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作出 113 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對判死設下嚴格限制,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廢死論調是否禁得起檢視?
若說死刑錯判不可恢復,自由刑也同樣不可恢復。
有說死刑沒用,但有極惡殺人犯曾文欽殺人後嗆「殺一、
廢死者說惡人出現是社會生病了,應該治病而非處死「治標」。
廢死主張是變形「宿命論」,犯罪是環境的錯,死刑犯不必負全責。
國家社會是群體,群體有權決定成員。一人若犯極惡罪行,
生命」(康德)。罪責不相當就是法律不公,「精英」
憲法法庭作出 113 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對判死設下嚴格限制,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廢死論調是否禁得起檢視?
改自本座拙著,最近 iwin 管制虛擬「兒童色情」和真實兒少性剝削鬧得沸沸揚揚。本座屬於「嚴打真實戀童,但反對同等嚴打虛擬人物」流派。
本座認為首先該做還是「正名」
愛看電影殺人情節,但反對現實殺人的人不叫「潛在殺人犯」,哪怕他喜歡的電影殺人情節可以非常血腥讓人不舒服吐出來,跟真正的潛在殺人犯還是不同。
同理,只看二次元,但反對現實戀童的宅宅也不等於「戀童」。就算某肥宅真的看了很噁心的本子,只要該肥宅堅定反對侵害真人,那就不能跟真正的戀童癖混淆。
本座認為這一定要說清楚。如果 ACG 愛好者和肥宅們認為自己算戀童,只是屬於虛擬沒那麼嚴重 etc. 那先天就站在道德劣勢,你已經承認了自己有病,那保守派嚴刑峻法對付你幫你把病醫好不好嗎?
依據母法的定義、從法明確性來看,法律上的「人」就只能是自然人,否則就是重新定義人類,這點不細說。
國外規範虛擬色情的法律,會用 non-genuine sexual acts with minors(瑞士 Swiss Criminal Code)image of an imaginary child(英國 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等詞彙,明文表示虛擬人物也屬於刑法的規制對象,這也佐證在刑法上,「虛擬人物」和「人」並不是相同概念,否則何須吃飽沒事幹換個詞明文表示?
反觀台灣,相關條文都是規範兒少的圖畫 etc. 條文從未明示將虛擬人物也納入管理,因此衛服部和 iwin 說虛擬人物也屬於兒少性剝削,純屬擴張解釋法律,顯不符立法原意。
大法官釋 617 同理,本座主張釋 617 規定人獸交屬硬核,其「人」僅限定於自然人。大法官從未在任何解釋將「人」的定義擴展到虛擬人物(大概也沒想到會有邏輯鬼才把虛擬人物也當人)。所以別再說二次元作品有可能觸犯釋 617 的人獸交了,頂多算軟芯猥褻物而已。否則當這麼說的時候你已經無形接受了「虛擬人物也是人」的錯誤概念,從而在接下來輿論戰失利。
最近有幸終於投中一篇小社論。本座以為在目前這個風口,「打 ACG 是浪費貴重預算」是能被接受的。
日本 ACG 發達但性犯罪率遠低歐美。目前台灣無二次元導致兒少受害案件,兒少受害案無一是 ACG 導致。寶貴的預算和司法資源拿來管 ACG,只是在浪費珍貴資源甚至癱瘓司法人力。
這跟賣偏方一個樣,賣偏方的說關心你父母得癌症,實際上是花光你父母錢讓他們錯失治療機會,買偏方的錢拿去買有效的自費治療搞不好父母多活幾年。打 ACG 的口說保護孩童,實際上是把有限資源花光,用在無法幫助孩童的地方,錢如果省下來去做有用的事,也許真實虐童案、真實兒少性剝削就能少更多件,阻止不幸發生。
嚴打 ACG 的保守派,和賣偏方的騙子,他們的關心和愛都假的。只是一個圖財,一個只想滿足自己的基督教宗教願景(也許有些人還有趁機擴權搞錢),才不管對兒童到底有沒有用。
最近接連出現兒童受虐及兒少性剝削事件,加害者甚至與兒童保護單位關係密切,引起輿論關切,也有民眾和立委諸公呼籲修法。
筆者認為保護兒童,除了立法,也要提防賣「偏方」假友軍。有政府官員和宗教保守派,對持有真人性影片,有實際兒少受害的案件唯唯諾諾,稱其「讓人兩難」,卻對無實際受害者的虛構影視作品重拳出擊,揮霍兒童救命錢,就是賣偏方的假友軍。
賣偏方者口口聲聲為病人好,讓病人散盡家財,不只是讓病人做「無用功」,更讓病人錯失治療機會。政府預算花在無效治療的費用每多一元,能實際挽救兒童的經費就少一元。假保護兒童之名,卻把預算砸在安慰劑,實際上是戕害兒童。
打擊「湯姆貓與傑利鼠」無法減少虐貓。政府官員要績效,不是靠打擊虛擬人物濫竽充數、搞遮羞布。更何況主張嚴打虛擬人物的團體,尚且無法防止「自己人」虐童,信賴他們的「藥方」無異請鬼拿藥單。預算省下來,用在真正有用的措施,不知道能多救多少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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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聾發聵的好文,寫文章的作者一定是帥哥小鮮肉(?)
難得投稿中了一篇趕快慶祝一下 XD
最近不斷看文章,iwin 「兒童色情」事件個人感覺逐步明朗。
這件事根本不是「反兒童色情 v.s 肥宅」之爭,而是「基督價值 v.s 台灣多數價值」之爭。看推動者宗教背景深厚就知道了。
天主教、基督教天然敵視「性」,認為「性」本身是獸行,只有在「主」准許的婚姻之中,「性」將男女雙方以愛結合並產生後代,這時候的「性」才是好的。天主教、基督教強調兒童和青年應該是純潔的,和污穢的「性」不可以連結在一起,哪怕是虛構的兒童和青年也不行。
從這角度看就可以解釋保守團體的過度反應。明明 ACG 造成兒少性剝削極低,我國根本沒有。交友軟體、甚至陌生人手中的糖果餅乾對兒少都比 ACG 危險的多,也有真實受害案例,但保守派卻只管虛擬人物有沒有露點(連靜香洗澡都算),對真正傷害兒少的兇手視而不見。這些保守團體背後還都有一神教背景。
原來目的是傳教,不是為了保護兒童。和同婚一樣,宗教團體反同婚,說同婚不能生小孩、可以同婚那也可以跟摩天輪作愛...都假的,他們反對的真實理由是這樣違背神和教會的教誨。但是他們知道神和教會不是能上檯面的理由,所以就弄各種表面上的藉口。這些藉口都假的,駁倒他們就換其他藉口。保守宗教團體只想大眾聽他們的,從來沒有想溝通,畢竟只有凡人向神認錯,哪有神對凡人退讓的道理?神旨到凡人下跪接著就對了!多少年過去了,他們還認為「別人」用保險套是有罪的,這種人是能溝通什麼?
保守團體目前的作法,就是「販賣恐懼」,先說不怎樣怎樣做,真實小孩就會被害喔,然後再舉一些確實有問題的作品,例如重口味的漫畫(但這些重口本用現行妨害風化罪就可以法辦,根本不用曲解兒少法),引起民眾恐懼後就偷渡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提案,以實現天主教基督教國家兒童純潔化的宗教願景,連大雄偷看靜香洗澡都違法,名正言順的用思想罪打擊異教徒。
某些政治人物也不清醒,可能有人覺得之前得罪教會,導致選舉失利,乾脆擁抱極右派,但極右是遠離中間的死路。除非台灣伊朗化,倒退成一神教的地上神國,否則宗教保守派永遠不會滿足。
看美國共和黨墮胎權爭議就知道,宗教保守派的主張一直步步進逼,一開始說推翻全國墮胎權(Roe v. Wade)是為了尊重州權。推翻後發現各州公投一直輸,就推動調高公投門檻,不讓州民保護墮胎權。連這樣都失敗,就改口該由聯邦設定墮胎限制(這時候又不尊重州權了),一直亂下場就是共和黨被極右拖累,選舉一直失利。極右還要批評共和黨對生命的捍衛不夠。
我尊重他人信仰一神教的權利,但用強制的方式逼所有人接受一神教價值就是侵害他人。套釋 617 的話。ACG 就算要管理,也要基於「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且「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予以保障。」來管。色情的「性秩序」紅線應由多數人認定,不是一神教替全國所有人認定。
這是看到最近新聞:iWin 認為虛擬人物的兒少圖片也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要求 ptt 下架。個人的反對意見。歡迎轉載。
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性。」
刑罰法規應具備明確性,國民能夠藉由法條的閱讀明確了解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罰性質。虛構的二次元動漫少女屬於電磁紀錄,並非真人。若虛擬寶物不是寶物、虛擬貨幣不是貨幣、殺死遊戲 NPC 不是殺人,顯難以期待一般國民能將電磁紀錄理解為法律保護的兒童。若將法律「兒少」的定義擴張到虛擬人物,對一般國民欠缺可預見性,將導致法律模糊不清,違背法明確性。
「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使同一用語、意義統一,且不同階層的法律規範不得相互抵觸。」
法律解釋應保持一致性,以維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在同一部法律中,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定義應當具有連貫性。在同法其他條文(例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已將「兒童」「少年」明確指向實際存在的自然人,不應在其他條文又將「兒少」概念納入虛擬二次元,否則將導致同一名詞在同一部法律定義不一。
或有人指出:虛擬兒少色情會導致實體兒少色情,所以規範實體兒少色情的法律也能擴展到虛擬兒少色情。
然而刑法對於犯罪的不同階段,如已遂、未遂或教唆犯罪等,都必須分別明文規定,才能處罰罪犯。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已遂犯的規定不能處罰未遂、適用於未遂的規定也不能處罰教唆犯罪。
因此退萬步言,即使假設所有虛擬色情都以煽惑他人犯罪為目的,且哪些屬於色情由衛道人士認定。政府將針對已遂、未遂犯罪的規範,套用到教唆、煽動犯罪上,仍然是恣意擴張解釋,難稱正當。更何況二次元是否會導致真人犯罪,也需要實證證明,非 NCC 說了算。
將「虛擬人物」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童、少年,有極為嚴重的過失。包括使一般人無法預見,違背明確性。導致與同法其他條文(如禁止兒少坐檯陪酒)「兒少」為真人的定義錯亂矛盾。假衛道之名以刑法處罰法律該法未納入的教唆犯、煽動犯(假設二次元真的導致犯罪),實質上為擴張解釋刑法,違背罪刑法定,侵害國民人權。
若政府認為法律必須防止色情流通,遏止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幻想,我國刑法「妨害風化罪」已有所規範。若認為現行法律不足以達成預期效果,應透過立法程序修法解決,而非以逾越法律規定,扭曲解釋法律的方式為之。濫權的政府,恐怕比愛看二次元色圖的噁男更危險。
今天新聞看到,不肖業者販賣AI製作的虛擬兒少色情圖,官員要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比照真人裸照。雖然我對維護社會清淨拍手叫好,但對法規適用不能認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其目的在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虛擬照片除非可連結到真人,否則虛擬人物不是人,非該法適用的「兒童及少年」應無疑義,怎能比照傷害真人依該法辦理?
若說虛擬色情助長戀童歪風,未來恐傷真人,故應比照處罰,邏輯依不成立。舉例而言,也有人說電玩讓人學壞,虛擬世界殺人導致校園槍擊案,若官員邏輯正確,是否電玩中殺人也該比照殺真人辦理?為避免侵害人權,刑法應採嚴格、狹義解釋,把保護真人免於性剝削的法律,適用到虛擬人物,甚至卡通、漫畫人物也適用,恐不符立法意旨,甚至變成動輒入罪。
對不雅圖片造成歪風,已有刑法「妨礙風化罪」等法律處罰,實無必要頭上安頭,扭曲解釋。若虛擬「色情」等同真人,我只好第一個自首,我小時候天天看「小叮噹」,漫畫中大雄常偷窺宜靜洗澡,現在想想,真的好色情,好淫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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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時事感想,投稿希望會中 XD
施行DRG最大的優點,是醫院申報治療費用公平化、醫療品質透明化、強化醫療管理的效率。
健保局希望透過實施DRG,誘導醫院給病人最適當的治療。當醫院因為盡力照護,讓原本要住院五天的病人,提前只住四天就康復可以回家,醫院就可淨賺一天醫療費用;反之,如果因醫療疏忽、用藥不當,反而住了七天,多住兩天的醫療費用,健保局就會打八折給醫院,用以警愓醫院和人員要多用心,照顧好病人。
這樣的方式,讓醫院的治療品質可以較客觀比較,累積起來就可以成為民眾選擇就醫場所的參考,醫院和醫師之間也可以帶起良性競爭的效果。
DRG政策自民國89年起,經53次會議協商(包括學者專家會議、臨床專業會議、醫界代表協商會議),衛生署委託的相關研究計畫至少有12個,研究花費超過2000萬元。最後各方討論,肯定實施DRG利多於弊後,於95年12月29日經健保局送衛生署核定,並於96年2月1日公告,將自97年1月1日起逐步實施。
DRG是什麼? 是他媽的像美國一樣醫療支出占GDP15.3% 醫療費用成長率7.2%
為了抑止醫療費用繼續升高 實行的制度迫使醫院必須以更嚴格控管成本的方式去經營
台灣是什麼 醫療占GDP6.1% 成長率5.1%(99年還被降為3.317%)
都幾乎是先進國家排到很後面的(就醫最便利 最便宜 醫療烏托邦)
人民的聲音:
我的選票給:支持DRG的候選人。
我支持DRG減少醫療浪費,減緩漲保費威脅。
我支持DRG提升醫療品質,讓用心照顧病人的好醫院出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