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2月 15, 2007

美國法院:政府無權要求強迫被告交出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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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好像牽涉到所謂的「不證己罪」原則,根據Google的結果,「不證己罪」適用於「供述證據」,如自白,具體的實現方式是緘默權,在違反不證己罪的情形下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但不證己罪不適用於非供述證據,如DNA樣本,假如有人因為自己的DNA被驗出來而被判通姦罪,他是不能主張不證己罪的。

連結的案子法官說了:政府不可以要求嫌疑犯把PGP的密碼交出來,因為這屬於供述證據。政府說:法律允許在取得非供述證據的時候不適用不證己罪原則,而硬碟加密過的檔案顯然屬於非供述證據。故被告應該交出密碼。

我覺得這個案子是政府在詭辯:第一,本案不是單純取得檔案,而是為了取得檔案而必須取得密碼。也就是說本案是為了取得非供述證據(硬碟檔案)而必須先取得供述證據(密碼),而非單純只是取得非供述證據的行為。第二,Google「不證己罪」的歷史,「為了破案」都不足以成為推翻不證己罪的理由,既然為了破案都不能當理由,那「為了取得供述證據(硬碟檔案)」當然也不能成為推翻不證己罪的理由了。

不過保障隱私權,還是用TrueCrypt卡心安啦,TrueCrypt還可以設定假密碼,被人逼著打密碼的時候,打假密碼進去只會顯示假檔案出來XD。不過TrueCrypt沒有設定打了資料就會自爆的自爆密碼則是遺憾XD 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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