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0月 21, 2005

專利重要?人命重要?

最近禽流感新聞炒做的很厲害,由於製程困難等原因,克流感藥物供不應求。立法院有立委云:生命權較專利權更重要,故應該依專利法第76條之精神,利用「強制授權」的方式逕行生產,事後給予羅氏適當之補償金。

「生命權重於財產權」這句話有其道理,但個人認為還是得注重和智慧財產權之平衡。蓋智慧財產權並非物權,而是為了鼓勵創新而給予發明創造者一定時間的獨占,以「利潤」來鼓勵、支持創新。倘若沒有智慧財產權,還有誰要生產軟體?還有那個唱片公司願意幫歌星出專輯?故智慧財產權過當固然令人反感(如現在唱片公司之所作所為),但智慧財產權的本意是促進公共的利益,而非妨害之。

既然專利法76條有規定國家緊急情況可以要求「強制授權」,那麼使用這條規定就沒有踐踏法律、違背程序正義的問題。但施行這向特殊條款時需極為慎重,必須等到確實無路可走時,方才實施之,否則引起羅氏的報復或是他國的干預事小,以後沒有人願意研發新藥(用到這些藥都是緊急時刻、而緊急時刻又可以把這些藥「充公」)全體人類受害更大。

附 專利法第76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者,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為限。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發明專利權再取得實施權。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之。特許實施權,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轉讓、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其特許實施。 全文連結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