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中第一次中勒索病毒成就達成!
不過是在 VirtualBox VM ,不是實體機器 QQ。
故事是:我和某年輕學弟一起做研究,我開發了一款傻瓜式資料標註軟體,專門用於本研究特有的資料標註問題,讓不擅長電腦的標註者也方便使用。結果傻瓜軟體完成了,但學弟只有 Mac,沒有好用的,全能的,穩定的 Windows PC,臨時也生不出來。想來想去,最後決定用自家 PC 架 VirtualBox VM,這樣比買 Windows VPS 便宜很多,設備和網路可靠性問題遇到再想辦法 XD。
為了方便學弟連,VM 網路設 Bridge 模式,開 RDP。額外裝了 AnyDesk,總有款有緣的方式可以連進來,最後學弟不會 RDP,都用 Anydesk。VM 除了系統只額外裝了傻瓜標註軟體、Dropbox 自動備份標註成果和 Anydesk。Windows 更新我為了方便暴力關了(!)
今晚,學弟用 LINE 聯繫,說 Anydesk 連不上,回家一看 VM 桌面寫著「Lockbit Black」搭配經典黑色桌面。不過 Dropbox 標註成果和我傻瓜軟體每次開啟的自動備份(.json)都沒事,有事應該也能透過歷史還原救一下 QQ
經過稍微分(問)析(AI),可能攻擊向量懷疑 AnyDesk 還有沒打更新的系統存在高危漏洞,而 VM 又用 bridge networking 裸奔。
查了一下 Anydesk 最近的 log,幾個成功登入 IP 都是來自南台灣,猜測為學弟正常登入。更進一步的 Log 分析我就沒有力氣做了。直接盲猜是中了高危漏洞,開大絕直接回滾正常快照,網路改 NAT,再將登入和 Anydesk 套上強密碼,一系列治療兼診斷,先看看會不會繼續中招在說。
星期四, 2月 26, 2026
星期日, 2月 22, 2026
「公投法複決憲法裁判」之我見
在野黨最近推動「公投法複決憲法裁判」,本座作為一般百姓是支持的,這是整理後的個人想法(AI 有幫億點忙XD)
太長不看白話版:
小弟認為「公投複決憲法裁判」應有合憲空間,理由如下:
1. 憲法前言尊重孫中山先生遺教,第1條明定以三民主義為民主國原則之前提與構成要素。民權主義強調「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對五權之核心職能進行抽象推論時,不應輕易推導「有治權絕對不受人民直接監督」,司法權並非例外。
2. 憲法第136條採開放式授權,創制、複決權「以法律定之」。結合三民主義之歷史解釋制度意旨,參政權不僅在於政策與法律之形成,更在於制度化人民對五權之監督。若符合「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授權目的,且未牴觸其他憲法規範,其射程應屬立法形成空間,已具備憲法價值基礎,而非修憲專屬。
3. 固然,憲法解釋需具最終拘束力,惟通說認為,此拘束力不排除人民制度化主權行使及憲法內變更機制。否則修憲及司法院重新釋憲均成為不可能。除修憲及司法院變更見解,本文主張,不應狹隘的認為,憲法第78條所保障之釋憲終局性,其憲法內更新機制僅限於司法院自行變更見解,而全然排除人民依其他憲法條文授權變動效力最後性之可能。依上開對憲法第1條民權主義及第136條開放式參政權之制憲原意理解,經適當設計的複決權,亦應理解為憲法制度內允許的人民對司法權監督機制,為第1條民權主義及第136條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直接實現。
4. 關於「多數暴政」疑慮,民權主義已有「權能區分」理論:人民得監督與管理,但不得自為裁判。此一設計兼顧民主正當性與專業治理,無須逕行移植與我國憲法體系未必相容之歐美「司法抗多數」理論。
5. 綜上,若國會立法僅限於暫緩憲法裁判之一般規範效力,交由司法機關重審,且設有嚴格門檻與防濫用機制避免破壞法安定性,則屬民主監督,而非取代司法。在此理解下,既未侵害第78條所保障之司法院核心職能,亦未破壞權力分立。應屬憲法第1條民權主義以及第136條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具體實現,符合第136條立憲原意及授權目的,應屬立法形成空間。其性質為憲法已授權之民主監督,而非對司法院職權之入侵,亦未動搖權力分立之基本架構,故應認具有合憲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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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司法最後性之理解,依憲法應尊重三民主義
二、我國憲法允許法律補充參政權射程範圍
本文認為,基於憲法第1條所揭示之民權主義原則,以及第136條對創制、複決權所採開放式授權結構,釋憲效力之終局性不應僅限於司法機關之自我修正。除司法院重新釋憲外,人民亦應得於憲法第136條所保障之制度框架內,對憲法裁判之一般規範效力為一定程度之程序性調整。
憲法第78條與第136條同屬憲法明文制度設計,同受憲法承認,應為體系上之調和解釋,而非以司法終局性絕對排除人民之制度性參與。倘若全然排除立法者依制度化參政權所建構之人民對司法之監督機制,可能牴觸第136條開放式參政權「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之立憲意旨,並使司法權逸離第1條所揭示之民權主義原則。
三、三民主義並非否定司法專業性及統一解釋憲法職權,仍兼顧保障少數人權及法安定性
四、結論
對於將公民投票機制適用於憲法裁判之合憲性評價,應置於中華民國憲法以三民主義為根本國策之體系脈絡下審視。三民主義不僅為立國精神之宣示,亦構成我國民主國原則之價值前提與內在要素,故相關制度設計之合憲性判斷,不得脫離此一規範背景。依憲法第1條所揭示之民權主義原理,政府權力原則上應受人民主權之監督,司法權亦不當然例外。
我國憲法 136 條創制、複決權採開放式設計之制憲本意,除令人民得參與重大公共政策外,尚包含對五權體系之制度性監督。而本條採開放式授權結構,賦予立法者形成空間,為前述「人民監督權」之具體化制度安排。國會立法若符合「監督政府」本意且未違背其他憲法規定,例如將釋憲主體由司法院改為總統或人民,則應然有效。
因此,人民依憲法 136 條,並由立法具體化之參政權機制,如及於司法權之運作,原則上仍屬憲法 136 條「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預設與授權範圍,尚難逕認為「以法律對抗憲法」。憲法第78條所體現之違憲審查功能及「司法抗違憲多數」以及憲法第136條所保障之參政權及「人民四權監督政府五權」,同屬憲法明文制度設計,均為我國憲法體系所承認。不應僅以釋憲效力之最終性,即排除任何人民回應憲法裁判之制度可能。
誠然,人民複決憲法裁判可能引發多數干預司法專業之疑慮。然而,三民主義之「權能區分」理論已區辨人民之管理權與政府之專業執行權,以維持民主正當性與專業治理之平衡。人民得行使監督與管理,但不直接取代專業裁判活動。此一制度理念為我國制憲者於「民權主義」中對抗「多數暴力」之明確制度構想,歷史脈絡可稽,屬立憲原意,無須援引與民權主義核心精神不相容之外國「司法抗多數」理論以為依據。
準此,倘若制度設計僅賦予公民投票暫緩憲法裁判之一般規範效力,而不變更裁判內容,並將爭點交由司法機關重行審理,且設有嚴謹門檻與程序保障以防濫用,則尚難謂已變動權力分立之基本架構:此種安排毋寧係對憲法既有人民監督理念之具體化,而非創設新的國家權力;其影響亦未必等同於侵害司法獨立,而是在我國三民主義民主國原則下司法權及其他四權本就不得完全排除人民主權回應機制。
至於現行釋憲實務及學說所吸納之「司法終局性」與「抗多數」理論,其是否已超越憲法變遷之邊界,已實質改變憲法意旨:「五權都受到人民監督,但司法權例外」,其是否違背我國三民主義民主國原則,其正當性實有深入討論之必要。
Update:
2026/03/08:整個重寫,果然外行人做功課是做不完的
2026/03/09:繼續改
全文連結星期五, 1月 16, 2026
佐賀偶像是傳奇夢幻銀河樂園(雷)
看到 C_Chat 版,才發現這部劇場版終於上映了。幸好台灣還沒有下檔,趕忙去威秀看。
整體作畫符合預期水準,歌好聽,劇情簡單粗暴爽。小遺憾是沒有訂到 4DX 的票,只能看普通版。
劇情緊接第二季結尾,真的在演殭屍大戰外星人。中間當然夾雜佐賀元素。某團員終於成功恢復了記憶,整個劇情中英姿颯爽,很遺憾恢復只是臨時的。期待這一部是否會有第三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