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理由,很多地方真的不能認同。
核銷以後公款流入私帳就是貪污嗎?假如是的話,學生墊錢替學校買東西,報公帳以後錢流入學生的荷包應該也是貪污了。報帳有沒有貪污,應該是看拿什麼東西報帳,陳水扁會被當成貪污的共同正犯,不是因為他把領了錢以後拿來私用,而是因為他拿不存在的消費去領錢。假如拿來報帳的東西確實存在且用於公務,那麼發下來的錢要拿去大吃大喝或是買無敵鐵金剛,應該是任君自便。從沒聽過報了公帳以後錢下來還算公款的,這樣要報帳幹什麼?拿錢來壓枕頭嗎?
根據法律規定,特別費是拿來饋贈、宴請、送紅白包,是搞人情用的。雖然人脈關係是私人的資產,可是不可否認,很多時候首長是為了公務推行順利而刻意去建立人際關係,而既然是為了公務,當然有正當性接受公家補貼。
馬英九沒有把錢用完,也沒有用於公務的證據,帳目不清不楚所以算貪污?饋贈、宴請有時候有發票,有時沒有。買禮盒送給部屬當然有發票,此時可用特別費需要發票的部份核銷。但包紅包給部屬的小孩,邀請部屬去路邊攤哈拉攀交情難道也要的到發票?既然要不到卻又是用於公務,那麼有一筆固定額度,不必發票就可以拿,每個月就是這麼多的特別費補貼,聽起來不會不合理。只有金額會不會太多的制度問題而已。況且制度都說不必支出的證據了,那聽從制度沒留證據怎麼能拿來証明馬英九有罪?
馬英九月初拿錢所以是貪污?首長先用自己的錢去做人情,再用特別費補失血的荷包,或是首長先領這些錢,再從這些錢去做人情。應該都是間接用於公務吧?何來私吞之說?況且這筆錢的性質,是預知首長一個月人情費的補貼。假如我花費五百元於公務,上級要求實報實銷我卻說六百元,那當然是貪污一百元。但假如我加班公司給了一百元誤餐費卻沒有要求實報實銷。那麼我只吃五十元的國民便當,拿走剩下的五十元公司也不會告我貪污。我去吃兩百元的高級料理,多出來的錢公司也不會認帳。公司沒有要求報帳意思就是概括補貼,而概括補貼就是多不退,少不補。而特別費給首長用卻又不要求實報實銷,除了概括補貼我想不出別的解釋。
整體而言,整個起訴最大的問題,就是不合常識的「核銷入袋了也算公款」以及自我矛盾的「不必報帳也要舉證」。公務員向長官說他要買東西,請長官先放十萬元「現金」在他那邊「墊著」,長官有可能答應?公款哪有可能這樣給?不必報帳的錢也要舉證,那以後公司給車馬費,即使不要求實報實銷,恐怕也得向計程車司機要發票了。不必實報實銷,意思就是錢就是這麼多,盈虧自負,而錢進了我的帳戶,意思就是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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