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2月 16, 2025

財劃法行政院不副署之我見

 個人認為不副署違憲,以下內容請 deep research 幫了億點忙後手動整理:

一、拒絕副署構成對總統憲法職權之實質妨礙

首先,依憲法第 72 條明文: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副署乃法律公布的必要程序環節,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將導致總統無法履行公布法律之憲法義務。

憲法學者許宗力教授曾闡述「憲法機關忠誠」原則,強調「憲法機關忠誠指的是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不得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不得使其他憲法機關陷於癱瘓,其具有限制憲法機關權力濫用之功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也明確指出:「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以上原理均旨在維護憲政體制中各機關職權行使之順暢與核心功能不受侵害。行政院聲「不副署是制衡立院的手段」,已逾越正當權力制衡之界限:任何制衡措施都不能以癱瘓他機關的憲法職權為代價。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十日期限內公布,此為總統不可推卸之憲法義務;倘總統怠於公布即構成違憲。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將直接導致總統無從依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公布該法律,使總統陷於違憲失職的困境。換言之,行政院長以消極不作為手段阻斷總統行使公布法律之職權,已對總統憲法職責造成實質妨礙,依上述原理應屬違憲的權力濫用。

二、拒絕副署違背憲法覆議機制、架空立法權

按照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在法律案覆議程序完成(立法院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執行之。然而拒絕副署意味著行政院長並未真誠履行「接受」立法決議的義務,而是透過程序瓶頸讓法案無法生效。這種作法形同由行政機關自行宣告法律無效,不但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架空立法權,更違反憲法覆議程序規定。

三、「副署」意義在於承擔責任,非賦與「額外實質審查權」

從比較憲法觀察,「副署」制度的設計旨在強調行政團隊願意承擔執行責任,而非賦予副署者對該決定內容的最終否決權或實質審查權「副署是一項憲法規定,要求總理或部長簽署已由國家元首簽署的官方文件,國家元首簽署後即對該文件承擔政治和法律責任。」(A countersignature is a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requesting the Prime Minister or a Minister to sign an official act already signed by a head of state, who by signing it assumes political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is act)

上述意涵可從日常組織運作類比理解:公司内部請假,需行政人員簽核,行政人員不簽即無效,董事長請假亦需行政人員副署,以確認請假流程完備,並進行後續作業。然而,行政人員副署意義僅在於「請假流程由本人負責」,若事後流程發生問題由其承擔責任;並不代表行政人員可以實質審查、否決董事長的請假。在請假要件符合規定的前提下,行政人員無權不簽,不簽即屬於逾越職權。

同理,在民主憲政運作中,立法院依法通過且程序完備的法律案移交總統公布時,行政院長的副署旨在責成「行政院長必須執行該法,並對執行負政治責任」,而不是給予行政院長二次否決機會。

四、其他論點反駁

有論者主張: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憲法位階上「平級」,主張行政院無須配合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然憲法機關間之平等,非否定憲法所明定之職權分工,此一關係可由組織運作之類比理解:在公司內部,業務部門與財務部門位階相同,然涉及財務申報事項時,業務主管仍須依財務承辦人意見辦理,並非因財務承辦人官位較高,而係因該事項屬於財務職權範圍。憲法機關間之互動,亦同此理。

另有論者主張,於憲政機制失靈(憲法法庭停擺)情形下,行政院得援引「抵抗權」拒絕副署法律。然依比較憲法通說 (連結),抵抗權僅於顯然、重大且立即不可回復之違憲侵害,且在所有制度內救濟途徑均已失效之極端嚴格情況下,始得成立,且其行使主體原則上限於人民,而不及於國家機關或公務員。歷史上抵抗權之適用,多涉及極權政體下對人民生命或基本人權之即時侵害,與一般政策性或預算性立法爭議存有本質差異。若承認行政機關得在非最嚴重、明顯情形得以抵抗權拒絕依法行事,將使公務員是否守法取決於恣意判斷,與法治國原則顯然不符。



TL;DR 

1. 拒絕副署將導致總統無法公布法律(憲72),屬妨礙總統行使憲法職權及義務

2. 覆議失敗後行政院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3-2),覆議失敗後拒絕副署,讓法案無法生效,顯非「接受該決議」。

3. 「副署」本意在於「宣告對此負責」(請假須行政人員副署,只代表行政人員負責跑流程,不是有權審查)。將副署作為二次審查權濫用,違背副署制度本意。

4. 用「行政院與立法院平級,沒必要絕對服從」及「行政院有抵抗惡法的權力」均不成立。

  • 「平級」不代表「不需尊重對方職權」。業務與財務平級,但牽涉財務,業務主管仍需服從財務承辦人意見,規定如此,與官位大小無關
  • 抵抗權僅限極為嚴重、明顯無爭議、有立即無法恢復違憲侵害之特殊情形(例如極權政體即時侵害人民生命權),且屬人民對國家機器的防衛權,並非國家機關對守法的豁免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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