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壇似乎很流行內閣制,本座也覺得台灣還是適合內閣制的。
有學者主張:總統制和內閣制互有優缺點,總統制之下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有兩個獨立的民意來源,有正當性互相制衡,優點就是穩定,缺點就是國會和總統分屬不同政黨的時候施政效能容易低落。總統制更容易保障人權,因為行政和立法部門不容易聯合起來,只有立法機關制定惡法或是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且司法機關為不正裁判的時候人權才容易受到侵犯。
而內閣制之下行政部門由國會推舉產生,優點是行政部門幾乎和國會保證同一政黨,政策容易通過,施政效率較高,但第一個缺點是在國會中小黨林立的情況下,會因為經常性合縱連橫而導致閣揆的更換,甚至形成所謂「閣揆潮」,導致政局不穩。第二個缺點是人權保障比較有問題,因為行政和立法容易被同一勢力掌控,不容易發揮分立制衡的功能。
不過看這幾年來台灣的政局,這種論述似乎未必成立。總統制行政立法互相獨立,被更換的機率比較低,理論上應該帶來更安定的政局,可是在台灣卻導致行政立法互相惡鬥,要說政局很穩定實在說不過去。甚至當領導人因為某些因素威信低落,而導致其號令無法被有效服從時,基於國家運作的需要,此時應該更換一個領導人,可是因為總統制極為穩定的因素,導致這個更換的動作無法被執行。
更有甚者,台灣歷次修憲,總統權責不符,國會對於行政院長沒有同意權,而對付行政院長有效的武器:倒閣,卻因為有被解散國會反擊的危險,導致動用成本太高,就算成功也不一定要的到喜歡的行政院長,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自己任命。這些現象導致行政院長的生死幾乎全操於總統一人之手。至於可以對付總統的彈劾及罷免。兩者門檻都太高不易發動,而彈劾更需要通過大法官會議的審查。而大法官又是總統提名立院同意,而台灣總統又喜灣強勢提名,或是提名「假中立、真黨友」的大法官,在外國行得通,利用公正超然大法官進行彈劾這個方法,在台灣卻因為惡質政客形同虛設。
總統單獨控制行政院長,立院對行政院長只有自殺炸彈,而對總統只能乾瞪眼。無怪乎憲法明文說行政院長對國會負責,仍然有許多學者稱台灣為總統制。如果搭配其他法律的設計,比如檢察總長過去由行政院長/總統任命,導致檢調系統對總統失靈。大法官倘若是總統黨友,可以以護憲之名行制憲之實,秒殺立院決議不費吹灰之力。監察院可以寧願讓他空轉,也不願意提名雙方均可接受的人選,左腳踩行政,右腳控司法,轉個頭可以不理立院決議,要稱為超級總統制也不為過。其實最近的政治僵局倒是把我國現行憲法的缺點全部暴露了出來,權力分立,互相制衡的設計被破壞的太嚴重了(可不是因為台灣憲法包含了中國領土這種理由)
所以如果可以把憲法修正成內閣制,對台灣應該是一件好事。如果怕修憲曠日費時,那麼加強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制衡,比如至少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同時憲法、法律清楚明白明文訂定行政院長和總統的權力分界,讓國家的運作機制可以隨環境不同,在總統制和內閣制中順利來回擺盪,而不是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立院決議形同具文。這樣對台灣也應該不錯。這時突然想起某有二零零八總統相者說:「憲法剛修好,不要一直改,重要的是行憲」,個人其實是不贊同的,趕快把憲法修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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