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2月 26, 2006

小T的狂想

最近讀一些法律叢書,有書提到:美國憲法對於「契約自由」的解釋,以羅斯福新政(New deal)的執行可以劃分為三個時期,美國大法官對於「契約自由」的態度,從一開始的自由主義逐漸變成後期的干涉主義。對於國會「最低工資」和「勞動條件」等的立法,美國大法官一開始皆以「侵犯契約自由」為理由判決國會法律違憲,可是到了後期由於民間批判聲音太大,美國大法官遂見風轉舵,到了後期,平平一樣都是最低工資和勞動條件的國會立法,美國大法官卻突然看見勞動者和大老闆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導致的平等簽約的困難,一下子又看到國家照顧弱勢促進社會福利的宗旨,所以國會的立法一下子就變成「邦警察權(Police power,意思不是派警察的權力喔XD,而是政府為了促進社會、經濟而採取的一些OOXX的力量稱為警察權)的延伸」,結果國會的法律就合憲了orz

從過去的例子來看現在的軟體合約。使用者們電腦上不管裝甚麼東西,都一定會跳出「EULA」這個東西,並且只有「同意」和「不同意」兩種選項可以選,而且只有完全同意才能繼續安裝軟體。而EULA中往往有很多剝奪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諸如禁止進行逆向工程(程式在我的電腦裡我憑甚麼不可以看?)、或如線上遊戲的禁止買賣虛擬貨幣(我辛苦打來的幣,又不偷不搶,為甚麼不可以賣?),或是「本程式導致電腦損毀本公司恕不負責」(消費者由於福特車的瑕疵導致火燒車者,福特車可以不用負責orz)、或是音樂光碟的「禁止複製」(很明顯剝奪著作權法授權的「合理使用」)等等足繁不及備載。這些條款很明顯都可以看出消費者無法和電腦軟體廠商在平等的地位簽訂合約,擺明就是軟體廠商吃定消費者(軟體都已經花錢買回來而且拆封了,消費者能夠選「不同意」嗎?)。我用力的希望主管機關趕快發佈個「電腦軟體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然後速速把這些禁止條款全部列入禁止,惡靈退散,喝XD 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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