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1月 05, 2007

藥價差

最近新聞看到醫改會痛批醫界藥價差為不當得利,我有一些想法。

藥價差是不當得利嗎?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條,醫院購買藥品不論實際成本,健保局都是根據「藥價基準」支付,也就是不管藥品進貨價格多少,健保局按照法令都是付一樣的錢,並不要求「實報實銷」。但當健保局調查藥品實際價格決定支付價格的時候,醫療院所沒有據實以報(如買一送多等)或是買便宜的藥卻報成比較貴的藥才會有詐欺的問題。所以以「法」而論的話,藥價差不一定是不當得利。國外甚至有制定合理藥價差,英國明定7%,瑞士訂在15%,日本則是公佈藥價差,顯見藥價差不能直接與不當得利劃上等號。

醫改會聲稱允許藥價差,將導致醫院醫師不以改善民眾病情為唯一出發點。產生「病人吃了不必吃的藥」和「該吃的藥吃不到」的問題,所以要取消藥價差。但以此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邏輯推斷,有醫師為了賺取診察費而不詳細檢查病人,是不是診察費應該取消呢?也有醫院為了賺檢查費用濫用檢查,是不是也應該取消檢查費用?有議價能力的中間人向上游購買物品,向下游販售賺取價差是市場機制天經地義的現象,怎麼會是不合理的所得呢?如果賺取上下游的價差是不合理的所得的話,那家樂福、B&Q都應該關門了。

醫療體系想賺錢的心,一定是罪惡嗎?可能會有人提到「醫德」吧,高尚的醫德就是有愛心,可是愛心應該是自我要求的吧?一個人有什麼權力去要求另外一個人不要賺錢要當聖人呢?如果醫療人員想賺錢就是罪惡的話,那麼每年那麼多家長希望孩子考上醫學院當醫生,都是在鼓勵犯罪了。「為了怕你為了賺錢動歪腦筋,所以我們禁止你賺錢」,這些話講給送孩子到衝刺班惡補的家長們聽,看他們聽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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