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月 14, 2007

一個午餐費的故事

有一個叫做小明的人參加公司的活動,公司說有參加活動者都可以直接拿走一百元的午餐費,小明早上一來就拿了這筆錢。中午肚子不大餓他只吃了五十元的國民便當。他的競爭對手指控他盜領午餐費,小明當時不以為意。回答了檢察官幾個問題以後就安心回家了。「不必發票,不必繳回,那錢當然是直接給我啦。」

沒想到小明最後被檢察官起訴了。檢察官說:小明吃午餐明明是十二點,結果小明在九點就領了十二點的午餐津貼,領未來的錢,這是貪污證據之一。小明拿了不必報帳的一百元補貼以後,經查證只有五十元拿去買國民便當,剩下五十元拿去存起來,這是貪污證據之二。小明在偵訊之中供詞反覆,一下子說午餐費是活動用公款的一部分,又突然說午餐費給自己就是私款,前後矛盾不知所云,供詞反覆狡辯明顯,這是貪污證據之三。但是看在小明曾經拿五十元存款中的十元做公益,請求從輕量刑.....

最後小明被抓去關了。他的政敵們皆大歡喜。 全文連結

1 意見:

piaonlyes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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