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月 17, 2006

體制外就是退步?

又是投稿文,會中嗎?只是嚐試申論集會、媒體的定位而已。沒有挺X倒X的意圖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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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從有媒體不斷爆料爆出執政者的醜聞,凝聚起很大的社會運動力量以後,執政黨及相關人士就不斷提出「相信司法」「民主需要法治」,乃至最近的「道德是人治,是封建」「用社運推翻總統不符合憲政精神」等說法,隱約可見將社會運動、媒體和「違反法治」畫上等號的意圖。而網路上也出現「在司法將總統定罪以前,我們必須相信總統為無罪」「國家秩序必須交給司法負責,非司法的力量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除了司法的力量,不應該有任何力量有權推翻總統」等說法。個人認為,這些說法都過度僵化,已經過了頭,這種趨勢對於社會未必是好事。

和專制制度相比,民主制度有憲法和法律來規範政府的行為,有權力分立、任期制度、彈劾和罷免、司法獨立等等措施來保障民主的運行,人民也有種種措施來反制政府,但是制度總是人在運用,沒有人可以保證這些民主機制永遠不會故障。所以基於主權在民的精神,當人民試過制度而覺得制度不靈的時候,應該有採用非制度方法推翻政府的權利。以歷史角度來說,既然過去人民可以主觀認定專制政府失靈,而採用種種手段,乃至流血革命推翻之,那現在為什麼不可以用集會遊行、媒體爆料、社會運動推翻被認為失能失職的民主政府?

或許有人會說:「倘若人人都走體制外的方法,那麼社會會陷入混亂」,這種說法是有缺陷的。歷史告訴我們,人民是非常溫馴的。倘若有和平、好用的體制內方法可以解決問題,那麼人民絕對不會貿然採取體制外路徑發動抗爭。並且倘若有一大群人民決定採取非體制方法抗爭,那就代表那時的體制內機制已經不足以保障人民的權利且人民權利已受到侵害,非體制方法也具備必要性和正當性。

也有人說:「道德是模糊不清的,用模糊的標準推翻政府並不公平」。這個說法是搞錯了適用對象,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應該是拿來避免政府任意解釋法律侵害人民權利,而不是拿來防止人民「侵害」政府的「權利」,因為大部分人民不會為了「奪權」而任意推翻政府。因此假如有大多數人民激烈反對一個政府,一定是因為這個政府真的不適任,不必特別舉明確理由。

就算以「法治」的角度來探討好了,法律的存在,也是人民授權的,憲法沒經過人民同意尚且沒有正當性呢!也因此「法治」對人民的規範應該是:法律沒明確說不行的,就是可以。並且憲法和法律設計罷免等民主制度,目的是額外增加人民對付政府的武器,而不是限制人民只能用這些方法。所以要求人民絕對相信制度以及其精神,乃至一絲一毫都不可以背離,是沒有正當性的,也不是「法治」所要求的。人民願意使用制度,尋求正常方法控制政府固然很好,但是捨棄彈劾罷免、採取集會遊行的作法只要不為法律直接禁止,那就是人民合法的自由,不能說是違反法治的。要求人民只能使用制度,等於是拿限制政府的「依法行政」來要求人民,是錯誤運用,也非常危險,因為人民受到限制,政府就容易濫權。

至於時下流行的媒體爆料,雖然也不是沒有波及無辜的可能,但歷史上這也是揭露政府瀆職的重要方法,應該是予以保留,不加禁止的。現在應該沒有人會指責水門案的深喉嚨違反憲政秩序或是法律責任吧?而一個國家的司法如果還值得人民託付,是不會有什麼人想看爆料節目的。

允許人民用集會遊行和媒體爆料等非司法、非體制的方法來作為監督政府、控制政府乃至推翻政府的最後手段,應該是民主社會所允許且法律所保障的(必要之惡)。也不必害怕人民會濫用權利,因為有正當性的政府,人民是不會隨便大量集結來抗爭、推翻的。假如人民行使這些體制外方法的時候沒有直接牴觸法律,也請不要拿「違反法治、憲政體制、退步」的帽子扣在他們頭上。 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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