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1月 09, 2006

無限豁免,等同司法太上皇

又是投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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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檢察官寡頭式專制時代來臨」一文,心中有感想不吐不快。

剖析該文章的結構,第一段主張「為使國政順利推動,憲法以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威嚴」,第二段主張「陳瑞仁起訴書重創總統威嚴,並且不給總統答辯的權利」,接下來的段落以「如此模式,會導致政局動盪」、「違反了司法謙抑原則」為基調,最後以「能否通過歷史的檢驗結尾」,聽起來非常有理。

但是陳瑞仁的起訴書,並沒有起訴陳水扁總統,而是起訴夫人而提及總統為共犯。假如真如該文作者所言,只要任何貪污犯罪有牽扯到總統,為了避免損及總統的威嚴,檢察官就不能調查,那麼未來的總統就可以高枕無憂,不但貪污不能查辦,連屬下和親人貪污司法都無法可辦,這不只是「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而是「總統之家人部屬犯罪,情節有牽涉總統之可能者,其罪責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超越憲法原本的保護範圍,至為明顯。

為了方便總統推動國政,給予總統豁免權並非全無道理,但沒有司法的節制,就沒有穩定的體制。給予總統任內不會穿囚衣戴號碼牌送看守所的禮遇,已經夠多了。如果再給下去,等於在行政權裡面創造超越法律的存在空間,等於是賦予任內總統接近無限的權利,除了無法叛國以外,總統的權利,既然可以超越司法,那麼任內的總統和專制時代有無限權力的帝王,感覺實在沒有不同,三權分立,輕薄到感覺不到他的存在。

「因為總統無法被起訴,無法為自己答辯,所以不應該說他有罪」但事實上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並沒有起訴陳總統,是在法庭外宣稱他有罪,那麼陳總統當然也可以用法庭外的途徑回應,也絕對不是無法答辯,宣稱總統無法答辯,甚至因此要犧牲整個司法,絕對是昧於事實加上破壞體制。

至於司法有沒有權力審查機密外交個案?先問請問機密外交是否受到法律節制?如果有受到法律節制,那麼當然受到司法管轄,司法遵照本分處理應該受到司法處理的事情,沒有逾越分際把自己變成行政權或立法權,哪裡來的違反司法謙抑或破壞權力分立?

所以對於總統的禮遇,還是按照條文,不起訴他,保證不讓總統穿囚衣進看守所就夠了,連家人犯罪都不可以辦,真的沒道理。 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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