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ptt2 8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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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同墮胎、安樂死、同性戀等倫理議題一樣,死刑頗富爭議性,也同樣易引起對立的激情,因而論者常訴諸與倫理不相干的理由對對手進行汙名化攻擊,因此,不易冷靜思想與討論。
死刑(death penalty)是取消罪犯生命的刑罰,這是一種基於法律對犯了最大罪行(capital crime)的罪犯的最大刑罰(capital punishment)。死刑不可視為一般意義的殺人,更不可視為謀殺,而是作為相襯於一個罪犯之最大罪行的刑罰作為。
必須首先指出的是,死刑是否要廢除與死刑是否合理未必相關。如果死刑不合理,則理當要廢除;但要廢除死刑卻未必蘊涵死刑不合理,也就是,死刑即便合理,也可以要求將之廢除。刑罰的缺陷與濫用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經歷濫殺無辜百姓與政治異議分子的惡政權歷史經驗也是廢除死刑的強大理由;當然,一個充滿慈愛的美善社會願意善待重罪犯,也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但這都不是死刑本身不合理的理由。因此,是否要廢除死刑與死刑本身是否合理要分別看待,它們是不同的問題。
在此,我想要從倫理的角度對死刑是否合理表示一些意見,不討論死刑是否要廢除。我贊成,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下,死刑或許可以廢除;我也認為,一個沒有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的社會「可能」比有死刑的社會更理想。但不能因此論斷說,死刑是不合理或錯誤的刑罰。我對死刑的倫理立場是,死刑沒有不合理,這種最大的刑罰──結束罪犯的生命──顯示著世間有不可侵犯的價值與倫理不可踰越的限制。
2.反死刑論者認為死刑是基於充滿仇恨的報復心,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這並不正確。正確地說,死刑是基於報應(retribution),而不是報復(revenge)。報應不等於報復。報復出於被傷害而激發出來的仇恨心,報應則出於正義的要求。報應的觀念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應當有相襯的回報(desert),這個回報是他因做出的行為當得的相襯回應。故善得善報,惡得惡報。這是正義的核心內涵之一。這個報應信念隱含著一個生命的價值系統,即生命中的什麼是有價值的而什麼又是沒有價值甚至反價值的,以致於清楚宣告行出價值以及破壞價值者將得到什麼回報。因此,報應觀念清楚告訴我們什麼是當做的、什麼是不當做的,這是道德的核心動力。無此,道德將在現實上不可能,也將流於無意義。
因為死刑是基於正義的報應而不是出於仇恨的報復,執行死刑的執法者並不在報復死刑犯(他們基本上互不相識,也素無冤仇),而是執行法律的正義要求。國家透過這個刑罰清楚宣告,法律保障生命的重大價值以及侵犯者要付出的代價。它涉及的不是私人的恩怨,也不是受害者或社會大眾的情感,而是客觀的價值以及創造、展現、維持這些價值的整個社會秩序。正因此,死刑必須由國家依法執行,而不可由任何有復仇心的人私下執行。
姑不論什麼樣的罪才能以死刑報應之,但作為一種報應,死刑就是預設有一些罪行大到必須以取消犯罪者的生命才足以報應之;甚至許多罪行,死刑還不足以報應,故死刑被視為是最大的(capital)刑罰。在此,死刑同時也是一種宣告,它宣告當一個人做出什麼行為時,他就喪失存活於世的權利,因而社會有權利取消其生命。一個知道有死刑的人仍然做出該被判死刑的罪,這表示他的罪行是一種自我貶抑,一種生命的自我否定。
3.反死刑論者以為死刑違反生命權。但恰好相反,死刑蘊涵肯定生命權,因為死刑正是為了肯定生命不可任意侵犯而設立的,其實,不只是生命,人世間有許多重大價值都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負上生命的代價。
把死刑看成對生命或生命權的侵害,這全然是顛倒錯亂之見。更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及其神聖性與尊嚴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如果生命是無價的、絕對不可傷害的、絕對不可取消的,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殺人。但,絕非如此,有些情況下殺人是被容許的,也是合理的,甚至是義務。而且,生命若絕對不可取消,那麼,對於一個已經重重傷害且毀滅了那「絕對」不可侵犯之生命的人,我們應當用什麼刑罰懲治他?什麼刑罰才顯示無故傷害或毀滅生命是「絕對」不許可的?難道不是死刑嗎?取消無故毀滅生命者的生命不正才是表明生命的不可任意毀滅性嗎?不正才表示生命是有尊嚴而不可冒犯嗎?
4.反死刑論者以為判人死刑並不能挽已被毀損的生命,因而死刑無益被傷害的生命。然而,我們甚至要據此指出,被判死刑當然不能挽回已毀損的生命及其價值,但這點不但不表示死刑無益,甚至表示死刑仍然不夠;對,是不夠而不是無用,因為它不能使死刑犯為其所行負全部的責任。
其實,人幾乎都無法為其罪惡負責,因為他無法復原未犯罪前的狀態。挖掉傷害者的眼睛並不能使被傷害者的眼睛復原,打掉傷害者的牙齒並不能復原被傷害者的牙齒,一樣,處死一個殺人犯並不足以使被殺害者復生;顯然,刑罰並不真能使罪犯負其罪行之責。刑罰的意義不只是要罪犯負責而已,也是對罪犯之罪行的嚴重性之宣判,更是對生活中種種價值的肯定與保障。因此,死刑的重要意義在於宣示人間某些重大價值之不可侵犯,而不只是罪犯能否為其罪行負全責而已;況且不能完全負責,不表示不能負盡可能之責。
5.反死刑論者也以誤判為理由認為死刑不合理。但審判程序之瑕玼或錯誤是法律實踐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本身以及其背後原理的問題,以致於法律實踐有問題不能用以推論法律或法律原理必有問題。這正如我們不會因為交通警察執法有問題而要求廢除交通規則或相關法律一樣。因此,誤判不是死刑不合理的理由。誤判是審判的問題而不是被用以判決的法律規定的問題。再怎麼合理的法律規定都可能被執法者誤用,這樣,難道要廢除所有法律嗎?誤判是誤判的問題,與死刑以及任何刑罰是否合理無關。如果一個司法系統老是發生誤判以致於枉死人民,那麼該批判的是司法系統或制度,而不是死刑。
6.反死刑論者以為,死刑常淪為掌權者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這的確是事實,許多極權獨裁國家確實以死刑作為遂行其獨裁統治的工具,以致於枉死清白,濫殺無辜。但這個可悲又可恨的事實也不能證明死刑是不合理的,利用者之罪不蘊涵被利用者有錯;拿刀殺人者有罪,但那不是刀子的錯。有什麼是邪惡者不會利用的呢?邪惡者會利用一切能利用的,他甚至連至高者上帝都利用,這難道是一切被利用者的錯?這難道是上帝有問題?當然不是。
我們應當批判任何把司法當政治清算或遂行獨裁統治之工具的政府,甚至要判之死刑,因這是極大的政治之惡。所有政府都必須依正義之法施行統治,一個濫用法律以鞏固權力的政府已然喪失其統治的合法性。對此政府,我們應當嚴厲批判,必要時甚至應當反抗,消除這種惡政權。但這與死刑是否合理無關,死刑只是被用而已;我們要努力的不是把死刑廢除,而是不被政權利用。
7.反死刑論者又說,政府的司法重點應放在如何防止人民犯罪而不是取消罪犯的生命。這完全在轉移話題,與死刑是否合理毫不相干。我們完全不能理解政府有否努力防止人民犯罪與死刑是否合理有什麼關係。按此邏輯,如果政府盡所能地防止人民犯罪,是否表示反死刑論者就可接受死刑?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沒有努力防止人民犯罪,那麼反死刑論者是否要主張當廢除所有刑罰?這顯然是荒謬的。人民不是孩子,政府也不是大人,以致於凡事政府都要為人民負責。在一個民主政治體制中,人民才是主人,政府不過是執行人民意志的公僕。主人有問題並不都是僕人的錯,而即便僕人有錯,這也不蘊涵主人沒有錯。
8.反死刑論者也從邏輯的角度認為,無論如何,我們都無法從一個人犯了重大的罪行推論出這個人應當被判死刑,也就是說,再怎麼重的罪都不蘊涵(imply)死刑。但這說法也可以倒過來,我們也從重罪推不出不應當判死刑。總之,應不應當被判死刑,這都無法從重罪中邏輯地推論出來。其實,罪與刑罰之間本來就不是分析(analytic)關係,而是綜合(synthetic)關係,因此,任何罪都推不出當得到什麼刑罰。但無論如何,罪與罰都當合比例原則,即罰之輕重當合於罪之大小;大罪重罰,小罪輕罰。
那麼,罪當怎麼罰呢?這裡沒有什麼固定的原則,乃隨著對罪所侵犯之價值的理解而調整,也就是,刑罰乃體現著一個價值信念系統。
9.基督徒或有宗教信仰者以為要以寬恕超越報復,因而不應處人以死刑。然而,寬恕不能否定死刑,相反,最珍貴的寬恕乃以死刑為前提。以基督信仰而論,人若非是該死的罪人,耶穌基督為罪人死就毫無意義了。為了寬恕重罪犯而免其不死,這是整個社會給重罪犯的恩典,而不是他們當得的報償。免死的恩典不能否定該死的刑罰之合理性,反之,更顯明死刑是當然的。以聖經的語言講,恩典沒有廢掉律法,反而更顯出律法本是聖潔良善的。
10. 現代文化有一個怪異的現象不得不在此指出來,即許多反死刑論者常也是支持墮胎者,他們認定胎兒的生命權不如死刑犯,胎兒的生命價值也不足以與死刑犯比論。在他們看來,殺人犯比無辜的胎兒更有價值、更重要、更有人權。明定廢除死刑的歐盟,這些國家都是認同墮胎合法的(雖法律規定不全然相同)。當他們極力為犯重罪的死刑犯尋找存活的理由時,他們卻也不斷為可殺害無辜胎兒發明藉口。這個怪異的現象反映出,這些反死刑兼支持墮胎論者認定只有成人才是人,才享有生命權,才值得人們為他們的生命辯護,即便他們是做出神人共憤的極惡者。我認為這是人類道德歷史上最偽善無恥的一頁,充滿成人主義的偏見與殘酷。
11. 反死刑論者不斷自我塑造一種形像,即他們極重視人的生命,而死刑是一種野蠻、充滿仇恨的刑罰。姑不論是否如此,我們倒是要冷靜思想,人的生命真地如反死刑論者說的那麼尊貴嗎?我認為這是現代人的人類中心主義自戀症幻相,空頭地、自戀地肯定自己如何尊貴無價。平日人們吃食動物,這些被吃的動物並沒有犯什麼罪,只因人們想吃它們,它們就被宰殺而食。我相信許多反死刑論者也是肉食主義者,他們可能在餐廳一邊一起想享用牛排,一邊談論死刑如何不人道。在他們不斷吃下無罪動物的同時,卻也不斷出口議論重罪犯如何不該被判死刑。對此,我只能說,這些人何其虛假偽善。
好像人再怎麼可惡,人都要為人講話,為人找理由。反之,非人的動物、植物等自然物再怎麼無辜,再怎麼貢獻於人,人都可以任意對待它們。由此可見,人的倫理態度何其不一致!何其虛假偽善的人類中心主義!
12. 如果死亡是人類不可逃脫的命運,死刑的爭論將無意義,因為有無被判死刑,人人皆終必死亡。但是,若現世的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那麼斤斤計較於是否要有死刑就是放錯生命價值的重點了。一個基督徒相信,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因而重要的不是現今的這個生命會死,而是死後要怎麼面對上帝的審判。人若被判了死刑,就不能面對死後審判了嗎?不,死刑沒有絕人歸向那位生命大法官的機會。真的,誠心面對自己的重罪而悔改,祈求上帝的赦免,無怨無悔地接受當得的懲罰,如此恐怕才能面對生命之主的最後審判,也才反而能得永生,正如那位與耶穌基督一同被判死刑而懺悔其罪的強盜。
因此,從基督信仰的觀點看,死刑並沒有截斷死刑犯重得生命──永恆的生命──的機會,反而因著死刑的判決,迫使死刑犯去面對自己的生命問題並因而做出決斷:悔改或不悔改。在此,重點不是死刑合不合理,而是願不願意誠心悔罪。極端言之,即便被誤判,死刑都不能結束其生命,因為死刑不是最後審判,而只是屬世國度對人之罪行的一個相應的報應刑罰。其實,人沒有能力結束生命,正如人沒有能力給生命一樣。以為死刑剝奪了人的生命因而完全不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只能視為無永生信仰者的誇大其詞。但,人若無永生,給什麼機會都無意義。
13. 最後,我們要問:人是否有權利結束一個人的生命?我們堅決地說,沒有!正因為人沒有這個權利,所以殺人是被禁止的。若如此,則死刑應當被禁止。但不然。在此,我要從基督信仰的角度說,人有權處死人,因為上帝賦予他這個權利,這是《聖經》清楚的啟示。當然,不是所有人都相信聖經,因而這個觀念不可能為多數人接受。然而,根據基督信仰,我相信人類的權利最終都必定源於上帝,否則人就沒有什麼絕對不可侵犯的生命尊嚴可言。
對一個不相信有上帝這樣絕對者的社會,我們很難以絕對的理由為死刑的合理性辯護;不過,一樣地,我相信也沒有人能以什麼絕對的理由反對死刑。因此,該不該處死,都沒什麼絕對的理由。如此一來,死或生,人們只能各憑本事。在這樣的社會裡,沒有什麼事是絕對不可行的,也沒有什麼事是絕對要去行的。至此,我們只能按大多數人的共識行事,共識就是行為的標準,是唯一合理的理由。但我們還是要問:共識合理嗎?若未必合理,那麼「理」當在何處?這恐怕才是現代人要去面對的根本問題。
(作者:柯志明,出處:獨者Solitudo,本文為原發表於2010年5月30日舉辦的「基督徒思想死刑座談會」發言稿,經作者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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