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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Grokster敗訴以後,寒蟬效應就不斷發生。
判定Grokster敗訴並沒有什麼,但是美國法院判Grokster敗訴的理由實在太過模糊。法院說:「我們認為,有清楚的表達侵權意圖或是刻意助長侵權行為,以侵害他人為動機散播科技裝置者,必須為他人的侵權負責」(原文:We hold that one who distributes a device with the object of promoting its use to infringe copyright, as shown by clear expression or other affirmative steps taken to foster infringement, is liable for the result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by third parties. ),請問什麼叫做「清楚的意圖」?什麼叫做「affirmative step」?美國法院都沒有說清楚。是不是只要有人發明高效率的傳播工具,並且拒絕在其中加入會安裝在幾百萬台電腦上的「過濾器」就叫「清楚的意圖」?如果是這樣,以後寬頻進步,大家可以輕鬆架站傳播盜版媒體的時候,是不是連FTP還有作業系統內建的架站工具都要安裝「過濾器」?
用譬喻來表明的話,A牌西瓜刀十分鈍,砍西瓜必須連砍十下才能切開西瓜,也因為刀不利所以很少有人那刀犯罪。但是某天出現了B牌西瓜刀,該牌西瓜刀可以一刀劈開西瓜,結果因為太過犀利造成大量凶殺案,是否B牌西瓜刀的製造商要負責呢?(如在西瓜刀安裝RFID晶片然後請人去巡邏查看有沒有人用B牌西瓜刀做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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