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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所說的「合法P2P」和之前其他看到的「合法P2P」是完全不同的。之前的「合法P2P」,大抵都是在P2P client上掛載DRM音樂商店,或是利用白名單,只允許某些保護過的檔案被分享。本新聞所說的「P2P合法化」卻是真正的P2P合法化,只要你是「PlayLouder ISP」的客戶,你就可以使用任何的P2P程式(Kazaa、edonkey等)合法的將索尼公司的音樂分享給任何的PlayLouder ISP客戶,而且檔案格式不拘(MP3,OGG,APE等都可以),不必有DRM。換言之,只要檔案的收,發雙方都屬於PlayLouder ISP,那麼任何分享索尼音樂的行為都是合法的。ISP會把其收入的一部分交給索尼作為補償,而索尼再依照各檔案的熱門度把這筆補償金分發給作者。
這個模式已經類似「complementary licensing」,不過我還是很懷疑:這個模式包含音樂還沒問題,如果以後要把應用軟體、電影、動漫、電子書、遊戲....都包進來,那ISP的上網費不就得貴的嚇死人?而且我想Office還有AutoCAD的母公司不會願意收這麼少的錢。又補償金如何因應市場狀況動態變化?如何增減?這些都是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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