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8月 20, 2006

遊行和法治

有時候覺得,無意中寫出來的東西,往往比刻意要拿去投稿的東西順暢很多,剛剛那篇自己覺得不錯,改改就拿去投稿了XD

聯合報主筆領薪水,看本座這些優質文(謎之聲:憂擲文才對)不就是他的義務嗎XD所以啦,雖然投稿很多次了,還是繼續騷擾主筆先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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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說有遊行總統就一定要下台,就算有一千萬人發動遊行,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力,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將遊行的訴求奉為聖旨,所謂遊行的角色,應該是利用人數和行動表達對於某種議題的訴求或是憤怒、不滿。它是一種表達意見的強力方式,只要不違法(比如遊行中對總統府丟汽油彈等),那人民發動遊行的權利就不可任意否定。

最近流行的「遊行 =反法治」是一個反民主的主張。憲法寫了:「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原來憲法明明白白,白紙黑字保障的東西,是反民主的,反法治的?

政治意見的表達方式,只要不違法,應該就是人民的自由。寫部落格罵死政治人物,新聞媒體在有證據或是善盡查證責任的情況下報導政治人物的醜聞,還是在公開場合對政治人物嗆聲(比如到白宮前面痛罵美國總統),或是在沒有人身攻擊的情形下在網路論壇批判政治人物,只要不為法律直接禁止,應該是人民想幹什麼,就可以幹什麼的。如果遊行是反法治,那世界上的民主國家恐怕沒任何一國有法治了。

「遊行 = 反法治」假如成立,那麼在網路罵政治人物也是體制外了?可是是這樣嗎?那以下說法也對了?「對政治人物有何不滿,可以考慮利用選票表達意見,倘若人人都採取網路亂罵的方式,那麼網路世界會被情緒性言論所淹沒,台灣網路將會陷入仇恨的深淵」「在網路上使用情緒性言詞,在未經司法查證的情形下,以各種主張指控政府,將導致台灣社會充斥謠言,激化族群對立,不是人民之福」「對於政治人物的指控,應由檢察官和法院調查,倘若人人都可私設刑堂,兩千萬人就有兩千萬種標準,會對體制的穩定造成巨大衝擊」「體制外管道,會帶來混亂,用部落格批評政治並非憲政體制明白授權的政治方法」。假如「遊行 = 反法治」成立,那這些說法也成立了。可是各位看官認為這樣對嗎? 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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