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務機要費案鬧的沸沸揚揚,有人認為陳瑞仁檢察官調查總統是違憲的行為。根據報載,反對陳瑞仁檢察官調查總統的理由是:「制憲者讓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的原意,是防止有心人士藉事生非,妨害總統行使職權,破壞政局之安定,而以此豁免權維持國家元首尊嚴;檢方一旦對總統發動偵查,已足使總統喪失威信,難以領導國家。」。但是這種見解恐怕有很大的問題。
假如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範圍真的大到「刑事訴究上一切有關行為,如傳喚、拘提、搜索及扣押等,均不得對總統為之」,那吾人可以預期,有犯罪的總統可以依據這種解釋,在罷免、彈劾進行的期間進行湮滅證據或串供,導致罷免、彈劾成功後調查無法進行,或是乾脆直接干擾彈劾、罷免的證據蒐集步驟,讓司法調查、國會彈劾、罷免形同虛設。
這種解釋等於破壞司法權對行政權的調查權、破壞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衡,嚴重破壞權力分立以及人民的參政權。立憲者既然精心設計了權力分立等制度設計,顯見非常在意權力分立和人民參政權,這種允許破壞權力分立及人民參政權的解釋,吾人實在很難相信符合立憲者的本意。
倘若「總統的領導威信」真的如反對總統被調查者所言,真有受到憲法如此大的保障,吾人是否應該要求國會立法禁止政論節目和新聞媒體討論和總統有關的弊案?既然「總統的領導威信」在憲法上那麼重要,重要到可以犧牲司法權、立法權和人民參政權,那麼人民討論弊案的權利只是人民行使參政權的工具,當然更可以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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