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給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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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國時報社論主張,中選會不應該按照政黨比例運作,因為政黨比例會淪為黨派分贓,只有由行政權提名才能保證公正超然,才能獨立的行使職權。這些話如果出自想要保衛權力的執政黨人士,那一點都不值得奇怪。但如果連一向被執政黨歸類為「統媒」的中國時報都這麼說,那只能說執政黨提出的似是而非的權力分立學說,真的達到傳播的效用了。
就事實層面來說,中選會永遠不可能擺脫政黨的色彩。就算採用完全由執政黨提名的方式提名委員,本質上其實也是由政黨分配名額。執政黨完全提名和政黨比例之間的差別,只是一個是一個政黨吃光光,一個是很多政黨玩恐怖平衡。所以以為行政權提名就可以擺脫政黨保證公正超然,恐怕不切實際。以二零零四總統大選來說,沒有政黨比例,應該很「公正超然」的中選會主辦的選舉,還不是出現了允許公投綁大選這種明顯違反中立的事情?
政黨比例可能會被誤用,但世界上沒有完全不會被誤用的法律,就連三級三審制的法院有時也會冤獄侵害人權。倘若不完美就是違憲,那連法院都會以「可能侵害人權」違憲了。真的要探討缺點的話,政黨比例被誤用最多就是政黨分贓,但行政單獨提名被誤用的下場卻是執政黨可以操控選舉,本質上讓民主消失。為了防止比較不危險的在野黨破壞選舉,而採取讓最危險的執政黨可以為所欲為的方案,看不出事實面的基礎在哪?更何況判人死刑都要證據,將一個重大法案判死刑當然更要證據,目前所有指控政黨比例會政黨分贓的說法,其實都還沒實質證據佐證,怎麼能夠以「想像」給法案判處死刑呢?
以法治來探討的話,或許有人會問:「主辦選舉,應該是行政權的專利,怎麼可以由立法院政黨比例主導,這不是侵害行政權嗎?」。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把政府的權力和人民財產權的概念互相混淆了。權力分立的學說一致指出:權力分立唯一的目的,就是避免少數人擁有太多的權力導致可以任意侵害人民。立憲者分割權力並交給不同部門掌管,唯一考量就是分割權力比較可以達到人民的福祉,而不是把不同的權力當成封建領土,送給某些人當作專屬財產。所以「主辦選舉是行政專屬權力,立法院不得染指」這種把權力當財產的說法,恐有誤導之嫌。
權力分立是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措施,但畢竟只是手段之一。有時為了達到憲法保障人民這個更高的條文,重大事項或是特別需要獨立的部門機關,由不同權力部門共同掌管防止濫用,在憲法上是被允許的。美國總統對外宣戰必須需經過國會同意就是一例。宣戰很明顯是三軍統帥的權力,但因為出兵事大,所以美國國會可以投票干涉,完全合憲。又譬如美國FCC的五名委員,同一黨派不得超過三名,行政權無法完全包辦提名,以我國執政黨標準來說應該算是「部份侵害」,但其實還是合憲。德國聯邦法院大法官雖然不是採用政黨比例,卻完全由國會政黨提名表決產生,照樣合憲。我國釋字613號解釋王維雄和謝在全兩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也指出「雙首長制之法國最高視聽委員會(CSA),該委員之產生皆分散由行政部門及國會遴選之(前者僅為三人,後者則為六人)」「總統制之南韓放送委員會,其委員人數為九人,國會推薦由總統任命者達六人之多」。這些都可以證明「權力」不是專屬財產,「分立」不是視為禁臠。非如我國執政黨人士所說,權力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
所以就事實和法理來看,筆者看不出為何應該在各個政黨間中立的中選會,應該確保選舉公平的中選會,為何不能採用政黨比例?
感覺上現在「話講多就變成真理」的情況越來越嚴重
這篇文如果有幸獲得看官青睞,想轉的話請拿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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