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月 01, 2007

讀中時社論有感

原始新聞

讀了「大法官,勇敢點」一文對大法官很多指責,有一些想法實在不吐不快。

「大法官又不是立委,在人權議題上,曲從民意做什麼?」大法官當然有服從民意的理由,而且理由非常嚴肅。

大法官的職責,就是根據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但是人民的權利常常互相衝突,無法兩全其美(比如徵收古老建築當古蹟可以促進文化,卻可能讓被徵收者跳腳)。大法官為了達到權利的最大保障,自然必須適度壓抑對人民較不重要的權利,而取對人民較為重要的權利加以保障(公共利益優先,故政府徵收土地合憲,不過要給錢補償就是了)。而哪種憲法上的權利對人民比較重要,不是應該問人民嗎?不是應該問民意嗎?保障人民的重要權利,就是大法官有義務問人民,順從民意的第一項理由。

大法官的產生過程,以我國來說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大法官本身並沒有直接民意的基礎,但所作出來的釋憲文,卻可以推翻有民意基礎的國會決策和行政決策。假如大法官不必遵守民意,那豈不是允許國家少數人以自己的獨斷意志推翻人民間接的決策?這樣大法官和專制國王有什麼兩樣?大法官制度可以存在,是為了監督政府,避免政府違反記載於憲法的最高民意。而不是開一道究極的權力之門,讓少數人可以獨裁。簡而言之,我國是民主國家,這是大法官必須服從民意的第二項理由。

大法官宣告死刑合憲,真的是因為保守懦弱?反對死刑者常說死刑犯也是人,人人應該平等。可是,死刑固然剝奪了死刑犯的人權,但不這樣做哪能補償受害人?一個真正平等的社會,一定會允許受害人向被害人索取和被侵害權利相等的補償,在法治國家則是由人民授權政府代替執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替枉死的被害人向加害人索取被侵害權利的等值品:加害人的生命(也就是一般人說的「還一個公道」),不知道怎樣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允許被害人向加害人要求等值補償,怎麼看都是加害人的人權高人一等,不知「反死刑」要如何和「保障平等」劃上等號?我是這麼想,我想大法官也是這麼想,才會宣告死刑合憲。所以大法官宣告死刑合憲,絕對不是退縮懦弱保守無能,而是有一套是非道德的。希望反對死刑的人,不要因為自己「只聞死刑犯在笑,不聞被害人痛哭」的理論沒有被大法官採納,就隨便批評大法官。 全文連結

1 意見:

piaonlyes 提到...

基本上這篇社論也是讓我很不以為然!

關於大法官的風骨
絕對不是曲不曲從民意來做標準的
到底有沒有本持自己法律良心,
有沒有專業才是重點。
而不是屈就政治環境 學法的 自己釋憲
自己發明規則

至於死刑
在我國人民素養、社會風氣等諸多考量下
本來就有存在的必要!
有死刑,治安就這樣,沒有,誰放心?

社論說屈從民意?那民意為何如此?怎麼就不分析分析?追根究底就是對政府單位不信任,
對人性的不信任,需要終極手段的存在,讓台灣人還有一些些安全感
否則以後,殺手恐怕是熱門行業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