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8月 20, 2006

最近的遊行文

沒有法律說有遊行總統就一定要下台,遊行這種東西,就算有一千萬人發動遊行,在法律上也沒有強制力,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將遊行的訴求奉為聖旨,所謂遊行的角色,應該是利用人數和行動表達對於某種議題的訴求或是憤怒、不滿。它是一種表達意見的強力方式,只要不違法(比如遊行中對總統府丟汽油彈等),那人民發動遊行的權利就不是可以任意否定的。

個人寫這一系列文章沒針對那位總統該不該下台,只是對最近流行的「遊行 = 反法治」極度感冒(還感冒的蠻重的),嘗試主張「集會遊行權」為民權而已。憲法寫了:「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原來憲法明明白白,白紙黑字保障的東西,是反民主的,反法治的。

政治意見的表達方式,只要不違法,應該就是人民的自由吧?寫部落格罵死政治人物,新聞媒體在有證據或是善盡查證責任的情況下報導政治人物的醜聞,還是在公開場合對政治人物嗆聲(比如到白宮前面痛罵美國總統),或是在沒有人身攻擊的情形下在逼上或是網路論壇批判政治人物,我想只要不為法律直接禁止,應該是我們想幹什麼,就可以幹什麼的。如果遊行是反法治,那世界上的民主國家恐怕沒任何一國有法治了。

「遊行 = 反法治」假如成立,那未來不久寫部落格罵政治人物恐怕也會被視為體制外了,「對政治人物有何不滿,可以考慮利用選票表達意見,倘若人人都採取部落格亂罵的方式,那麼網路世界會被情緒性言論所淹沒,台灣網路將會陷入仇恨的深淵」「在網路上使用情緒性言詞,在未經司法查證的情形下,以各種主張指控政府,將導致台灣社會充斥謠言,激化族群對立,不是人民之福」「對於政治人物的指控,應由檢察官和法院調查,倘若人人都可私設刑堂,兩千萬人就有兩千萬種標準,會對體制的穩定造成巨大衝擊」「體制外管道,會帶來混亂,用部落格批評政治並非憲政體制明白授權的政治方法」 全文連結

1 意見:

Arrakeen 提到...

也對
我之前都沒注意到這樣的問題