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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9月 21, 2024

國家能處死罪犯嗎?人民才是最終裁判

憲法法庭作出 113 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對判死設下嚴格限制,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廢死論調是否禁得起檢視?

若國家無權殺國民,那麼萬一台海戰爭,向中國輸送情報或加入共軍是否也不得處死?若叛國殺人可處死,為何毒品殺人、性侵殺人不能處死?若生命價值沒有例外,則敵國犯台是否只能立刻投降保全國民生命?若民主、主權可以高於生命,為何其他價值不能?

若說死刑錯判不可恢復,自由刑也同樣不可恢復。美國有黑人被白人誣指為性侵犯,遭受 25 年冤獄,平反後仍無法挽回失去人生。即使真正的性侵犯被關,受害人也不會因犯人入獄而傷害消失,是否也該反對自由刑?

有說死刑沒用,但有極惡殺人犯曾文欽殺人後嗆「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後來上法院則改口「是為了被判死刑才殺小孩」。若死刑沒用,為何殺人犯先自信不會判死而放手殺人,後來又在法庭上千方百計逃死?「案重初供」,相信殺人後的嗆聲是真實心聲。

廢死者說惡人出現是社會生病了,應該治病而非處死「治標」。但醫生治病都是標本兼治,不會為了讓病人重視預防,不去醫治不良生活習慣引起的病症。修復社會和處罰重犯為何非得二選一?

廢死主張是變形「宿命論」,犯罪是環境的錯,死刑犯不必負全責。若「宿命論」正確,史懷哲、南丁格爾做善事也沒有了不起。那是社會教的好,誰投胎過去都會一樣。

國家社會是群體,群體有權決定成員。一人若犯極惡罪行,被剔除身份和保障是理所當然。死刑告訴社會,人必須為行為負責,「正義的天平上只有生命能平衡
生命」(康德)。罪責不相當就是法律不公,「精英」無權制定不公法律強迫人民接受。若「精英」是真理化身,人民無權反對,則無論名字叫做皇帝、總書記還是大法官,本質都是專制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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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媒體了,希望能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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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7月 27, 2024

Intel 13、14 代 CPU 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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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好像是從 I9 系列開始,部份體質不良的 CPU 在加壓猛操之後出現穩定性問題,甚至波及到商用市場,有商業大戶說 CPU 故障率在 10% 到 50% 之間。並且隨著調查進行,原本以為只是高端 I9 或 K 系列 CPU 有問題,變成 65W 以上 13、14 代 Intel CPU 都可能有問題,包括我新組的兩台 i5-13500 也是 65W CPU。並且,被「電壓問題」弄壞的 CPU 是永久致殘!我最近新筆電也是 13 代 mobile i7 CPU,好在 I 皇堅決否認筆電 CPU 會受影響,再看看。

目前看來 Intel 不打算 callback,只打算用 workaround 拖過三年保固期,令人失望。作為 I 皇的忠實用戶不知道多少年,第一次遇到 I 皇 CPU 集體烙賽還見證官方擺爛。為了保險起見,哪怕我新買兩台電腦沒有任何症狀,我也先更新了 BIOS 降低電壓。等八月中 Intel 測完 microcode update 再更新一次 BIOS,損失效能也沒辦法了,了不起效能倒退回 12 代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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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4月 10, 2024

保護兒童「讓人兩難」?

出處

最近接連出現兒童受虐及兒少性剝削事件,加害者甚至與兒童保護單位關係密切,引起輿論關切,也有民眾和立委諸公呼籲修法。

筆者認為保護兒童,除了立法,也要提防賣「偏方」假友軍。有政府官員和宗教保守派,對持有真人性影片,有實際兒少受害的案件唯唯諾諾,稱其「讓人兩難」,卻對無實際受害者的虛構影視作品重拳出擊,揮霍兒童救命錢,就是賣偏方的假友軍。

賣偏方者口口聲聲為病人好,讓病人散盡家財,不只是讓病人做「無用功」,更讓病人錯失治療機會。政府預算花在無效治療的費用每多一元,能實際挽救兒童的經費就少一元。假保護兒童之名,卻把預算砸在安慰劑,實際上是戕害兒童。

打擊「湯姆貓與傑利鼠」無法減少虐貓。政府官員要績效,不是靠打擊虛擬人物濫竽充數、搞遮羞布。更何況主張嚴打虛擬人物的團體,尚且無法防止「自己人」虐童,信賴他們的「藥方」無異請鬼拿藥單。預算省下來,用在真正有用的措施,不知道能多救多少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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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聾發聵的好文,寫文章的作者一定是帥哥小鮮肉(?)

難得投稿中了一篇趕快慶祝一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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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04, 2024

Iwin 「兒童色情」事件目前小感

最近不斷看文章,iwin 「兒童色情」事件個人感覺逐步明朗。

這件事根本不是「反兒童色情 v.s 肥宅」之爭,而是「基督價值 v.s 台灣多數價值」之爭。看推動者宗教背景深厚就知道了。

天主教、基督教天然敵視「性」,認為「性」本身是獸行,只有在「主」准許的婚姻之中,「性」將男女雙方以愛結合並產生後代,這時候的「性」才是好的。天主教、基督教強調兒童和青年應該是純潔的,和污穢的「性」不可以連結在一起,哪怕是虛構的兒童和青年也不行。

從這角度看就可以解釋保守團體的過度反應。明明 ACG 造成兒少性剝削極低,我國根本沒有。交友軟體、甚至陌生人手中的糖果餅乾對兒少都比 ACG 危險的多,也有真實受害案例,但保守派卻只管虛擬人物有沒有露點(連靜香洗澡都算),對真正傷害兒少的兇手視而不見。這些保守團體背後還都有一神教背景。

原來目的是傳教,不是為了保護兒童。和同婚一樣,宗教團體反同婚,說同婚不能生小孩、可以同婚那也可以跟摩天輪作愛...都假的,他們反對的真實理由是這樣違背神和教會的教誨。但是他們知道神和教會不是能上檯面的理由,所以就弄各種表面上的藉口。這些藉口都假的,駁倒他們就換其他藉口。保守宗教團體只想大眾聽他們的,從來沒有想溝通,畢竟只有凡人向神認錯,哪有神對凡人退讓的道理?神旨到凡人下跪接著就對了!多少年過去了,他們還認為「別人」用保險套是有罪的,這種人是能溝通什麼?              

保守團體目前的作法,就是「販賣恐懼」,先說不怎樣怎樣做,真實小孩就會被害喔,然後再舉一些確實有問題的作品,例如重口味的漫畫(但這些重口本用現行妨害風化罪就可以法辦,根本不用曲解兒少法),引起民眾恐懼後就偷渡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提案,以實現天主教基督教國家兒童純潔化的宗教願景,連大雄偷看靜香洗澡都違法,名正言順的用思想罪打擊異教徒。

某些政治人物也不清醒,可能有人覺得之前得罪教會,導致選舉失利,乾脆擁抱極右派,但極右是遠離中間的死路。除非台灣伊朗化,倒退成一神教的地上神國,否則宗教保守派永遠不會滿足。

看美國共和黨墮胎權爭議就知道,宗教保守派的主張一直步步進逼,一開始說推翻全國墮胎權(Roe v. Wade)是為了尊重州權。推翻後發現各州公投一直輸,就推動調高公投門檻,不讓州民保護墮胎權。連這樣都失敗,就改口該由聯邦設定墮胎限制(這時候又不尊重州權了),一直亂下場就是共和黨被極右拖累,選舉一直失利。極右還要批評共和黨對生命的捍衛不夠。


我尊重他人信仰一神教的權利,但用強制的方式逼所有人接受一神教價值就是侵害他人。套釋 617 的話。ACG 就算要管理,也要基於「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且「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予以保障。」來管。色情的「性秩序」紅線應由多數人認定,不是一神教替全國所有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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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01, 2024

虛擬兒少為真人,電玩奪命也殺生

 這是看到最近新聞:iWin 認為虛擬人物的兒少圖片也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要求 ptt 下架。個人的反對意見。歡迎轉載。

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性。」


刑罰法規應具備明確性,國民能夠藉由法條的閱讀明確了解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罰性質。虛構的二次元動漫少女屬於電磁紀錄,並非真人。若虛擬寶物不是寶物、虛擬貨幣不是貨幣、殺死遊戲 NPC 不是殺人,顯難以期待一般國民能將電磁紀錄理解為法律保護的兒童。若將法律「兒少」的定義擴張到虛擬人物,對一般國民欠缺可預見性,將導致法律模糊不清,違背法明確性。

不符合同法體系解釋

「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使同一用語、意義統一,且不同階層的法律規範不得相互抵觸。」


法律解釋應保持一致性,以維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在同一部法律中,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定義應當具有連貫性。在同法其他條文(例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已將「兒童」「少年」明確指向實際存在的自然人,不應在其他條文又將「兒少」概念納入虛擬二次元,否則將導致同一名詞在同一部法律定義不一。

刑法不能隨意類推適用


或有人指出:虛擬兒少色情會導致實體兒少色情,所以規範實體兒少色情的法律也能擴展到虛擬兒少色情。


然而刑法對於犯罪的不同階段,如已遂、未遂或教唆犯罪等,都必須分別明文規定,才能處罰罪犯。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已遂犯的規定不能處罰未遂、適用於未遂的規定也不能處罰教唆犯罪。


因此退萬步言,即使假設所有虛擬色情都以煽惑他人犯罪為目的,且哪些屬於色情由衛道人士認定。政府將針對已遂、未遂犯罪的規範,套用到教唆、煽動犯罪上,仍然是恣意擴張解釋,難稱正當。更何況二次元是否會導致真人犯罪,也需要實證證明,非 NCC 說了算。

結論


將「虛擬人物」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童、少年,有極為嚴重的過失。包括使一般人無法預見,違背明確性。導致與同法其他條文(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兒少」為真人的定義錯亂矛盾。假衛道之名以刑法處罰法律該法未納入的教唆犯、煽動犯(假設二次元真的導致犯罪),實質上為擴張解釋刑法,違背罪刑法定,侵害國民人權。


若政府認為法律必須防止色情流通,遏止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幻想,我國刑法「妨害風化罪」已有所規範。若認為現行法律不足以達成預期效果,應透過立法程序修法解決,而非以逾越法律規定,扭曲解釋法律的方式為之。濫權的政府,恐怕比愛看二次元色圖的噁男更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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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0月 02, 2023

虛擬淫照同真人,電玩奪命亦殺生?

今天新聞看到,不肖業者販賣AI製作的虛擬兒少色情圖,官員要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比照真人裸照。雖然我對維護社會清淨拍手叫好,但對法規適用不能認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其目的在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虛擬照片除非可連結到真人,否則虛擬人物不是人,非該法適用的「兒童及少年」應無疑義,怎能比照傷害真人依該法辦理?

若說虛擬色情助長戀童歪風,未來恐傷真人,故應比照處罰,邏輯依不成立。舉例而言,也有人說電玩讓人學壞,虛擬世界殺人導致校園槍擊案,若官員邏輯正確,是否電玩中殺人也該比照殺真人辦理?為避免侵害人權,刑法應採嚴格、狹義解釋,把保護真人免於性剝削的法律,適用到虛擬人物,甚至卡通、漫畫人物也適用,恐不符立法意旨,甚至變成動輒入罪。

對不雅圖片造成歪風,已有刑法「妨礙風化罪」等法律處罰,實無必要頭上安頭,扭曲解釋。若虛擬「色情」等同真人,我只好第一個自首,我小時候天天看「小叮噹」,漫畫中大雄常偷窺宜靜洗澡,現在想想,真的好色情,好淫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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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時事感想,投稿希望會中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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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09, 2023

 用 AI 修英文可不可行?

近期,ChatGPT 受到了非常多的關註,各種應用被開發出來,甚至很多人使用 ChatGPT 寫論文,引發爭議導致許多期刊禁止使用。但是真的完全不能用嗎?個人認為未必。ICML 的規定值得參考。ICML 是禁止使用 ChatGPT 的頂級會議,有詳細說明不可以使用的原因:


連結

   The Large Language Model (LLM) policy for ICML 2023 prohibits text produced entirely by LLMs (i.e., “generated”).  This does not prohibit authors from using LLMs for editing or polishing author-written text.
   The LLM policy is largely predicated on the principle of being conservative with respect to guarding against potential issues of using LLMs, including plagiarism.
   
我認為用 ChatGPT 進行輔助性作業,例如:換句話說,化繁為簡,改善用字....還是可以的。前提是原創文字來自人類,ChatGPT 只是輔助。


禁止使用 ChatGPT 的主要原因是原創性和正確性問題。首先,論文作者必須能對研究質量進行最終把關並負責。ChatGPT 無法負責其正確性的把關,因此不能擔任作者,也因此只有人類才能成為作者。

其次,如果研究人員使用 ChatGPT,生成具有原創性的文字。由於 ChatGPT 不能擔任作者,理論上作者應該要列入發明ChatGPT 的人或提供訓練數據的全體人類。但由於明顯的原因不可能做到。這導致實際貢獻者沒有出現在作者名單,引發抄襲問題。  

把握住根本原則後,再來看 LLM 的使用。在 AI 只是幫忙「打磨」文字的場合,文字本質是由人類作者原創,AI 幫忙編修並不減損人類的原創性及貢獻,並且最終品質仍有人類負責把關,所以無上述原創性、正確性問題。

現有很多服務、包含 DeepL、Grammarly 等也提供自動修改人類文本的功能,他們在現在和未來也可能使用 deeplearning 或 LLM,但我想不會有人認為有問題。因此,如果是
把 ChatGPT 當成高級翻譯或自動編修軟體來用,倫理上應該是沒什麼爭議的。最多被問的時候再指出有拿 AI 做 text polishing 或 paraphrasing。

最後不得不說,DL/LLM 真好用。我現在寫論文 DeepL、DeepL Write、ChatGPT、
Grammarly 四大守護神獸交替使用。中文底稿弄好,先丟 DeepL 機翻,人工小改,請
ChatGPT 潤筆重排、再丟回 DeepL Write 清潔,最終結果 Grammarly 大英修。文章的生產速度和質量都比預期好很多。

P.S:本文有用 ChatGPT 小潤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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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5月 26, 2013

網路通訊隨意監控,政府有如「老大哥」

最近智產局「封鎖盜版」法案引起軒然大波,個人有些看法:


從前有個國家小偷充斥。為了有效打擊犯罪,該國政府推出新法規:以後警察可以不經過法院,在任何場所直接進行搜索。若有人疑似小偷,也可不必審判就直接關有期徒刑。不料風聲一出,全國抗議。政府不得不出面澄清:絕對不會冤枉到好人,只有真的小偷會被抓。有網友擔心用在政敵身上,絕對是誤解立法意旨......

檢調監聽電話,要法院同意。政府要關人,要法院審判。美國DMCA智產法案要關閉盜版網站,也一樣要法院許可。智產局的新法案,卻可以不必經過司法機構,就任意讀取網路通訊,想封哪個網站就封哪個網站。若說這樣沒問題,那辛苦工作的檢調和法院豈不是傻瓜?贊成打擊盜版,但不能違背人權和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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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用文章,這部落格真的好久沒更新了XDDDDDDD 全文連結

星期五, 3月 07, 2008

投稿中了...

我在書本上曾經讀過這麼一個故事:每次六合彩開獎過後,河川裡面總是有很多尊的菩薩。為甚麼呢?因為很多賭徒拜菩薩,希望菩薩保佑中獎,但菩薩哪有可能讓每個人統統中獎?於是乎,沒中獎的賭徒們,盛怒之下大刀一砍,菩薩的尊頭就這麼滾到滾滾的河川去了。

台灣的醫療也有類似情況。我的老師說:「在台灣,我救了五百個病人的性命,可能沒人記得,但只要我不小心醫壞了一個人,馬上千夫所指,萬箭穿心。醫師明明在救人,可是很多人都把醫師當賊看。」當然病患家屬絕對不能和貪婪賭徒類比,但身為未來可能扮演救人角色的準醫師而言,卻不能不興起這樣的感慨:拯救一千性命得到的薪水,哪天值班太累(救人救太多)還是狀況不佳心神稍分沒注意好,可能全部都要賠光還要坐牢。

婦產科有了提出基金大家分攤風險的作法,並不是逃避責任,而是集體分攤了應該賠償病人的責任,這樣難道不算負責任?還是說不管醫師平常救了多少人,他只要犯錯就把他毀掉?但這樣的話,行善救人還有什麼價值?反正不管做了多少善事都沒有人記得,反而多作多錯,行善越多越危險,乾脆找輕鬆不危險的科,賺錢為上,病人死活不干我的事,反正救人沒好報,還要擔官司。

「醫師惡劣醫死人,統統判死最好」。忽然間,我看到滾滾的河川裡面,不只有菩薩的頭,還有很多醫師的頭,恍恍惚惚幾乎快分不清楚。只是被賭徒砍頭的菩薩喊冤或是想不幹,或許還有人掬幾把眼淚。失敗的醫師喊社會不公平或是想走別科,大概會被吐口水罵沒醫德。 全文連結

星期日, 1月 20, 2008

投稿:我不敢當好醫生

看到報紙報導,每三個月有一個醫師刑事被判有罪,加上最近有好幾個醫療糾紛判賠千萬以上的例子,不禁有點想法。

白色巨塔中有一位很有愛心的里見醫師,平常看診的時候他都小心檢查病人,當財前醫師粗心誤診導致被告的時候,里見還不怕醫院的惡勢力站出來幫病人家屬說真話,雖然被趕出大學歷經千辛萬苦,但最後還是有了光明的結局,可是我想,在台灣,好醫師里見的下場或許會和書中不一樣。為甚麼?

因為行醫幾十年,難免不犯錯(加減乘除都可能算錯了)。就算永不犯錯,也不保證不出事(畢竟醫學非萬能)。萬一出事被告,醫學很多理論都有A說B說,別的專家可能意見不一樣,就算一樣也不一定會被採信,總之不管如何小心,里見一生中都有可能被告且敗訴。在台灣,敗訴的同時,里見還會被認為是一個疏失「害死」人的「爛醫生」。就算好醫師里見之前救過幾百條人命,幫過幾百個家庭,在台灣,一條人命沒救到就可能重罰兼坐牢,加上變成爛醫生。

假如未來社會和司法想法還是像現在一樣,那麼既然不管再怎麼小心,救過多少人都可能被告重罰,賠錢坐牢,那未來優秀的醫師醫學生可能會只選較不會出錯的科別,然後統統防禦性醫療、困難病人的統統都轉走。看啊!隔壁那個內科里見好醫師,硬要熱心幫助困難的病人,結果病人出事,判賠千萬現在流亡國外,行善有惡報,救人會坐牢,還是先保護自己再說,不是嗎? 全文連結

星期三, 8月 15, 2007

哈!寫了一篇新文章

拜讀「病患才叫衰,沒錯卻沒命」一文,想從另外的角度提供一些想法。

在某個救生員收入不錯的國家,政府通過了「全民救生法」:救生員救起一個溺水的人,可以有獎金一百元。但救生員假如因為疏忽,讓一個原本可以救的人沒有救起來,那位救生員要賠償他所有的財產。這個政府後來又發生了財務困難,又定下一條規矩:救生員的薪水,以後由政府「救生局」片面決定,救生員不得異議。年初發錢年底如果政府錢不夠,還可以用公文追討救生員已經領取的薪水。結果這個制度施行下來,有很多救生員因為領的錢大幅減少而上街抗議,也有救生員破產了大吐苦水,但是民眾卻不領情。

民眾一:「救生員疏忽把人害死了,一個家庭破碎了多悲慘啊,救生員破產會比那個家庭慘嗎?」民眾二:「救生員是救人的神聖工作,不要滿腦子只想錢,真是沒道德」民眾三:「現在很多人都失業都沒飯吃,救生員還有一份穩定的收入,不知道抱怨什麼?」民眾四:「救生員對環境不滿,就辭職啊!」民眾五:「救生員去游泳池游泳就有不錯收入,不像挑磚頭辛苦,不像警察危險,不像常人會失業,這樣還要抱怨,真是貪得無厭」。

醫師疏忽(非故意的情況下!)要負責,但難道一定非破產不可?之前救的人都不算?不可以有自新的機會?醫生固然收入比人高,但知識本來就有一定的價錢,電腦壞了換零件可能都要幾百元,難道這也是暴利?不看做的多還是做的少,做的普通還是巧,賺的比人多,就是不公平的錢?就應該接受無限上綱式,幾近報復式的「道德」要求?這樣真的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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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投稿的作廢

果然文章還是要有靈感才寫的出來,嘖嘖 全文連結

星期二, 8月 14, 2007

醫師責任不要無限上綱

拜讀「病患才叫衰,沒錯卻沒命」一文,想從另外的角度提供一些想法。

麻醉科醫師因為疏忽把人弄成植物人,讓一個家庭從此由彩色變成了黑白,當然應該要負責。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想,麻醉醫師手術成功,是不是也是也讓很多家庭免於災難?過錯當然要負責任,但難道之前那位醫師幫助過的其他人、其他家庭就通通不算數了嗎?難道不能給醫師改過自新的機會?

醫師所得固然比平常人高,但醫師提供的服務也非常要求專業和品質。知識本來就有一定的價錢,電腦壞掉了換個小零件可能就要幾百元維修費,更何況人體不能輕易更換,醫師不能出錯。所以不能看到醫師收入比較多,就好像醫師賺的是不公平的財富,就應該接受無限上綱式的「醫德」要求。(還是說,不管做多做少,大家賺的錢都應該一樣多,這樣才公平?) 全文連結

星期三, 5月 09, 2007

丁丁大站(updated)

丁丁大站真是什麼都來...

半懶人包

剛剛看這裡41樓的peggy大大說法,原來丁丁大站做的還是超好賺無本生意!


無名資本額2千萬,而這筆錢全都是賈伯伯拿出來的,
簡丁丁等六人沒出一毛錢,但是他們卻拿到了:

1、800萬回饋金
2、49%的無名股份
3、每人yahoo年薪1千萬,最少給3年,6個人總共拿1億8千萬

yahoo出7億元買下無名
扣掉給交大的2千萬,無名實收6億8千萬
以49%的股份計算,可以拿3億3320萬元(6.8億*49%)

所以,整個過程這六個人總共拿了

800萬 + 3億3320萬 + 1億8000萬 = 5億2120萬
平均每人拿了8686萬!(小數點就不跟他算了)

機器用交大的,頻寬用交大的
成立公司也不用出錢
到最後居然可以拿8686萬入袋
無本生意做的如此之大
就算搶銀行也沒有這麼好賺

也許過程並無不法,但卻很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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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4月 03, 2007

我們沒有新聞台~

來源

--引用開始--
前兩天晚上,拖著疲憊的身軀回到家時,看到了一則令人震驚的新聞,也就是周振保拿著幾把槍在鏡頭揮舞,並且恐嚇要將某人「做掉」之時,我有一種毛骨悚然的感覺。我急忙打了電話給大哥,要他不要打開電視,因為我怕我們家的兩個小朋友看到這種囂張的畫面。

當然來不及了,他們已經從所有的新聞台看到了這則「新聞」,小朋友還跟爸爸說:「他很帥耶~」

告訴我,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媒體?

容我說個故事給大家聽。

大家應該都聽過金恩博士吧?就算沒聽過這位黑人民權運動領袖,應該也聽過 “ I have a dream”這篇演講吧?就是這篇演講,讓一九六0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一時之間蓬勃發展,美國政治的面貌,從此徹底改變。

當年金恩博士的聲望,可以說是如日中天,讓美國共和黨政府覺得芒刺在背,因此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的打壓於是焉展開,下令全面監控金恩博士的言行。凡是金恩博士所到之處,調查員就先行裝置竊聽設備。終於在金恩博士有次前往華府活動下榻當地維拉飯店時,錄到了十五卷金恩博士召妓的床上錄音。胡佛取得這些資料之後,大喜過望,立刻利用這些錄音帶向「全美基督教會委員會」和「浸信會世界聯盟」等施壓,要求他們停止對金恩博士的支持。當金恩博士得到諾貝爾和平獎之後,胡佛更決心利用媒體來炒作金恩博士的性醜聞八卦,讓金恩博士身敗名裂。

當胡佛及其親信遍訪當時美國幾乎所有的大報與雜誌,包括《新聞週刊》、《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芝加哥每日新聞》、《時代雜誌》等,卻沒有一家媒體對於這個保證提升閱報率的新聞感到有興趣,這些報紙與雜誌,甚至連去聽這些錄音的興趣都沒有。根據許多後來對當事人的訪談,這些媒體拒絕這條新聞,不是怕得罪民權運動者,而是媒體都共識到這是嚴重違背新聞倫理的手段。如果媒體當時配合演出,新聞倫理將蕩然無存,報紙的信譽也將毀於一旦。美國媒體在這個新聞抗拒了撒旦的招手,也為後世的新聞工作者留下了良好的典範。金恩博士十五卷床上錄音帶案,乃是美國新聞人發揮新聞道德與倫理的最佳紀錄,也是美國新聞史上最值得驕傲的一章。它提醒了世人,在新聞收視率與新聞倫理的平衡上,有許多事是不能做的。

然而在台灣,我們的新聞媒體,有什麼是不能做的?

TVBS是不是一個值得信賴的媒體,我並不清楚,也不願意評論;事實上,從東森的「腳尾飯事件」、TVBS的「瀝青薑母鴨事件」中,我們一次又一次的被媒體的「獨家」欺騙;當自由時報把被性侵者的照片放在社會版頭條,當蘋果日報把血淋淋的照片放在頭版,到底有哪一個主流媒體是可以信任的?

因此,當所有的媒體一片「幸災樂禍」,攻擊TVBS「自編自導」小弟持槍光碟案的時候,我突然打了個冷顫。

告訴我,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媒體?

還是我要告訴我自己,我們沒有新聞台,只有綜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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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好文章啊,是台灣媒體太爛還是外國媒體太好? 全文連結

星期二, 2月 13, 2007

馬英九被起訴之我見

看了一下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理由,很多地方真的不能認同。

核銷以後公款流入私帳就是貪污嗎?假如是的話,學生墊錢替學校買東西,報公帳以後錢流入學生的荷包應該也是貪污了。報帳有沒有貪污,應該是看拿什麼東西報帳,陳水扁會被當成貪污的共同正犯,不是因為他把領了錢以後拿來私用,而是因為他拿不存在的消費去領錢。假如拿來報帳的東西確實存在且用於公務,那麼發下來的錢要拿去大吃大喝或是買無敵鐵金剛,應該是任君自便。從沒聽過報了公帳以後錢下來還算公款的,這樣要報帳幹什麼?拿錢來壓枕頭嗎?

根據法律規定,特別費是拿來饋贈、宴請、送紅白包,是搞人情用的。雖然人脈關係是私人的資產,可是不可否認,很多時候首長是為了公務推行順利而刻意去建立人際關係,而既然是為了公務,當然有正當性接受公家補貼。

馬英九沒有把錢用完,也沒有用於公務的證據,帳目不清不楚所以算貪污?饋贈、宴請有時候有發票,有時沒有。買禮盒送給部屬當然有發票,此時可用特別費需要發票的部份核銷。但包紅包給部屬的小孩,邀請部屬去路邊攤哈拉攀交情難道也要的到發票?既然要不到卻又是用於公務,那麼有一筆固定額度,不必發票就可以拿,每個月就是這麼多的特別費補貼,聽起來不會不合理。只有金額會不會太多的制度問題而已。況且制度都說不必支出的證據了,那聽從制度沒留證據怎麼能拿來証明馬英九有罪?

馬英九月初拿錢所以是貪污?首長先用自己的錢去做人情,再用特別費補失血的荷包,或是首長先領這些錢,再從這些錢去做人情。應該都是間接用於公務吧?何來私吞之說?況且這筆錢的性質,是預知首長一個月人情費的補貼。假如我花費五百元於公務,上級要求實報實銷我卻說六百元,那當然是貪污一百元。但假如我加班公司給了一百元誤餐費卻沒有要求實報實銷。那麼我只吃五十元的國民便當,拿走剩下的五十元公司也不會告我貪污。我去吃兩百元的高級料理,多出來的錢公司也不會認帳。公司沒有要求報帳意思就是概括補貼,而概括補貼就是多不退,少不補。而特別費給首長用卻又不要求實報實銷,除了概括補貼我想不出別的解釋。

整體而言,整個起訴最大的問題,就是不合常識的「核銷入袋了也算公款」以及自我矛盾的「不必報帳也要舉證」。公務員向長官說他要買東西,請長官先放十萬元「現金」在他那邊「墊著」,長官有可能答應?公款哪有可能這樣給?不必報帳的錢也要舉證,那以後公司給車馬費,即使不要求實報實銷,恐怕也得向計程車司機要發票了。不必實報實銷,意思就是錢就是這麼多,盈虧自負,而錢進了我的帳戶,意思就是給我。 全文連結

星期四, 2月 01, 2007

讀中時社論有感

原始新聞

讀了「大法官,勇敢點」一文對大法官很多指責,有一些想法實在不吐不快。

「大法官又不是立委,在人權議題上,曲從民意做什麼?」大法官當然有服從民意的理由,而且理由非常嚴肅。

大法官的職責,就是根據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但是人民的權利常常互相衝突,無法兩全其美(比如徵收古老建築當古蹟可以促進文化,卻可能讓被徵收者跳腳)。大法官為了達到權利的最大保障,自然必須適度壓抑對人民較不重要的權利,而取對人民較為重要的權利加以保障(公共利益優先,故政府徵收土地合憲,不過要給錢補償就是了)。而哪種憲法上的權利對人民比較重要,不是應該問人民嗎?不是應該問民意嗎?保障人民的重要權利,就是大法官有義務問人民,順從民意的第一項理由。

大法官的產生過程,以我國來說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大法官本身並沒有直接民意的基礎,但所作出來的釋憲文,卻可以推翻有民意基礎的國會決策和行政決策。假如大法官不必遵守民意,那豈不是允許國家少數人以自己的獨斷意志推翻人民間接的決策?這樣大法官和專制國王有什麼兩樣?大法官制度可以存在,是為了監督政府,避免政府違反記載於憲法的最高民意。而不是開一道究極的權力之門,讓少數人可以獨裁。簡而言之,我國是民主國家,這是大法官必須服從民意的第二項理由。

大法官宣告死刑合憲,真的是因為保守懦弱?反對死刑者常說死刑犯也是人,人人應該平等。可是,死刑固然剝奪了死刑犯的人權,但不這樣做哪能補償受害人?一個真正平等的社會,一定會允許受害人向被害人索取和被侵害權利相等的補償,在法治國家則是由人民授權政府代替執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替枉死的被害人向加害人索取被侵害權利的等值品:加害人的生命(也就是一般人說的「還一個公道」),不知道怎樣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允許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等值補償,怎麼看都是加害人的人權高人一等,不知「反死刑」要如何和「保障平等」劃上等號?我是這麼想,我想大法官也是這麼想,才會宣告死刑合憲。所以大法官宣告死刑合憲,絕對不是退縮懦弱保守無能,而是有一套是非道德的。希望反對死刑的人,不要因為自己「只聞死刑犯在笑,不聞被害人痛哭」的理論沒有被大法官採納,就隨便批評大法官。 全文連結

星期二, 1月 02, 2007

為一綱多本請命?

新聞來源

其實這是一篇舊新聞,之前其實蠻想鞭這篇文章,只是實在是提不大起勁,趁現在剛研究完Flex又很累不想讀嗚的時候來嘴炮一下好了。

開頭文章第一段:


以歷史教學為例,英國從小學起就讓孩子練習推理與判斷,如使用兩則資料,一則正面肯定羅馬文化對不列顛的貢獻,一則負面強調羅馬文化改變了原有不列顛人的生活,孩子們需解讀這兩則資料作者背後的意圖。這樣的練習,讓孩子看到人是有立場的,因為觀念不同,解讀不同,才有討論的空間與必要。不同版本的教科書就是不同作者的不同角度,呈現這個社會的多元面貌。


其實這一段就已經在暗示現在的一綱多本教科書可以給孩子多元的學習觀點。可是是這樣嗎?事實上,現在的教科書其實都是按照共同的「大綱」在編纂的,學生上課基本上還是只會購買一個版本的教課書。每本教科書的差別就在於對細節的鉅細靡遺程度不同,有的版本這裡寫了多一點,有的版本那裡寫了多一點,有的版本把某教材放在這一章,有的放在別的章節。所以有了一綱多本以後,學生真的有看到不一樣的觀點嗎?至少我以當我妹家教的經驗,是沒有的。台灣真的可以看到多元不同觀點的教材,除了不同立場的媒體政治新聞以外,好像還看不到什麼明顯的例子。

但是一綱多本的「改革」倒是出了不少弊病,升學考試理論上會考所有版本都有或是都沒有的東西,但事實上,即使是所有版本都有寫的東西,不同版本也會有強調不強調寫多寫少的差別。加上官員一貫死不認錯,十分有問題基於最多送個兩三四分,最好一分都不送。考試要是送分送太多,豈非顯示吾等偉大命題官員的無能?事關最要緊的面子問題,當然是咬緊牙關賴到底。就算對方已經拿出非常直接的證據(比如直接做個實驗證明答案錯了),厚臉皮官員總是有辦法賴。所以假如碰到不小心出了只有某版本才有的東西,運氣好就送分,運氣不好就「那是該版本自己寫的很深,不是我們偏袒該版」。如果只有某個版本都有只有一個版本沒有,那就「那是該版本不遵循能力指標命題,並非我們的過錯」。不保證版本中立的命題加上每分都要爭到死的台灣文化,造就出無數各家版本兼修的辛苦學子。這個對學生和家長造成巨大負擔的弊病,在「學者專家」的眼中想必不及一綱多本帶來「豐富多元觀點」的好處大。

經濟也是另外一個問題,有了一綱多本以後,多本參考書競爭國立編譯館課本的情況不在。變成一個版本的教科書大概就是那一本參考書與之對應,謹此一家,別無分號。課本本身有小漲,加上原本很貴現在更薄更貴貴死人的參考書,也是讓學生和家長譙聲連連。單科版教科書、參考書漲很多?別忘了,要應付考試必須面對多個版本,要各個版本都讀通呢,所以還有大家的好朋友「綜合版參考書」,當然也是$$$$啦。以前單一版本就很旺盛的補習班,現在增加了幫學生兼通多個版本的任務,當然生意蒸蒸日上,學生家長荷包扁扁,補習班老闆笑哈哈。不過經濟壓力這種事情,在堅持改革的教育先鋒眼中,想必是不存在的議題。


再引一小段文:

定於一尊的版本,容易回到當年「背多分」的時代。近年來,隨著多本時代來臨,許多用心的老師會出有意義的應用題,不只釣魚給學生,還教學生自己釣魚,這樣吃到的魚更鮮美。教改,其實要改的是人對教育的看法。


嗚呼,根據這段文章,一般的小孩子們現在學習都用「理解」,一點「背多分」都沒有。等一下?那我之前學測每天盯我妹背歷史參考書,每天1943年如何如何,1928年如何如何,西元前221年如何如何都是「理解」不是用背的?我只能說教改學者真是知見卓越洞燭機先英明神武,他們的境界和一般人實在相差頗遠。

再看


一綱多本使家長懷疑孩子必須讀完「所有」的版本才會考試,他們錯了嗎?校內考試或升學考試都需負起責任,如果考題仍需要用到大量的記憶,多個版本就意味要背的知識更多。是我們出題不當,引發大眾的焦慮,解決的辦法是調整考試,而非回到一綱一本。所以一綱多本的配套考試必須是簡單的、概念的、邏輯的、推理的、方法的,甚至是得高分的。考試的目的只是篩選,只是驗收,絕非考倒。

「一言堂」的時代已遠,教育的春天正在暖化寒冬,請別讓我們走回頭路。


問題是改的出來嗎?教改以後考試背多分依然持續很久,就算有所變革變成「理解式」,我看到的是程度過於簡單完全沒有篩選鑑別力的題目,滿街大學生以後大學生平均素質的變化難道還沒給啟示?難道升學考試大家都放水真的是一件好事?我怎麼只感覺到越改越糟?改變考試體質,感覺不是說說就能成功的。

要嘛就謹慎配套一次推出完全改好,要嘛就不要改乾脆回頭,卡在中間兩頭落空,我感覺反而是最糟糕的。軟體不一定是最新版的最好,教育也是。 全文連結

星期三, 12月 13, 2006

有點酸的文

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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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北高市長選舉,絕大多數媒體民調在高雄市長選舉「踢到鐵板」,事前民調顯示黃俊英領先陳菊十二到十五個百分點,結果卻是陳菊以一千餘票險勝,為什麼有如此落差?

中國時報、聯合報、TVBS、東森與年代電視等媒體的多次民調相當一致,均顯示黃俊英領先十幾個百分點。民意調查有一套共同遵循的理論與技術,既是科學化的方法,上述媒體採取相同的方法,結果類似就不令人意外。
本報民調中心已成立超過十年,問卷設計與統計方法完全符合專業標準,每次民調均在報上公布題組,需要時還可以提供全部的原始資料。電訪員都須接受嚴謹訓練,從電話簿抽樣的方法到詢問方式,完全依照專業規定。

然而,民調在台灣往往會遇到如下因素的影響:

一、隱性選民─受訪者不願透露投票取向。

二、機構效應─有些受訪者遇到其認為政治色彩不同的媒體訪問時,會選擇拒訪或不講真話。

三、取樣範圍─目前台灣大規模民調幾乎均以市內電話在晚間六時至十時進行,但此時不在家的服務業、勞工等民眾便無法涵蓋,但這群人對選舉可能產生關鍵影響。

事實上,台灣從事民調的機構,對上述問題都很了解,但仍然必須就所得到的數據忠實呈現。雖然民調顯示黃俊英領先十幾個百分點,但事前已預知直接支持度並不完全可信,並在歷次民調報導時有所說明,因此預估這次選舉的結果將會很接近。

相對的,這次唯獨自由時報發表了黃俊英與陳菊差距僅○.二九%的民調。就結果看,簡直已達「神準」之境,但就其方法與過程看,卻有不少值得探究的面向:

一、其他媒體之前即進行了多次民調,但自由僅在投票前三天,在各家民調顯示黃俊英明顯領先之後,突然發布了唯一一次雙方旗鼓相當的民調。

而同樣的手法,也出現於去年台北縣長選舉。同樣是在接近投票時,之前從未發表民調的自由時報,突然公布了一個周錫瑋與羅文嘉差距僅二個百分點的民調,而其他媒體的數據均超過十個百分點。結果是周錫瑋贏十一個百分點。

二、機構效應同樣可能出現在自由時報,只是方向不同,反而可能是藍營民眾不願對自由時報表態,這也許導致自由時報黃俊英支持率僅三四.三八%,比其他媒體少了約十個百分點。

三、自由時報民調陳菊支持率(三四.○九%)並未高出其他媒體太多,甚至還低於TVBS的三六%,只是因為測得的黃俊英支持率偏低,以致差距僅有○.二九%,造成「神準」的假象。事實上,自由時報的未表態民眾的比率遠遠高於其他媒體所作的民調。

自由時報平時未做民調,亦未聞設有民調中心或訓練電訪員,直到這兩次選舉,才都在緊要關頭發表有助綠營士氣的民調,而且完全沒有公布題組。自由時報以外界無法窺知的方法,在選前提出「驚人而準確」的數據,選後更大張旗鼓,自詡調查如何準確,果真如此,恐怕連國際知名的蓋洛普也要自嘆不如了。想來自由時報必有「獨家秘方」,足供國內其他五家擁有十多年民調經驗的媒體、民調機構和學者參考,自由時報何不公布調查方法和問卷題組,共謀提升國內民調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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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這麼大,頭一次看到中時這麼用力酸別的媒體啊... 全文連結

星期五, 12月 08, 2006

星期四, 11月 09, 2006

無限豁免,等同司法太上皇

又是投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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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檢察官寡頭式專制時代來臨」一文,心中有感想不吐不快。

剖析該文章的結構,第一段主張「為使國政順利推動,憲法以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威嚴」,第二段主張「陳瑞仁起訴書重創總統威嚴,並且不給總統答辯的權利」,接下來的段落以「如此模式,會導致政局動盪」、「違反了司法謙抑原則」為基調,最後以「能否通過歷史的檢驗結尾」,聽起來非常有理。

但是陳瑞仁的起訴書,並沒有起訴陳水扁總統,而是起訴夫人而提及總統為共犯。假如真如該文作者所言,只要任何貪污犯罪有牽扯到總統,為了避免損及總統的威嚴,檢察官就不能調查,那麼未來的總統就可以高枕無憂,不但貪污不能查辦,連屬下和親人貪污司法都無法可辦,這不只是「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而是「總統之家人部屬犯罪,情節有牽涉總統之可能者,其罪責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超越憲法原本的保護範圍,至為明顯。

為了方便總統推動國政,給予總統豁免權並非全無道理,但沒有司法的節制,就沒有穩定的體制。給予總統任內不會穿囚衣戴號碼牌送看守所的禮遇,已經夠多了。如果再給下去,等於在行政權裡面創造超越法律的存在空間,等於是賦予任內總統接近無限的權利,除了無法叛國以外,總統的權利,既然可以超越司法,那麼任內的總統和專制時代有無限權力的帝王,感覺實在沒有不同,三權分立,輕薄到感覺不到他的存在。

「因為總統無法被起訴,無法為自己答辯,所以不應該說他有罪」但事實上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並沒有起訴陳總統,是在法庭外宣稱他有罪,那麼陳總統當然也可以用法庭外的途徑回應,也絕對不是無法答辯,宣稱總統無法答辯,甚至因此要犧牲整個司法,絕對是昧於事實加上破壞體制。

至於司法有沒有權力審查機密外交個案?先問請問機密外交是否受到法律節制?如果有受到法律節制,那麼當然受到司法管轄,司法遵照本分處理應該受到司法處理的事情,沒有逾越分際把自己變成行政權或立法權,哪裡來的違反司法謙抑或破壞權力分立?

所以對於總統的禮遇,還是按照條文,不起訴他,保證不讓總統穿囚衣進看守所就夠了,連家人犯罪都不可以辦,真的沒道理。 全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