屬於司法院而非人民,亦符合權能區分之權力分立原則。在此設計下,制度之本意為強制促成司法權與人民之對話,提醒司法注意外部監督存在,提供司法自我檢查是否自身釋憲背離憲法,提供司法自我修復回歸憲法之機會。其本質為保障憲法,而非讓人民違憲超越憲法

至於得對影響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部分由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則體現我國設置違憲審查機制以維護基本權之重要功能。因此,倘國會立法法案包括「同性戀一律死刑」並經公投復活,憲法法庭仍得就該部份為暫時處分,明令其仍然不得適用,直至法案超過憲法裁判規範生效之時點而自動失效或司法院重新解釋。

若反對者主張,在上開嚴格條件限制下,司法複決仍必將導致民粹取代法治,則實屬對現代憲政發展之誤讀。於比較憲法實務中,「民主與司法對話」之模式所在多有,如加拿大憲法之 Notwithstanding Clause 即明文容許代議民主對司法判斷行使最終制衡,以確保憲法解釋不與社會共識產生永久性斷裂。 因此,本文所主張之機制,於實務並非自毀憲政秩序。若無視嚴謹制度設計以及國際類似制度之現況,一概以民粹名之,不僅無視制憲者對民權之付託,亦昧於國際憲政多元發展之事實。 

六、結論

依我國憲法前言及明文,中華民國係基於三民主義之民主共和國。我國之民主本質,乃「人民監督治權五權」之民主;參政權之核心功能,亦非僅限於「政治參與」,更包含對五權機關行使即時制衡之「直接監督權」。依憲法明定之國父遺教,人民絕非僅在修憲之日方為主權者,司法權亦從未具備絕對免受人民監督之超然特權。

我國歷次修憲雖強化司法功能,然人民作為憲法內「監督者」之憲法地位,以及參政權包含「監督權」之本質,從未因此更迭。準此,我國憲政秩序應同時承認司法權與人民均為憲法守護者:司法守護專業理性與法秩序之統一,人民則守護憲政運作之正當性。後者之監督職能雖因長期法制未完備而「沉睡」,並不代表其權力之消失,人民之監督係來自憲法內部之正當監督,而非從體制外進行破壞。若國會立法旨在確保人民得「監督而非取代」司法,旨在令憲政秩序自我修復而非令民粹凌駕法治,則此種制度在我國三民主義憲法之架構下,理應具備合憲之存在空間。

最後,吾人主張「活的憲法」固然應隨時代演進,但其演進前提仍須受憲法明文之嚴格拘束。若司法解釋得以自由裁量或進步解釋為名,公然拋棄憲法明文規定之三民主義立國精義,則吾人必須嚴肅追問:司法權所守護者,究係國民大會所制定之三民主義憲法,抑或是少數精英集體創作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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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2月 16, 2025

財劃法行政院不副署之我見

 個人認為不副署違憲,以下內容請 deep research 幫了億點忙後手動整理:

一、拒絕副署構成對總統憲法職權之實質妨礙

首先,依憲法第 72 條明文: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副署乃法律公布的必要程序環節,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將導致總統無法履行公布法律之憲法義務。

憲法學者許宗力教授曾闡述「憲法機關忠誠」原則,強調「憲法機關忠誠指的是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不得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不得使其他憲法機關陷於癱瘓,其具有限制憲法機關權力濫用之功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也明確指出:「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以上原理均旨在維護憲政體制中各機關職權行使之順暢與核心功能不受侵害。行政院聲「不副署是制衡立院的手段」,已逾越正當權力制衡之界限:任何制衡措施都不能以癱瘓他機關的憲法職權為代價。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十日期限內公布,此為總統不可推卸之憲法義務;倘總統怠於公布即構成違憲。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將直接導致總統無從依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公布該法律,使總統陷於違憲失職的困境。換言之,行政院長以消極不作為手段阻斷總統行使公布法律之職權,已對總統憲法職責造成實質妨礙,依上述原理應屬違憲的權力濫用。

二、拒絕副署違背憲法覆議機制、架空立法權

按照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在法律案覆議程序完成(立法院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執行之。然而拒絕副署意味著行政院長並未真誠履行「接受」立法決議的義務,而是透過程序瓶頸讓法案無法生效。這種作法形同由行政機關自行宣告法律無效,不但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架空立法權,更違反憲法覆議程序規定。

三、「副署」意義在於承擔責任,非賦與「額外實質審查權」

從比較憲法觀察,「副署」制度的設計旨在強調行政團隊願意承擔執行責任,而非賦予副署者對該決定內容的最終否決權或實質審查權「副署是一項憲法規定,要求總理或部長簽署已由國家元首簽署的官方文件,國家元首簽署後即對該文件承擔政治和法律責任。」(A countersignature is a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requesting the Prime Minister or a Minister to sign an official act already signed by a head of state, who by signing it assumes political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is act)

上述意涵可從日常組織運作類比理解:公司内部請假,需行政人員簽核,行政人員不簽即無效,董事長請假亦需行政人員副署,以確認請假流程完備,並進行後續作業。然而,行政人員副署意義僅在於「請假流程由本人負責」,若事後流程發生問題由其承擔責任;並不代表行政人員可以實質審查、否決董事長的請假。在請假要件符合規定的前提下,行政人員無權不簽,不簽即屬於逾越職權。

同理,在民主憲政運作中,立法院依法通過且程序完備的法律案移交總統公布時,行政院長的副署旨在責成「行政院長必須執行該法,並對執行負政治責任」,而不是給予行政院長二次否決機會。

四、其他論點反駁

有論者主張: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憲法位階上「平級」,主張行政院無須配合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然憲法機關間之平等,非否定憲法所明定之職權分工,此一關係可由組織運作之類比理解:在公司內部,業務部門與財務部門位階相同,然涉及財務申報事項時,業務主管仍須依財務承辦人意見辦理,並非因財務承辦人官位較高,而係因該事項屬於財務職權範圍。憲法機關間之互動,亦同此理。

另有論者主張,於憲政機制失靈(憲法法庭停擺)情形下,行政院得援引「抵抗權」拒絕副署法律。然依比較憲法通說 (連結),抵抗權僅於顯然、重大且立即不可回復之違憲侵害,且在所有制度內救濟途徑均已失效之極端嚴格情況下,始得成立,且其行使主體原則上限於人民,而不及於國家機關或公務員。歷史上抵抗權之適用,多涉及極權政體下對人民生命或基本人權之即時侵害,與一般政策性或預算性立法爭議存有本質差異。若承認行政機關得在非最嚴重、明顯情形得以抵抗權拒絕依法行事,將使公務員是否守法取決於恣意判斷,與法治國原則顯然不符。



TL;DR 

1. 拒絕副署將導致總統無法公布法律(憲72),屬妨礙總統行使憲法職權及義務

2. 覆議失敗後行政院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3-2),覆議失敗後拒絕副署,讓法案無法生效,顯非「接受該決議」。

3. 「副署」本意在於「宣告對此負責」(請假須行政人員副署,只代表行政人員負責跑流程,不是有權審查)。將副署作為二次審查權濫用,違背副署制度本意。

4. 用「行政院與立法院平級,沒必要絕對服從」及「行政院有抵抗惡法的權力」均不成立。

  • 「平級」不代表「不需尊重對方職權」。業務與財務平級,但牽涉財務,業務主管仍需服從財務承辦人意見,規定如此,與官位大小無關
  • 抵抗權僅限極為嚴重、明顯無爭議、有立即無法恢復違憲侵害之特殊情形(例如極權政體即時侵害人民生命權),且屬人民對國家機器的防衛權,並非國家機關對守法的豁免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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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9月 21, 2024

國家能處死罪犯嗎?人民才是最終裁判

憲法法庭作出 113 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對判死設下嚴格限制,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廢死論調是否禁得起檢視?

若國家無權殺國民,那麼萬一台海戰爭,向中國輸送情報或加入共軍是否也不得處死?若叛國殺人可處死,為何毒品殺人、性侵殺人不能處死?若生命價值沒有例外,則敵國犯台是否只能立刻投降保全國民生命?若民主、主權可以高於生命,為何其他價值不能?

若說死刑錯判不可恢復,自由刑也同樣不可恢復。美國有黑人被白人誣指為性侵犯,遭受 25 年冤獄,平反後仍無法挽回失去人生。即使真正的性侵犯被關,受害人也不會因犯人入獄而傷害消失,是否也該反對自由刑?

有說死刑沒用,但有極惡殺人犯曾文欽殺人後嗆「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後來上法院則改口「是為了被判死刑才殺小孩」。若死刑沒用,為何殺人犯先自信不會判死而放手殺人,後來又在法庭上千方百計逃死?「案重初供」,相信殺人後的嗆聲是真實心聲。

廢死者說惡人出現是社會生病了,應該治病而非處死「治標」。但醫生治病都是標本兼治,不會為了讓病人重視預防,不去醫治不良生活習慣引起的病症。修復社會和處罰重犯為何非得二選一?

廢死主張是變形「宿命論」,犯罪是環境的錯,死刑犯不必負全責。若「宿命論」正確,史懷哲、南丁格爾做善事也沒有了不起。那是社會教的好,誰投胎過去都會一樣。

國家社會是群體,群體有權決定成員。一人若犯極惡罪行,被剔除身份和保障是理所當然。死刑告訴社會,人必須為行為負責,「正義的天平上只有生命能平衡
生命」(康德)。罪責不相當就是法律不公,「精英」無權制定不公法律強迫人民接受。若「精英」是真理化身,人民無權反對,則無論名字叫做皇帝、總書記還是大法官,本質都是專制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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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媒體了,希望能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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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4月 10, 2024

對二次元「兒童色情」、兒少性剝削與 iwin 的我見

Ptt 原文

改自本座拙著,最近 iwin 管制虛擬「兒童色情」和真實兒少性剝削鬧得沸沸揚揚。本座屬於「嚴打真實戀童,但反對同等嚴打虛擬人物」流派。

本座認為首先該做還是「正名」 

看二次元的不該叫做「戀童」

愛看電影殺人情節,但反對現實殺人的人不叫「潛在殺人犯」,哪怕他喜歡的電影殺人情節可以非常血腥讓人不舒服吐出來,跟真正的潛在殺人犯還是不同。

同理,只看二次元,但反對現實戀童的宅宅也不等於「戀童」。就算某肥宅真的看了很噁心的本子,只要該肥宅堅定反對侵害真人,那就不能跟真正的戀童癖混淆。

本座認為這一定要說清楚。如果 ACG 愛好者和肥宅們認為自己算戀童,只是屬於虛擬沒那麼嚴重 etc. 那先天就站在道德劣勢,你已經承認了自己有病,那保守派嚴刑峻法對付你幫你把病醫好不好嗎?
 

憲法、法律的「人」只包含自然人。

依據母法的定義、從法明確性來看,法律上的「人」就只能是自然人,否則就是重新定義人類,這點不細說。

國外規範虛擬色情的法律,會用 non-genuine sexual acts with minors(瑞士 Swiss Criminal Code)image of an imaginary child(英國 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等詞彙,明文表示虛擬人物也屬於刑法的規制對象,這也佐證在刑法上,「虛擬人物」和「人」並不是相同概念,否則何須吃飽沒事幹換個詞明文表示?

反觀台灣,相關條文都是規範兒少的圖畫 etc. 條文從未明示將虛擬人物也納入管理,因此衛服部和 iwin 說虛擬人物也屬於兒少性剝削,純屬擴張解釋法律,顯不符立法原意。

大法官釋 617 同理,本座主張釋 617 規定人獸交屬硬核,其「人」僅限定於自然人。大法官從未在任何解釋將「人」的定義擴展到虛擬人物(大概也沒想到會有邏輯鬼才把虛擬人物也當人)。所以別再說二次元作品有可能觸犯釋 617 的人獸交了,頂多算軟芯猥褻物而已。否則當這麼說的時候你已經無形接受了「虛擬人物也是人」的錯誤概念,從而在接下來輿論戰失利。
 

保護真實兒童必須停止浪費預算

最近有幸終於投中一篇小社論。本座以為在目前這個風口,「打 ACG 是浪費貴重預算」是能被接受的。

日本 ACG 發達但性犯罪率遠低歐美。目前台灣無二次元導致兒少受害案件,兒少受害案無一是 ACG 導致。寶貴的預算和司法資源拿來管 ACG,只是在浪費珍貴資源甚至癱瘓司法人力

這跟賣偏方一個樣,賣偏方的說關心你父母得癌症,實際上是花光你父母錢讓他們錯失治療機會,買偏方的錢拿去買有效的自費治療搞不好父母多活幾年。打 ACG 的口說保護孩童,實際上是把有限資源花光,用在無法幫助孩童的地方,錢如果省下來去做有用的事,也許真實虐童案、真實兒少性剝削就能少更多件,阻止不幸發生。

嚴打 ACG 的保守派,和賣偏方的騙子,他們的關心和愛都假的。只是一個圖財,一個只想滿足自己的基督教宗教願景(也許有些人還有趁機擴權搞錢),才不管對兒童到底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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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讓人兩難」?

出處

最近接連出現兒童受虐及兒少性剝削事件,加害者甚至與兒童保護單位關係密切,引起輿論關切,也有民眾和立委諸公呼籲修法。

筆者認為保護兒童,除了立法,也要提防賣「偏方」假友軍。有政府官員和宗教保守派,對持有真人性影片,有實際兒少受害的案件唯唯諾諾,稱其「讓人兩難」,卻對無實際受害者的虛構影視作品重拳出擊,揮霍兒童救命錢,就是賣偏方的假友軍。

賣偏方者口口聲聲為病人好,讓病人散盡家財,不只是讓病人做「無用功」,更讓病人錯失治療機會。政府預算花在無效治療的費用每多一元,能實際挽救兒童的經費就少一元。假保護兒童之名,卻把預算砸在安慰劑,實際上是戕害兒童。

打擊「湯姆貓與傑利鼠」無法減少虐貓。政府官員要績效,不是靠打擊虛擬人物濫竽充數、搞遮羞布。更何況主張嚴打虛擬人物的團體,尚且無法防止「自己人」虐童,信賴他們的「藥方」無異請鬼拿藥單。預算省下來,用在真正有用的措施,不知道能多救多少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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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聾發聵的好文,寫文章的作者一定是帥哥小鮮肉(?)

難得投稿中了一篇趕快慶祝一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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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04, 2024

Iwin 「兒童色情」事件目前小感

最近不斷看文章,iwin 「兒童色情」事件個人感覺逐步明朗。

這件事根本不是「反兒童色情 v.s 肥宅」之爭,而是「基督價值 v.s 台灣多數價值」之爭。看推動者宗教背景深厚就知道了。

天主教、基督教天然敵視「性」,認為「性」本身是獸行,只有在「主」准許的婚姻之中,「性」將男女雙方以愛結合並產生後代,這時候的「性」才是好的。天主教、基督教強調兒童和青年應該是純潔的,和污穢的「性」不可以連結在一起,哪怕是虛構的兒童和青年也不行。

從這角度看就可以解釋保守團體的過度反應。明明 ACG 造成兒少性剝削極低,我國根本沒有。交友軟體、甚至陌生人手中的糖果餅乾對兒少都比 ACG 危險的多,也有真實受害案例,但保守派卻只管虛擬人物有沒有露點(連靜香洗澡都算),對真正傷害兒少的兇手視而不見。這些保守團體背後還都有一神教背景。

原來目的是傳教,不是為了保護兒童。和同婚一樣,宗教團體反同婚,說同婚不能生小孩、可以同婚那也可以跟摩天輪作愛...都假的,他們反對的真實理由是這樣違背神和教會的教誨。但是他們知道神和教會不是能上檯面的理由,所以就弄各種表面上的藉口。這些藉口都假的,駁倒他們就換其他藉口。保守宗教團體只想大眾聽他們的,從來沒有想溝通,畢竟只有凡人向神認錯,哪有神對凡人退讓的道理?神旨到凡人下跪接著就對了!多少年過去了,他們還認為「別人」用保險套是有罪的,這種人是能溝通什麼?              

保守團體目前的作法,就是「販賣恐懼」,先說不怎樣怎樣做,真實小孩就會被害喔,然後再舉一些確實有問題的作品,例如重口味的漫畫(但這些重口本用現行妨害風化罪就可以法辦,根本不用曲解兒少法),引起民眾恐懼後就偷渡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提案,以實現天主教基督教國家兒童純潔化的宗教願景,連大雄偷看靜香洗澡都違法,名正言順的用思想罪打擊異教徒。

某些政治人物也不清醒,可能有人覺得之前得罪教會,導致選舉失利,乾脆擁抱極右派,但極右是遠離中間的死路。除非台灣伊朗化,倒退成一神教的地上神國,否則宗教保守派永遠不會滿足。

看美國共和黨墮胎權爭議就知道,宗教保守派的主張一直步步進逼,一開始說推翻全國墮胎權(Roe v. Wade)是為了尊重州權。推翻後發現各州公投一直輸,就推動調高公投門檻,不讓州民保護墮胎權。連這樣都失敗,就改口該由聯邦設定墮胎限制(這時候又不尊重州權了),一直亂下場就是共和黨被極右拖累,選舉一直失利。極右還要批評共和黨對生命的捍衛不夠。


我尊重他人信仰一神教的權利,但用強制的方式逼所有人接受一神教價值就是侵害他人。套釋 617 的話。ACG 就算要管理,也要基於「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且「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予以保障。」來管。色情的「性秩序」紅線應由多數人認定,不是一神教替全國所有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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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01, 2024

虛擬兒少為真人,電玩奪命也殺生

 這是看到最近新聞:iWin 認為虛擬人物的兒少圖片也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要求 ptt 下架。個人的反對意見。歡迎轉載。

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性。」


刑罰法規應具備明確性,國民能夠藉由法條的閱讀明確了解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罰性質。虛構的二次元動漫少女屬於電磁紀錄,並非真人。若虛擬寶物不是寶物、虛擬貨幣不是貨幣、殺死遊戲 NPC 不是殺人,顯難以期待一般國民能將電磁紀錄理解為法律保護的兒童。若將法律「兒少」的定義擴張到虛擬人物,對一般國民欠缺可預見性,將導致法律模糊不清,違背法明確性。

不符合同法體系解釋

「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使同一用語、意義統一,且不同階層的法律規範不得相互抵觸。」


法律解釋應保持一致性,以維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在同一部法律中,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定義應當具有連貫性。在同法其他條文(例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已將「兒童」「少年」明確指向實際存在的自然人,不應在其他條文又將「兒少」概念納入虛擬二次元,否則將導致同一名詞在同一部法律定義不一。

刑法不能隨意類推適用


或有人指出:虛擬兒少色情會導致實體兒少色情,所以規範實體兒少色情的法律也能擴展到虛擬兒少色情。


然而刑法對於犯罪的不同階段,如已遂、未遂或教唆犯罪等,都必須分別明文規定,才能處罰罪犯。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已遂犯的規定不能處罰未遂、適用於未遂的規定也不能處罰教唆犯罪。


因此退萬步言,即使假設所有虛擬色情都以煽惑他人犯罪為目的,且哪些屬於色情由衛道人士認定。政府將針對已遂、未遂犯罪的規範,套用到教唆、煽動犯罪上,仍然是恣意擴張解釋,難稱正當。更何況二次元是否會導致真人犯罪,也需要實證證明,非 NCC 說了算。

結論


將「虛擬人物」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童、少年,有極為嚴重的過失。包括使一般人無法預見,違背明確性。導致與同法其他條文(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兒少」為真人的定義錯亂矛盾。假衛道之名以刑法處罰法律該法未納入的教唆犯、煽動犯(假設二次元真的導致犯罪),實質上為擴張解釋刑法,違背罪刑法定,侵害國民人權。


若政府認為法律必須防止色情流通,遏止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幻想,我國刑法「妨害風化罪」已有所規範。若認為現行法律不足以達成預期效果,應透過立法程序修法解決,而非以逾越法律規定,扭曲解釋法律的方式為之。濫權的政府,恐怕比愛看二次元色圖的噁男更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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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0月 02, 2023

虛擬淫照同真人,電玩奪命亦殺生?

今天新聞看到,不肖業者販賣AI製作的虛擬兒少色情圖,官員要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比照真人裸照。雖然我對維護社會清淨拍手叫好,但對法規適用不能認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其目的在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虛擬照片除非可連結到真人,否則虛擬人物不是人,非該法適用的「兒童及少年」應無疑義,怎能比照傷害真人依該法辦理?

若說虛擬色情助長戀童歪風,未來恐傷真人,故應比照處罰,邏輯依不成立。舉例而言,也有人說電玩讓人學壞,虛擬世界殺人導致校園槍擊案,若官員邏輯正確,是否電玩中殺人也該比照殺真人辦理?為避免侵害人權,刑法應採嚴格、狹義解釋,把保護真人免於性剝削的法律,適用到虛擬人物,甚至卡通、漫畫人物也適用,恐不符立法意旨,甚至變成動輒入罪。

對不雅圖片造成歪風,已有刑法「妨礙風化罪」等法律處罰,實無必要頭上安頭,扭曲解釋。若虛擬「色情」等同真人,我只好第一個自首,我小時候天天看「小叮噹」,漫畫中大雄常偷窺宜靜洗澡,現在想想,真的好色情,好淫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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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時事感想,投稿希望會中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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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5月 14, 2016

支持死刑的理由

保留自己八卦版的文章

: 首先我不知道能不能把理論過程寫好,寫漂亮,但我發現目前論述都太容易
: 缺乏一個真正好好說理過程,或許你仍然可以不同意,但我相信可以理性溝通
: 第一、死刑不可回復性
: 第二、冤獄產生不可避免
: 第三、死刑嚇阻性問題
: 第四、國家可否殺人問題
: 第五、憲法上問題
: 第六、生命的價值
: 第七、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



推您這篇文,總結了廢死常見的思路。

個人簡單來說:

一、人命無價,所以不能放在天平上,不可以有死刑?

不必要的娛樂用電,可能帶來火力發電,每年製造一堆空氣汙染
不必要的汽機車造成的空氣汙染
抽菸害人吸到二手菸

以上都能引起肺癌,根本就是隨機殺人。而且台灣肺癌每年成千上萬的死亡,其實殺人數遠比死刑來的高。但我們還是在做這些事情。因為做這些事情雖然會導致其他人類死亡,但是利大於弊,所以政府允許抽菸,然後就會有二手菸讓不想吸菸的人得肺癌死去

廢死喜歡主張「每條命都無價」,但事實上我們每天在做把人命放上天平的事情,不管你喜不喜歡把人命標上價格放在天秤的一端,你每天的日常生活其實都在這麼做。所以說「每條命都無價」我認為不是對不對的問題,而是昧於現實的問題,因為不管你贊不贊成你早就在做了。


所以即使人命關天,一旦誤傷難以恢復,國家冤錯案不可避免,我認為只要能論述「利大於弊」還是可以支持死刑。接下來論述「利大於弊」,死刑的「弊」您都說完了,那「利」在哪裡?

我簡單修改 #1M-J5-g6 我自己的文章

死刑不是復仇。
死刑不是復仇。
死刑不是復仇。

死刑是用與罪相當的刑罰,不帶仇恨,嚴肅而莊嚴的否定罪惡死刑的意義在於刑罰的公平,「罪刑相當」。犯罪的「罪」與制裁的「刑」必須相當,秩序才能為人信服,罪惡越重要罰越重,否則難以服人。


1. 公司如果監守自盜偷錢,跟上班遲到罰一樣重,大家服不服?

2. 學校烙人打人跟上課打瞌睡罰一樣重,學生服不服?


老師會把作弊的學生記大過或是退學,不是仇恨學生,而是不這樣做,無以表示對錯誤行為的否定,無法維護校規之威信,會讓認真遵守校規的學生對校規的信心產生動搖,覺得遵守校規是傻瓜。所以將學生退學就算老師會因此難過流淚,該做也是得做。

而死刑呢?就是因為殺人時在太惡劣了,所以不用死刑,沒有任何「罰」可以跟罪犯的「罪」相等,若不判死無以維護善良與正義的尊嚴。「不是我愛殺人,而是不殺服不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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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鄭捷處以死刑,核屬罪刑相當,合乎法律之目的,且無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更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死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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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用死刑?因為面對極惡的罪,不用同等的刑罰,會無法「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讓百姓覺得法律不公平都偏袒壞人,民眾一旦開始瞧不起法律,那「保障社會安全」就做不到了



二、犯罪的成因很複雜,死刑不能解決問題,所以不要用死刑?

我認為會這樣說的人,都對刑罰產生了不切實際的幻想,錯誤的幻想刑罰必須是解救一切問題的萬靈丹。死刑不具備萬靈丹的效用,所以不要有死刑。

對,我也贊成光用死刑根本解決不了問題。但我還是支持死刑

一樣用比喻來說:國中生加入幫派飆車打同學,我相信也有複雜的成因(包括家庭教育等)。如果學校的老師「只」把每個飆車打同學的極惡國中生開除退學,那肯定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一樣會有一批一批的極惡國中生上來繼續入幫派飆車砍人,永遠退學個沒完。

但如果反過來說:「讓同學退學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所以以後一律採用愛的教育。以後加入幫派飆車打同學的,一律等同曠課處理,警告一次加罰掃廁所。」請問原本已經囂張的打人小孩聽到了會怎樣?鐵定是氣燄更加囂張


看出問題了嗎?

「將所有犯大錯的小孩退學」雖然不能徹底解決小孩犯錯問題,但還是能在問題發生後,「罪刑相當」犯大錯用重罰的方式,讓很多人對已經失去顏面的規範重拾信心,讓很多人認為這校規起碼公平,情形越惡劣罰越重。倘若因為小孩犯錯成因複雜,就放棄對犯錯的小孩採取「罪刑相當」的處罰,那會讓其他人對校規失去信心。而且,沒有理由「超級壞小孩退學」跟「找出小孩犯錯的原因」不能同時進行

死刑也是一樣。把所有惡劣殺人的人都抓去斃了,以後還是會有殺人犯。但把他們斃了起碼會讓人覺得:這社會法律真公平,做大壞事有大惡報,罪刑相當,刑罰公平,遵守的心甘情願。而且沒有理由「解決犯罪深層原因」是廢死的專利,維持死刑還是可以同時「解決犯罪深層原因」。

死刑不需要解決所有的問題,只要在法律和善良的威信受到踐踏時,避免已經重創的威信進一步受傷,這樣就夠了



三、「犯罪的成因很複雜,不全是死刑犯的錯」會有宿命論的問題


「殺人犯和罪犯犯罪的成因很複雜,包括環境、教育、生理等原因,不能全歸咎於殺人犯,所以不該用死刑」
「如果你我投生到殺人犯的家中受教育,也許也會變成殺人犯,所以他們情有可原,不能用死刑」


這樣的論點,如果替換成

「我賺多賺少都是由上天決定,如果上天跟眷顧比爾蓋茲一樣眷顧我,我也能賺大錢」
「我錢賺得少,很多都是由環境決定,不能完全怪我」


你看出問題了嗎?「犯罪外力決定論」「人沒有自由意志」其實就是「宿命論」

宿命論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清楚,如果人一旦相信宿命論,認為人的一切都是由外力決定,那人就會失去向上的動力。「犯罪他力決定論」問題也是如此,如果一旦因為犯罪成因複雜,就不用「罪刑相當」去處罰罪犯,那就會落入類似宿命論的問題:人沒有去惡向善的理由。反正你會壞,是因為你的環境壞,你會好,是因為你的環境好。那我當好人不就傻瓜?

所以個人以為,就算犯罪成因複雜,很多犯罪真的都受到外在影響,也不能放棄「罪刑相當」,因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人去惡向善的重要動力。一旦甚麼當推給外力,你善也是環境的功勞,你沒有賞,你惡也是環境的錯,所以你沒有錯。那人就失去向善的動力。

打比方:我知道學生暴力打人加入幫派成因也很多。但如果我跟學生說:「你打人是受環境影響,你打人不是你的錯,所以你暴力打人加入幫派比照打瞌睡處罰就好」「你奮發向上是你父母教的好,不是你的功勞,鄭捷如果出生在你家也會奮發向上」請問會有甚麼結果?一定是紀律渙散,所有人都變壞,因為行善無功,做惡無過,沒有因果,沒有動力了。

所以不管「犯罪由環境決定」是不是真的,我認為都必須維持應報理論,因為應報理論就是講求現世就有因果,有因果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人行善去惡的動力。所以即使「犯罪由外在環境決定」是真的,也不影響應報理論的正當性。因為否定「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自己負責」,甚麼都推給外力,那人就都不用向上了。 全文連結

星期二, 3月 29, 2016

關於廢除死刑

修改自己 ptt 的文。

很多人,甚至支持死刑的人都把死刑當成報仇。但其實死刑不是復仇。死刑是用與罪相當的刑罰,不帶仇恨,嚴肅而莊嚴的否定罪惡。

死刑的意義在於刑罰的公平,「罪刑相當」。犯罪的「罪」與制裁的「刑」必須相當,秩序才能為人信服,罪惡越重要罰越重,否則難以服人。舉例:

1. 公司如果監守自盜偷錢,跟上班遲到罰一樣重,大家服不服?

2. 學校烙人打人跟上課打瞌睡罰一樣重,學生服不服?

而面對惡劣傷害人命的時候,「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在正義的天平上只能以生命平衡生命」(康德)。就是因為生命貴重,除了生命之外沒有任何「罰」與罪犯的「罪」相等所以執行死刑。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做錯事,要情形越惡劣罰越重,不然沒有人會願意遵守規矩。怎麼遇到了惡劣殺人的時候,腦筋就忽然轉彎了呢?

老師會把作弊的學生記大過或是退學,不是因為要對學生以牙還牙,要對學生用漢摩拉比法典,而是學生太惡劣,不這樣做,無以表示對錯誤行為的否定,無法肯定秩序,無法維護校規之威信,會讓認真遵守校規的學生對校規的信心產生動搖,覺得遵守校規是傻瓜。所以將學生退學就算老師會因此流淚,該做也是得做。

最後,引一段鄭捷的判決書,證明這理論不是我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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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鄭捷處以死刑,核屬罪刑相當,合乎法律之目的,且無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更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爰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死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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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用死刑?因為面對極惡的罪,不用同等的刑罰,會無法「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讓百姓覺得法律不公平都偏袒壞人,民眾一旦開始瞧不起法律,那「保障社會安全」就做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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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除死刑,個人以為死刑只是一種工具:執行死刑不是因為愛殺罪犯,而是因為罪刑不相當會動搖法律威信動搖民信,簡單講「不是勞子愛殺人,而是不殺服不了人」

所以要廢除死刑,也不是不可以,但必須要有能讓人信服,代替死刑解決問題的新方案。

打個比方:老闆把偷錢的員工開除,不是因為老闆恨他,是因為如果不開除,公司上下沒有人會服公司的規矩,如果有人能想出某個神奇的方案,不開除偷錢的員工也能維護公司的風氣,那老闆也樂得不開除員工傷大家和氣,前提是這種方法確實存在。

但這種「替代方案廢死法」,必須先提出可行方案(但很遺憾,我認為目前能替代死刑服眾的全國性方案實質上不存在),讓眾人接受這方案能有效替代死刑,不會不能服眾,讓民眾產生「法律都在偏袒壞人,壞人殺人我們還要養他」這種對法律不服氣的心理,先對話讓大多數國民同意,再廢除死刑。絕對不是現在「精英」不修法,不以理服人,就直接「我精英才懂,你們在座支持死刑的都是OO」霸王硬上弓強行停止執行死刑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做法。 全文連結

星期日, 12月 29, 2013

醫療崩潰 不尊重專業也是病因


今日聯合報民意論壇,有人指出醫師成長,是「政府投入、病患給與成長、學習機會」,所以醫師是「公共財」。看了真是毛骨悚然。我甚麼時候成了別人的財產了?

專業受到外來幫忙,不代表自己沒有付出。若無顧客反應,可口可樂很難有成功配方。若無國家環境,台積電能很難成為晶圓代工龍頭。無台灣人支持,統一企業不會順利成長。若受環境幫忙就算公共財,自己的辛苦努力都不算。那台積電和可口可樂秘方應該也是公共財。小民缺錢,不知道政府能不能發幾張台積電股票給我過好年?

極少數人對專業人員毫不尊重。醫護自發的,額外的付出奉獻,全部當成欠他的,讓醫護奉獻的心貼在冷屁股上,也是醫療崩壞原因之一。人是互相的,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視君如寇仇。有人把醫護當財產看,那醫護把他當鈔票看,也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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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5月 26, 2013

網路通訊隨意監控,政府有如「老大哥」

最近智產局「封鎖盜版」法案引起軒然大波,個人有些看法:


從前有個國家小偷充斥。為了有效打擊犯罪,該國政府推出新法規:以後警察可以不經過法院,在任何場所直接進行搜索。若有人疑似小偷,也可不必審判就直接關有期徒刑。不料風聲一出,全國抗議。政府不得不出面澄清:絕對不會冤枉到好人,只有真的小偷會被抓。有網友擔心用在政敵身上,絕對是誤解立法意旨......

檢調監聽電話,要法院同意。政府要關人,要法院審判。美國DMCA智產法案要關閉盜版網站,也一樣要法院許可。智產局的新法案,卻可以不必經過司法機構,就任意讀取網路通訊,想封哪個網站就封哪個網站。若說這樣沒問題,那辛苦工作的檢調和法院豈不是傻瓜?贊成打擊盜版,但不能違背人權和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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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用文章,這部落格真的好久沒更新了XDDDDDDD 全文連結

星期日, 5月 20, 2012

轉載:「醫療崩壞中,我該怎麼辦?」:鄉民懶人包


原文連結:http://i-chentsai.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_19.html

作者:蔡依橙 醫師 (I-Chen Tsai, MD)
完稿日:2012/5/19



數位醫療藝術創作 「生命之樹:秋」 蔡依橙 醫師


Q: 屁啦,什麼醫療崩壞,這些醫護人員賺很多,在抱怨什麼鬼啊?

A: 這個社會很偽善,認為低薪才有道德正當性,受害者才值得同情。

你知道,錢只是人生的一個環節而已嗎?多領一萬的薪水,就必須承受月經失調、鹹豬手騷擾、沒空喝水的過勞?真覺得好賺,考個試念點書,你來做做看。



Q: 哪個行業沒挫折?他們抱怨的那些,我看來很無聊。

A: 醫護人員的苦悶,非在其中,不能了解。就像我們不了解私立幼稚園老師的苦悶、不了解上市公司財務長的苦悶、不了解金錢豹要辦高中卻被人誤解的苦悶(咦?)  

所以,我也不期待社會大眾,在醫療體系開始內部崩壞時,能有什麼深刻的理解。

簡單說,內外婦兒急重症的醫師以及護理人員們,都是前線的戰士,用體力、家庭、榮譽感苦撐,以經驗與專業在前線奉獻。長期生活在威脅中、壓力下,沒尊嚴、不健康、又不能平衡家庭生活時,回頭一看,「唉呀!怎麼章魚燒工讀生跟我差不多?怎麼幫人打玻尿酸過得比我還好?」





Q: 要抱怨,連名帶姓出來講,一大堆筆名是怎樣?分明「既得利益者」的嘴臉。

A: 奇怪,梁詠琪不用本名唱歌、楊照不用本名寫作,你也沒叫過。不然你知道「觀世音菩薩」本名嗎?

事實上,護理界能跑的都得差不多,四大科急重症的醫師們,可能因為養成過程比較久,一時放不下,還在叫,但你放心,以現在的崩壞速度,再叫也不會很久了。

如果真有心想閱讀,我推薦「洪浩雲醫師」所寫的「我為何最後決定放棄外科走醫美」。


Q: 醫院很好賺啊,真那麼難經營嗎?為什麼不加薪?

A: 「便當一個吃不飽,為什麼不吃兩個呢?

健保使得醫院無法自由定價,毛利逐年下降,虧損歇業者眾。以電腦斷層為例,八年前,高級機器一台四千萬,現在新機種則要價八千萬,貴了整整一倍。健保給付點值,1995年公告5300點後,隔年向下調成5035點,維持至今十六年。

國家規定排骨飯價格從65降成60,但廚具、食材全部漲一倍,你能經營嗎?


Q: 醫院可以向病人收錢啊?政府規定的排骨飯那麼廉價,還怕你給我偷工減料,我點高級牛排套餐,自己出錢可以吧!

A: 近幾年,因為經營過於困難,自費項目成為醫院生死存亡關鍵,不做就是倒,做了頂多偶爾被健保局修理,自費買飲料甜點的人,的確是越來越多了。

不過,在螢幕前用鍵盤維護世界和平的您,不知是否真有能力購買醫療牛排?

東南亞旅遊醫療最有名的泰國Bumrungrad醫院,在國際上有物美價廉的名聲,價目表上提到,一台冠狀動脈繞道接枝手術(CABG)平均在80萬到120萬之間




台灣的健保局,對於冠狀動脈繞道接枝手術,總給付約40萬點,約合3236萬,是「物美價廉」Bumrungrad開價的三分之一。

這就是醫療崩壞。有錢人上億的身價,台幣一百萬不過是個零頭,找最好的醫師來開,手術成功、預後良好,這些醫師也有餘裕去吸收新知,繼續精進專業。

中產階級以下,就請找願意做低價排骨飯的店家,因進貨成本高、毛利低,為了生存,只好飯菜少、排骨小。而且,以英國為例,這種排骨飯不是你想要就吃得到,排六個月的隊不要太意外


Q: 全自費我看不起,但我想要醫術高超的醫師幫我治療,怎麼辦?

A: 是啊,幾百萬我沒有,但我想要台賓士S350附司機,怎麼辦?


Q: 醫院跟醫護人員要有醫德,你們就該留在醫院裡頭工作,服務大家!

A: 賓士的工廠跟技師要有使命感,明天免費送我一台含領牌保險,對了,我的家人也要。

大哥,這些急重症的醫護人員,已經有醫德很久了。在這個連結,你可以看到,大環境怎麼摧毀一個急診護理師的信念。一時的熱情,比不上永遠的煎熬。他們漸漸離開,去尋找對自己、對健康、對家人比較好的方向。你用罵的、用酸的、用批評的,他們一樣只會靜靜離開。



圖、我們曾經打造過一個不錯的醫療體制,但他崩壞了。



Q: 商周有百大良醫啊,我去找他們就好。

A: 2008年,商周製作的百大良醫專輯,儘管並非完美,的確是當時臺灣最有參考價值的一份名單。但諷刺的是,2012年的今天,名單上多位高人,皆已離職或退休。其中知名的乳癌高手「王惠暢」醫師,在網路上分享了他封刀的原因

「不正常的健保制度及伴隨而來的人性黑暗面。」

「良好醫療服務耗神、耗時,絕不是以量取勝的,但良醫若執著於良好醫療品質及醫病互動的內涵,往往生活品質反而遠低於庸醫,這是不公平的。」

「病患在醫療商業化和醫療服務對價化的氛圍下,也忘記了人與人相處應有的基本尊重以及醫病和諧的重要性,動則怒罵威脅,小至掛號不順,大至醫療成效不如預期,都可以產生醫病糾紛。」

建議商周可以重做一份名單,名稱記得改成:「百大良醫之依然拋家棄子燃燒生命不怕罵不怕告不怕砍專刊」


Q: 聽說現在高風險手術,醫師都不想開。沒關係,遇到不幫我手術的醫師,我就告他!

A: 打籃球,眼鏡被撞歪,拿到眼鏡行,老闆心想:「這個變形太大,八成可以調回來,但有兩成機會可能折斷。」猶豫中……


「老闆不用負責任,盡量幫我,我簽同意書。」

很不幸的,手術同意書的效力非常薄弱。而且,每位盡心盡力的醫師,幾乎都遇過患者翻臉不認帳的:手術前「費用不是問題」,手術後忽然消失匿跡;手術前「盡力就好」,手術後上法庭告。

「你不修,我就告你。」

「我不是不幫你,是真的不會處理,你找別人吧。 (╯▽╰)

老闆沒說的是:我幫你調回來,替你省錢,換聲謝謝。萬一失手,是你打籃球撞歪的,要我賠新的鏡架。姊妹們,傻了嗎?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是的,我無能。無能沒有罪,你告不到。」

就是您這種對醫療人員的敵意,讓我們曾經美好的醫療體系逐漸潰散。


Q: 那我該怎麼辦?

A: 保養身體,注意安全,外傷癌症文明病,盡量少上身。
把握當下,實踐人生,生命盡頭到來時,遺憾才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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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2月 25, 2010

愛的教育萬能?

最近只要一提到「體罰」,就會有人跳出來說:老師要依賴體罰才能控制學生,代表老師專業能力不夠。言下之意是愛的教育無所不能,只要老師多用點愛的教育,駕馭冥頑不靈的學生易如反掌,但是這樣嗎?

能夠不靠外力,自我向善的人不是沒有,春秋時期柳下惠就因為「坐懷不亂」--面對誘惑能夠自我把持,而傳為美談。但美談之所以是美談,就是因為正常人做不到。耶穌,佛祖、孔子...都是品格優越的人,他們的德性也不是別人逼出來的。但他們出世弘揚大愛千年以後,仍然每秒鐘都有人在違法亂紀。沒辦法光靠愛的教育就完全感化人類止惡向善。耶穌、佛祖都做不到的事,要求學校老師作到卻視為理所當然,豈不荒謬?

先進國家也並非沒有體罰。美國有二十一個州允許老師用體罰。英國禁止體罰之後,又在二零零六年通過法律允許老師使用體罰。因為人性就是如此,沒有讓人害怕的處罰就沒有紀律,不在惡行小的時候就讓對方怕到忘掉,習慣做壞事就很難改回來了。 全文連結

星期四, 8月 26, 2010

正式買了星海二

sc2

星海二公測今天到期。畢竟以後也有點經濟能力,所以猶豫再三以後還是砸了1950去買遊戲。

星海二意外的不花時間,我還在不計分新手練習區,一場2v2二三十分鐘內就可以分出勝負,遊戲時間短代表下班後可以打一場。加上星海二的可自製性很高,未來還會有DOTA、三國...等打不完的模組,這1950元就當作請Battle.Net幫忙連線的費用。

這次星海二公測持續了快一個月的時間,剛開始其實只是抱著撿便宜的心態,趕快把單人劇情打完。後來想想這搞不好根本就是Blizzard的陰謀:battle.net免費讓你玩快一個月,然後結束公測就會有人掏錢。像我就是因為對Battle.Net上癮所以就掏錢購買。Blizzard還會好心幫你按照強弱把玩家分級,讓你不會打到太絕望XD 全文連結

星期二, 6月 15, 2010

死刑不合理嗎? ◎柯志明

轉自ptt2 8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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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同墮胎、安樂死、同性戀等倫理議題一樣,死刑頗富爭議性,也同樣易引起對立的激情,因而論者常訴諸與倫理不相干的理由對對手進行汙名化攻擊,因此,不易冷靜思想與討論。

死刑(death penalty)是取消罪犯生命的刑罰,這是一種基於法律對犯了最大罪行(capital crime)的罪犯的最大刑罰(capital punishment)。死刑不可視為一般意義的殺人,更不可視為謀殺,而是作為相襯於一個罪犯之最大罪行的刑罰作為。

必須首先指出的是,死刑是否要廢除與死刑是否合理未必相關。如果死刑不合理,則理當要廢除;但要廢除死刑卻未必蘊涵死刑不合理,也就是,死刑即便合理,也可以要求將之廢除。刑罰的缺陷與濫用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經歷濫殺無辜百姓與政治異議分子的惡政權歷史經驗也是廢除死刑的強大理由;當然,一個充滿慈愛的美善社會願意善待重罪犯,也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但這都不是死刑本身不合理的理由。因此,是否要廢除死刑與死刑本身是否合理要分別看待,它們是不同的問題。

在此,我想要從倫理的角度對死刑是否合理表示一些意見,不討論死刑是否要廢除。我贊成,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下,死刑或許可以廢除;我也認為,一個沒有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的社會「可能」比有死刑的社會更理想。但不能因此論斷說,死刑是不合理或錯誤的刑罰。我對死刑的倫理立場是,死刑沒有不合理,這種最大的刑罰──結束罪犯的生命──顯示著世間有不可侵犯的價值與倫理不可踰越的限制。


2.反死刑論者認為死刑是基於充滿仇恨的報復心,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這並不正確。正確地說,死刑是基於報應(retribution),而不是報復(revenge)。報應不等於報復。報復出於被傷害而激發出來的仇恨心,報應則出於正義的要求。報應的觀念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應當有相襯的回報(desert),這個回報是他因做出的行為當得的相襯回應。故善得善報,惡得惡報。這是正義的核心內涵之一。這個報應信念隱含著一個生命的價值系統,即生命中的什麼是有價值的而什麼又是沒有價值甚至反價值的,以致於清楚宣告行出價值以及破壞價值者將得到什麼回報。因此,報應觀念清楚告訴我們什麼是當做的、什麼是不當做的,這是道德的核心動力。無此,道德將在現實上不可能,也將流於無意義。

因為死刑是基於正義的報應而不是出於仇恨的報復,執行死刑的執法者並不在報復死刑犯(他們基本上互不相識,也素無冤仇),而是執行法律的正義要求。國家透過這個刑罰清楚宣告,法律保障生命的重大價值以及侵犯者要付出的代價。它涉及的不是私人的恩怨,也不是受害者或社會大眾的情感,而是客觀的價值以及創造、展現、維持這些價值的整個社會秩序。正因此,死刑必須由國家依法執行,而不可由任何有復仇心的人私下執行。

姑不論什麼樣的罪才能以死刑報應之,但作為一種報應,死刑就是預設有一些罪行大到必須以取消犯罪者的生命才足以報應之;甚至許多罪行,死刑還不足以報應,故死刑被視為是最大的(capital)刑罰。在此,死刑同時也是一種宣告,它宣告當一個人做出什麼行為時,他就喪失存活於世的權利,因而社會有權利取消其生命。一個知道有死刑的人仍然做出該被判死刑的罪,這表示他的罪行是一種自我貶抑,一種生命的自我否定。

3.反死刑論者以為死刑違反生命權。但恰好相反,死刑蘊涵肯定生命權,因為死刑正是為了肯定生命不可任意侵犯而設立的,其實,不只是生命,人世間有許多重大價值都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負上生命的代價。

把死刑看成對生命或生命權的侵害,這全然是顛倒錯亂之見。更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及其神聖性與尊嚴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如果生命是無價的、絕對不可傷害的、絕對不可取消的,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殺人。但,絕非如此,有些情況下殺人是被容許的,也是合理的,甚至是義務。而且,生命若絕對不可取消,那麼,對於一個已經重重傷害且毀滅了那「絕對」不可侵犯之生命的人,我們應當用什麼刑罰懲治他?什麼刑罰才顯示無故傷害或毀滅生命是「絕對」不許可的?難道不是死刑嗎?取消無故毀滅生命者的生命不正才是表明生命的不可任意毀滅性嗎?不正才表示生命是有尊嚴而不可冒犯嗎?


4.反死刑論者以為判人死刑並不能挽已被毀損的生命,因而死刑無益被傷害的生命。然而,我們甚至要據此指出,被判死刑當然不能挽回已毀損的生命及其價值,但這點不但不表示死刑無益,甚至表示死刑仍然不夠;對,是不夠而不是無用,因為它不能使死刑犯為其所行負全部的責任。

其實,人幾乎都無法為其罪惡負責,因為他無法復原未犯罪前的狀態。挖掉傷害者的眼睛並不能使被傷害者的眼睛復原,打掉傷害者的牙齒並不能復原被傷害者的牙齒,一樣,處死一個殺人犯並不足以使被殺害者復生;顯然,刑罰並不真能使罪犯負其罪行之責。刑罰的意義不只是要罪犯負責而已,也是對罪犯之罪行的嚴重性之宣判,更是對生活中種種價值的肯定與保障。因此,死刑的重要意義在於宣示人間某些重大價值之不可侵犯,而不只是罪犯能否為其罪行負全責而已;況且不能完全負責,不表示不能負盡可能之責。


5.反死刑論者也以誤判為理由認為死刑不合理。但審判程序之瑕玼或錯誤是法律實踐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本身以及其背後原理的問題,以致於法律實踐有問題不能用以推論法律或法律原理必有問題。這正如我們不會因為交通警察執法有問題而要求廢除交通規則或相關法律一樣。因此,誤判不是死刑不合理的理由。誤判是審判的問題而不是被用以判決的法律規定的問題。再怎麼合理的法律規定都可能被執法者誤用,這樣,難道要廢除所有法律嗎?誤判是誤判的問題,與死刑以及任何刑罰是否合理無關。如果一個司法系統老是發生誤判以致於枉死人民,那麼該批判的是司法系統或制度,而不是死刑。


6.反死刑論者以為,死刑常淪為掌權者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這的確是事實,許多極權獨裁國家確實以死刑作為遂行其獨裁統治的工具,以致於枉死清白,濫殺無辜。但這個可悲又可恨的事實也不能證明死刑是不合理的,利用者之罪不蘊涵被利用者有錯;拿刀殺人者有罪,但那不是刀子的錯。有什麼是邪惡者不會利用的呢?邪惡者會利用一切能利用的,他甚至連至高者上帝都利用,這難道是一切被利用者的錯?這難道是上帝有問題?當然不是。

我們應當批判任何把司法當政治清算或遂行獨裁統治之工具的政府,甚至要判之死刑,因這是極大的政治之惡。所有政府都必須依正義之法施行統治,一個濫用法律以鞏固權力的政府已然喪失其統治的合法性。對此政府,我們應當嚴厲批判,必要時甚至應當反抗,消除這種惡政權。但這與死刑是否合理無關,死刑只是被用而已;我們要努力的不是把死刑廢除,而是不被政權利用。


7.反死刑論者又說,政府的司法重點應放在如何防止人民犯罪而不是取消罪犯的生命。這完全在轉移話題,與死刑是否合理毫不相干。我們完全不能理解政府有否努力防止人民犯罪與死刑是否合理有什麼關係。按此邏輯,如果政府盡所能地防止人民犯罪,是否表示反死刑論者就可接受死刑?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沒有努力防止人民犯罪,那麼反死刑論者是否要主張當廢除所有刑罰?這顯然是荒謬的。人民不是孩子,政府也不是大人,以致於凡事政府都要為人民負責。在一個民主政治體制中,人民才是主人,政府不過是執行人民意志的公僕。主人有問題並不都是僕人的錯,而即便僕人有錯,這也不蘊涵主人沒有錯。


8.反死刑論者也從邏輯的角度認為,無論如何,我們都無法從一個人犯了重大的罪行推論出這個人應當被判死刑,也就是說,再怎麼重的罪都不蘊涵(imply)死刑。但這說法也可以倒過來,我們也從重罪推不出不應當判死刑。總之,應不應當被判死刑,這都無法從重罪中邏輯地推論出來。其實,罪與刑罰之間本來就不是分析(analytic)關係,而是綜合(synthetic)關係,因此,任何罪都推不出當得到什麼刑罰。但無論如何,罪與罰都當合比例原則,即罰之輕重當合於罪之大小;大罪重罰,小罪輕罰。

那麼,罪當怎麼罰呢?這裡沒有什麼固定的原則,乃隨著對罪所侵犯之價值的理解而調整,也就是,刑罰乃體現著一個價值信念系統。


9.基督徒或有宗教信仰者以為要以寬恕超越報復,因而不應處人以死刑。然而,寬恕不能否定死刑,相反,最珍貴的寬恕乃以死刑為前提。以基督信仰而論,人若非是該死的罪人,耶穌基督為罪人死就毫無意義了。為了寬恕重罪犯而免其不死,這是整個社會給重罪犯的恩典,而不是他們當得的報償。免死的恩典不能否定該死的刑罰之合理性,反之,更顯明死刑是當然的。以聖經的語言講,恩典沒有廢掉律法,反而更顯出律法本是聖潔良善的。

10. 現代文化有一個怪異的現象不得不在此指出來,即許多反死刑論者常也是支持墮胎者,他們認定胎兒的生命權不如死刑犯,胎兒的生命價值也不足以與死刑犯比論。在他們看來,殺人犯比無辜的胎兒更有價值、更重要、更有人權。明定廢除死刑的歐盟,這些國家都是認同墮胎合法的(雖法律規定不全然相同)。當他們極力為犯重罪的死刑犯尋找存活的理由時,他們卻也不斷為可殺害無辜胎兒發明藉口。這個怪異的現象反映出,這些反死刑兼支持墮胎論者認定只有成人才是人,才享有生命權,才值得人們為他們的生命辯護,即便他們是做出神人共憤的極惡者。我認為這是人類道德歷史上最偽善無恥的一頁,充滿成人主義的偏見與殘酷。


11. 反死刑論者不斷自我塑造一種形像,即他們極重視人的生命,而死刑是一種野蠻、充滿仇恨的刑罰。姑不論是否如此,我們倒是要冷靜思想,人的生命真地如反死刑論者說的那麼尊貴嗎?我認為這是現代人的人類中心主義自戀症幻相,空頭地、自戀地肯定自己如何尊貴無價。平日人們吃食動物,這些被吃的動物並沒有犯什麼罪,只因人們想吃它們,它們就被宰殺而食。我相信許多反死刑論者也是肉食主義者,他們可能在餐廳一邊一起想享用牛排,一邊談論死刑如何不人道。在他們不斷吃下無罪動物的同時,卻也不斷出口議論重罪犯如何不該被判死刑。對此,我只能說,這些人何其虛假偽善。

好像人再怎麼可惡,人都要為人講話,為人找理由。反之,非人的動物、植物等自然物再怎麼無辜,再怎麼貢獻於人,人都可以任意對待它們。由此可見,人的倫理態度何其不一致!何其虛假偽善的人類中心主義!


12. 如果死亡是人類不可逃脫的命運,死刑的爭論將無意義,因為有無被判死刑,人人皆終必死亡。但是,若現世的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那麼斤斤計較於是否要有死刑就是放錯生命價值的重點了。一個基督徒相信,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因而重要的不是現今的這個生命會死,而是死後要怎麼面對上帝的審判。人若被判了死刑,就不能面對死後審判了嗎?不,死刑沒有絕人歸向那位生命大法官的機會。真的,誠心面對自己的重罪而悔改,祈求上帝的赦免,無怨無悔地接受當得的懲罰,如此恐怕才能面對生命之主的最後審判,也才反而能得永生,正如那位與耶穌基督一同被判死刑而懺悔其罪的強盜。

因此,從基督信仰的觀點看,死刑並沒有截斷死刑犯重得生命──永恆的生命──的機會,反而因著死刑的判決,迫使死刑犯去面對自己的生命問題並因而做出決斷:悔改或不悔改。在此,重點不是死刑合不合理,而是願不願意誠心悔罪。極端言之,即便被誤判,死刑都不能結束其生命,因為死刑不是最後審判,而只是屬世國度對人之罪行的一個相應的報應刑罰。其實,人沒有能力結束生命,正如人沒有能力給生命一樣。以為死刑剝奪了人的生命因而完全不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只能視為無永生信仰者的誇大其詞。但,人若無永生,給什麼機會都無意義。


13. 最後,我們要問:人是否有權利結束一個人的生命?我們堅決地說,沒有!正因為人沒有這個權利,所以殺人是被禁止的。若如此,則死刑應當被禁止。但不然。在此,我要從基督信仰的角度說,人有權處死人,因為上帝賦予他這個權利,這是《聖經》清楚的啟示。當然,不是所有人都相信聖經,因而這個觀念不可能為多數人接受。然而,根據基督信仰,我相信人類的權利最終都必定源於上帝,否則人就沒有什麼絕對不可侵犯的生命尊嚴可言。

對一個不相信有上帝這樣絕對者的社會,我們很難以絕對的理由為死刑的合理性辯護;不過,一樣地,我相信也沒有人能以什麼絕對的理由反對死刑。因此,該不該處死,都沒什麼絕對的理由。如此一來,死或生,人們只能各憑本事。在這樣的社會裡,沒有什麼事是絕對不可行的,也沒有什麼事是絕對要去行的。至此,我們只能按大多數人的共識行事,共識就是行為的標準,是唯一合理的理由。但我們還是要問:共識合理嗎?若未必合理,那麼「理」當在何處?這恐怕才是現代人要去面對的根本問題。

(作者:柯志明,出處:獨者Solitudo,本文為原發表於2010年5月30日舉辦的「基督徒思想死刑座談會」發言稿,經作者同意轉載) 全文連結

星期三, 5月 12, 2010

廢死副教授的自我矛盾

報載盧副教授控告辱罵她「腦袋有洞」且不道歉的網友,希望副教授基於廢死者的道德高度,選擇寬容、愛心,原諒一時衝動的網友。

第一,盧副教授說:「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盧副教授「小孩半夜自己跑出去玩,也是遭受性侵的原因之一」本身就有可能遭受「誤解」以為是「責備受害者」,也因此引來網友攻擊。網友言語無禮事件,盧副教授的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全怪網友並不公平。況且盧副教授也說:「只用單純的報復方式解決問題,問題永遠無法解決」。如果槍殺所有死刑犯沒辦法解決問題,那把不道歉的網友告到脫褲子也不能解決問題。

第二,廢死者為死刑犯辯護,就算是殺人的死刑犯,也可以找出理由來說他還保有人性中的善良,所以不該死刑。基於廢死者對於人性善良的堅持,盧副教授應該原諒這群善良的網友才對。冷血殺人魔都有人性可以原諒了,為何衝動的網友不道歉就不能原諒呢?

第三,廢死者反對死刑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死刑有可能被國家選擇性用於異己,所以即使滔天大罪也不該死刑。盧副教授動輒打官司,還說「沒錯不要怕被告」,難道完全不怕「被告的網友剛好都支持死刑」的質疑?身為廢死者的盧副教授,即使死刑犯真犯重罪,也要反對可以針對異己使用的死刑。言論被批評的盧副教授,雖然網友真的無禮,卻把司法手段全部用在跟自己立場不同的人身上,這樣不是一種矛盾?

第四,廢死者強調原諒,就算對方殺了你的父母兄弟妻子兒女,人仍然不應該活在仇恨之中。別人殺了父母妻兒,要兇手負責就叫做「仇恨」。網友批評盧副教授冒犯一兩句,要「兇手」負責就叫「公道」。廢死者連對方殺掉至親至愛的天大冤屈都可以原諒,那為何不能原諒一些網友言語的無禮冒犯?換個角度說,如果廢死者連對方的言語冒犯都不能原諒,那是否代表強迫受害者家屬原諒犯人窒礙難行?甚至是白冰冰說的假高尚?

印度聖雄甘地說:「以眼還眼,世界只會更盲目」,人權運動家王清峰說:「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希望盧副教授能像給死刑犯機會一樣,給網友一個機會。 全文連結

星期五, 4月 30, 2010

星期日, 4月 11, 2010

誰定義正義?

看見媒體刊登顏教授「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一文,個人有一些想法。

「殺人償命」和「禁止死刑」是不是宗教觀這一點,顏教授以「禁止死刑」是基於「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所以不是特定人士的宗教觀來為「禁止死刑」解套。但「殺人償命」其實也是基於「賞善罰惡」這個世俗化的經驗。顏教授如果發現自己的課堂上有認真的學生,應該會不吝於多給點分數,打混混太兇的應該也會不客氣的叫過來罵或是當掉,這就是「賞善罰惡」了。「殺人償命」的正當性源於對「賞善罰惡」的推崇,乃至犯人生命權的保障也得擺在「賞善罰惡」的後面。

更進一步討論世俗,不知道顏教授如何定義世俗?如果根據民意這種世俗來看,民間支持死刑一直遠高過廢死刑,所以「禁止施以痛苦,所以不可以死刑」理論若根據民意定義,是不世俗的,是只屬於法學精英的宗教觀。反之民間常常有「為什麼政府要庇護殺人犯」這種聲音,「賞善罰惡」這種根據一個人行為的善惡給予不同人權的想法,其實更世俗些。當然如果法學學者的「世俗」,是由刑法學教授等社會精英在教科書自創的「世俗」,那又是另外回事了。法學精英愛提「復仇」問題,「賞善罰惡」並不是漢摩拉比法典式的以眼還眼主義。若是,那老師對偷東西的學生「賞善罰惡」的時候,那個老師會去偷學生的東西。

個人一直很反對「庶民正義」這種詞彙,這種詞彙意味著:有某種正義只是死老百姓不懂,才會以為是正義。一個法律或是一件事情,要論證是不是正義,一定要用人類的語彙或人類的其他標準解釋,而這些最終還是由人類的共通認知推導出來的(多數人類都討厭死,所以「生存權」要保障,多數人類都不喜歡性侵害,所以法律規定性侵害要坐牢賠錢)。「庶民正義」一詞,應該解釋為「庶民定義了正義」。就算要反民粹,也是以庶民支持的更高正義,來否定某項庶民目前的非正義(如用庶民能接受的「平等」正義,來破除「男女不平等」)。少數法學精英自以為的思想,來凌駕庶民定義的正義,稱為王權,不是正義。 全文連結

星期六, 3月 13, 2010

死刑就不理性嗎?

支持廢死者總是把「死刑」和「復仇」、「不理性」、「野蠻」劃上等號,我認為死刑卻有重大的意義。

第一,死刑代表真正的平等。貧富、黨派、信仰不同的人應該平等,但是善惡不同的人應該平等嗎?公司內認真做事的員工和偷懶打混偷東西的內賊,在公司裡面有一樣的生存權,公平嗎?奉公守法的良民,和吃人肉的強姦殺人魔,在地球上都有一樣的生存權,公平嗎?「死刑犯的命也是命」是一種齊頭式平等。死刑把善人和惡人的命貼上不等值的標籤,做什麼事,命就貼什麼標籤,這才是真正的立足點平等。

第二,死刑代表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廢死者常常強調,死刑犯在成長過程或受社會待遇有種種缺陷,導致死刑犯變態的人格。但有了環境因素,個人就可以不用負責嗎?一個過去很乖的學生,加入作弊氾濫的放牛班導致他也開始愛作弊,因為班級風氣導致他作弊,他就不用負責嗎?藝人會吸毒,常常也是因為同儕引誘。難道有了同儕引誘的原因,被抓到吸毒的藝人就可以不用負責嗎?廢死者強調:社會和家庭造就了變態,所以變態不用負全部的責任。死刑則是強調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全部的責任(無法思考的病患除外)。

第三,死刑代表有比生命更重要的價值。生命真的是最重要的嗎?生命就是最高的價值,沒有比生命更貴重的存在嗎?倘若沒有,那麼敵國來襲,國軍應該直接投降以減少傷亡,而不是出來奮鬥捍衛國家主權、民主這些不是人命的東西。廢死者認為命就是命,善惡分別、違法亂紀、殘忍暴虐都比不上犯人的性命重要。死刑則是把善惡的區分放在比生命更高的位置。犯了終極的惡,就得接受終極的報應,即使這意味死。死刑強調有比生死更高貴的議題,廢死只要求死刑犯保住性命。

廢死者說死刑是仇恨,是報復。那白冰冰為何支持死刑?殺害白小燕的陳進興早死了,她跟其他死刑犯根本無冤無仇,何來仇恨?社會上多數民眾跟死刑犯也沒仇,何來仇恨?廢死者總愛說放下仇恨,但一旦廢死的立場受到攻擊或懷疑,叫人下地獄者有之,聲淚俱下或寫部落格反擊者有之。連「立場不同」都放不下的傢伙,自己的家人被宰掉能放下才有鬼。若廢死者和王清峰部長能學到像耶穌一樣,左臉被人打,能把右臉轉過來讓他打,我才考慮相信廢死者懂什麼叫原諒,不然只是一群沽名釣譽假道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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