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8月 02, 2006

法國大法官宣告「iPod law」為違憲

消息來源

「iPod law」被宣告違憲的部份有二:第一,為了促進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開發DRM的公司必須無償釋出其DRM技術的細節,同時,為了促進互通性而破解DRM的人無罪。第二,減輕檔案分享的罰金。這兩個部份法國大法官都以牴觸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護為由,宣告違憲。而這兩個部份,正是iPod law最重要的部份。

大法官沒有科技背景這件事,實在有點令人傷心。宣判「無償公佈DRM技術為違憲」我認為有幾個問題:

其一,「互通性」一直是數位音樂市場的大問題,市場上每個內容供應商都採用不同的DRM格式,導致在A商購買的音樂不能在B商推出的隨身聽播放,反之亦然。比如從Apple購買的音樂只能用iPod播,而iPod不能播放使用微軟DRM格式的檔案。而從新力購買的音樂,必須使用能夠讀取微軟DRM的隨身聽,而這些隨身聽偏偏又不能播放從Apple買來的音樂,這種情況造成消費者很大的不便,權利受到很大的影響,而大法官卻宣告可以改善此情況的法律為違憲,根本是忽視消費者的權利。等於宣告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財產權」(其實應該說是「不正利益」),合法又合憲的侵害普羅大眾應有的公共利益。大法官只看到內容供應商因為iPod law的通過少賺很多錢少收很多權利金,卻沒有看到大眾受到法律保障的合理使用權被糟蹋。

其二,智慧財產權是不久前才出現的概念,智慧財產權所保障的財產權,和一般物權所保障的財產權,在法律的層級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智慧財產權所保障的財產權並非類似物權(如:我的腳踏車,我的原子筆)般的財產權,而是於一定的時間內給予智慧財產權發明人一定時間的獨占或是一些其他的利益以鼓勵人民從事創新,並不是一種實質上的「財產」,所以侵害智慧財產權不是觸犯刑法的竊盜罪,而是觸犯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光是就法律層面而言,智慧財產權就不適用物權財產權的概念,而要將「智慧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概念蓬勃發展之前所制定的憲法「財產權」劃上等號,恐怕更有爭議。而DRM的技術細節,除非裡面包含了自創的加密演算法,否則最多只能算是資訊隱藏(steganography),恐怕連加密演算法都談不上,值不值得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都還有爭議,更何況是利用DRM逼人購買自家隨身聽所帶來的不正利益?這種利益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面前,不應該退讓嗎?法國大法官只有顧慮到廠商的「商業機密」被強迫揭露,導致「商機」消失,卻不去探討這些「商業機密」是否值得受到憲法如此保護,還有這些「商機」是否是著作權人應得的利益,一記「侵害著作人財產權」的司法正義大錘,卻把消費者敲得頭破血流,四腳朝天,嗚呼哀哉。

第三,DRM的格式封閉,更導致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對於「合理使用權」的保障形同具文,導致智慧財產權擁有者的權力無限擴張,而消費者被法律所保障的權力卻只是文字上的空中大餅。比如超過保護年限的著作品本來應該失去保護,被釋放到「公共領域」供大眾自由使用,但卻因為DRM沒有解除的關係還是受到原著作權人的控制,結果原本被著作權法保障的法益,就被剝奪了。又譬如沒有DRM的時代,消費者合法購買CD後,可以在任何地方、時間收聽,而有了DRM以後,消費者卻被限制東限制西、遊戲不能備份、音樂不能帶著走、聽CD還要裝間諜Driver.....真的要說有誰侵害了財產權,也應該是DRM技術剝奪了消費者合法購買商品的合法使用權。剝奪財產的合法使用權,不就是剝奪財產權嗎?不曉得大法官有沒有看見小百姓的財產權?還是只有聽唱片公司一面之詞?

至於檔案分享者的問題,個人認為抓到應該要罰沒錯,但是也要顧慮比例原則和體系正義。偷價值三百元的CD在商場被抓到,就算賠一千倍,也只是三十萬台幣,可是按照現行法國的著作權法,非法下載CD,卻最多可以處罰五十萬歐元,真是好恐怖的國家,著作權人會說:「非法下載,可以上傳給別人,所以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去唱片行偷CD也可以拷給別人或是放到網路上啊,況且就算是這樣,個別的犯罪行為不是應該分開處罰嗎?假如抓到一個人非法下載,可以叫他為未來別人的非法複製付錢,那麼以後有非法下載的人被抓到,是不是只要證明他的檔案提供者之前有被罰過,自己就可以免罰?(一罪不二罰嘛)。Ipod law本來可以將罰金修正到合理的範圍,可是這項修正卻被宣告違憲,法國大法官不曉得把比例原則放哪去orz

至於法國大法官說「為了確保互通性」太過模糊,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更是疑問多多,也顯見大法官和科技似乎有隔閡。真要明確定義iPod law 的適用範圍應該不難:只要播放時會遵循DRM限制機制以及法律的,就可定義為「好」的程式,而為了寫「好」的程式,對於DRM技術細節有必要性的破解,就將之合法化。什麼樣的破解是促進互通性,什麼樣的破解是促進盜版,我想科技人應該都可以輕易明確的區分才對,不知道哪裡不夠明確?

總之對法國大法官蠻失望啊,一部可以讓數位世界往正面方向前進、開創先例的好法律,就這樣被一群死老頭老先生糟蹋掉了orz 全文連結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