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9月 09, 2005

又投稿去給聯合報了

這次是針對Kuro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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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o案一審法官判決Kuro有罪,我個人有許多看法。

其實點對點科技本身並不是什麼「邪惡科技」,只是點對點科技可以大幅降低成本,讓原本無法負擔高額成本的小電腦們也可以散布檔案而已,這是科技的優點。但是這個科技的優點同時也讓傳輸非法盜版媒體的成本大幅下降,造成了現在的問題。雖然科技的優點造成了大問題,但是要因此判決「能夠使成本降低太多的科技是非法的科技」恐怕令人難以接受。所幸這次判決文裡面並沒有看到法官判決「點對點軟體是邪惡科技」,令人鬆了一口氣。

但是對於Kuro有沒有提供歌曲讓人下載我就有意見了。Kuro最主要是提供軟體,讓使用者安裝到自己的電腦,本身並沒有實際提供歌曲的行為(至少表面上沒有),歌曲全部都是網友自己擷取、張貼、下載的。法官將Kuro「軟體」當作「平台」,從「Kuro軟體可以找到受法律保護的mp3歌曲」就推定「Kuro軟體必須取得授權」,這恐怕是非常危險的觀點。如果「提供可進行mp3傳輸的程式」可以解釋為「提供mp3」,進而推定「必須取得授權」。那麼你我日常使用的http軟體、FTP軟體等恐怕都會有違法的嫌疑,因為發明這些傳輸科技的人完全沒有取得唱片公司的授權,只是寬頻技術還沒成熟到讓這些效能較差的舊科技也可以大規模傳送盜版媒體而已。這個判決等於要求未來所有發明傳輸科技的人都必須向唱片公司、軟體公司、電子書商取得授權,否則就會違法,而這也會造成科技業的寒蟬效應。舉個例子,誰知道以後提供燒錄軟體的人會不會被解釋成「提供盜版媒體儲存服務者」呢?

不過Kuro的行徑確實也極為囂張,在各大入口網站上往往可以看到「你想聽孫燕姿的神奇嗎?」這種擺明就是鼓勵別人違法下載的廣告,但是判決科技有罪或是提供科技者必須取得授權卻會引發不良效應,所以對於軟體提供者最好的處置就是比照美國最高法院判定Grokster敗訴一樣:「提供目前大量被非法使用,但是本質中性的科技」不算違法,但是一邊推出中性科技,一邊鼓吹別人拿這些科技侵害著作權好讓自己獲利,就應該負起責任。 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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